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等9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 標示為深圳翰宇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生產的9批次藥品不合格。
不合格產品的標示生產企業、藥品品名和生產批號為:
深圳翰宇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1123161204的注射用生長抑素;
長春人民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160701的安胃片;
哈爾濱大洋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151202的肝速康膠囊;
長春銀諾克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160902的降脂寧顆粒;
北京同仁堂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製藥廠生產的批號為15080858的開胸順氣丸;
重慶靈方三帆生物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150903的麝香壯骨膏;
太康海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161101的胃蛋白酶顆粒;
多多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1609231的維生素E煙酸酯膠囊;
齊魯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5120108AE的注射用頭孢拉定。
不合格項目包括性狀、含量測定、崩解時限、重量差異、裝量差異、含膏量、效價測定(詳見閱讀原文)。
處置情況
對上述不合格藥品, 相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採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 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 並進行整改。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相關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 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三個月內公開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處理結果, 相關情況及時報告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