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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答疑:股東個人財產不等於公司財產!

公司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財產, 是否等於公司財產?兩者是什麼關係?股東出資後轉讓到公司名下, 是否成為公司財產?

揚遠律師提示您:務必厘清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 避免兩者混同, 保障股東的個人財產。

案例簡介

李某、蔡某系A公司的兩個股東, 其中李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是公司的總經理。 2016年9月30日, 李某、蔡某與王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 約定:將李某個人名下的本市金山區的一套商鋪出租給王某, 租賃期限為3年;每月租金2萬元, 每三個月支付一次。 李某、蔡某和王某在協議上分別簽字確認。

自2017年7月1日開始, 經李某和蔡某多次催繳, 王某一直未支付租金。 而後, A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向公司支付租金及違約金共計8萬元左右。 訴訟過程中, A公司述稱李某同時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 蔡某是公司總經理, 同時在租賃合同上簽字,

故是A公司向王某出租的商鋪, 有權要求王某向公司支付租金。 而王某辯稱A公司並非其承租商鋪的產權人, 並非租賃合同的出租人, 故A公司主體不適格, 請求駁回起訴。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為李某、蔡某及王某, A公司並非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且雙方均確認涉案商鋪的產權人為李某個人, 並非公司, 故A公司並非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真正享有者、承擔者, 王某的辯稱具備法律和事實依據, 本院予以支持。

另,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財產和法定代表人、股東的個人財產是相互獨立的, 應當嚴格予以區分、不能進行混同。 故本案A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系主體不適格, 最終裁定駁回A公司的起訴。

律師分析

看似簡單的一個案例, 實則蘊含了重要的法律知識:公司財產和股東的個人財產是相互獨立的, 應當厘清兩者的關係, 避免混同。 當然, 如果股東以個人財產出資的, 應當及時辦理財產的轉移登記手續, 在辦理完成轉移登記手續之前, 仍為股東的個人財產, 與公司財產無關。

上述法律規定背後的重要意義在於保護股東個人的財產, 避免出現公司侵犯股東權益的情形, 包括代替股東提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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