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寸土寸金的北京, 租到合適的房可遇不可求。 林女士夫婦十月底從某仲介以每月3400元租了一套新裝修的兩居室, 入住沒多久,
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致電仲介公司, 仲介辯稱林女士租的社區是九月剛交房的新樓盤, 林女士簽合同時明知房子剛裝修完, 甲醛在所難免, 理應自己承擔違約責任。 工作人員指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因此如果仲介交付的房屋存在空氣檢測不達標等情形,即使林女士訂立合同時明知房屋品質不合格,仍有權無責解除合同。
經過工作人員充分釋法, 仲介最終表示同意林女士無責退房,並退還剩餘房租。
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同樣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消費關係, 出租人對作為消費者的承租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相關規定,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 工作站提醒廣大承租人, 在遇到空氣污染糾紛與出租人協商未果時,可以聯繫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以此為證據向12315消費者專線投訴或付諸訴訟程式。
來源: 中工網——《勞動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