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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法:父母為子女買房請注意,弄不好就是送人了!

按照《婚姻法》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1、男女雙方在婚前購置的房產, 或者是男方父母為男方為了結婚而承建的房產, 歸其個人所有。 這也就是簡單地說:男女二人在結婚前, 各方父母為其準備的房屋, 一律歸其個人所有, 不是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前,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產出資的,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但是, 我認為天下暫時還沒有這麼傻的父母呢。

3、當事人結婚後,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產出資的,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一點與上一點就又不一樣了, 這是講在結婚後買房, 一方父母出資的, 除非該父母有特別聲明給他的子女一個人的以外, 都應視為是給夫妻雙方的, 應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在這裡, 要想分清房屋是婚前財產或者是婚後財產?是個人財產或者是共同財產,

這都需要有大量的證據來證明。 那麼, 要哪些證據呢?

1、對於第一種情況, 婚前個人房屋問題。 這都要舉證出來建房時間或購房時間的有關證據來。 比如建房合同, 購房合同等等, 以說明是婚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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