裁判要旨
1、關於被訴侵權人在白酒產品容器及包裝上使用“大午糧液”是否侵犯“五糧液”“五糧”等注冊商標專用權。
首先, 被訴侵權人擁有合法註冊的“大午”商標, 而“大午”商標來自該公司的創始人姓名;其次, 白酒行業內, 存在其他含有“糧液”字樣、使用注冊商標+糧液作為商品名稱的產品, “糧液”並非五糧液白酒的專有名稱;最後, 被訴侵權標識在字數、字形、含義、視覺效果等方面和“五糧液”有顯著區別, 不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被訴侵權產品與五糧液存在特定聯繫。
2、被訴侵權人在宣傳中使用的“五糧品質百姓價格”“咱喝得起的五糧佳釀”等用語是否侵犯“五糧液”商標權。
雖以上宣傳用語中具有與五糧液公司產品的品質和價格進行對比、突出大午糧液白酒質優價廉的意圖, 但宣傳中同時表明了產品來源, 不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五糧液公司產品有特定聯繫, 不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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