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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局如何打破地方監管困局?

小新按:

互聯網金融、交易場所等地方性金融機構風險事件頻頻發生, 在強監管的整體基調下, 地方金融監管正在醞釀更深層次的變革, 多地金融辦紛紛加掛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牌子, 意在強化金融監管職能。 金融監管局未來的路該怎麼走?如何協調其與一行三會派出機構的分工協作?如何強化其監管職能?在這些方面, 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應發揮重要的作用。

Part

1

各地紛紛成立金融監管局, 意在強化金融監管職能

日前, 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黨委書記、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主任鄭楊, 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 為更好地落實防範金融風險工作, 上海金融辦正在考慮加掛“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 對此, 有銀行業內人士表示, 上海金融辦加掛金融監管局牌子, 可以明確職能, 令其做到師出有名, 名正言順, 有利於加強地方金融監管。

事實上, 最早開始謀劃成立金融監管局的並不是上海。 最近幾個月, 深圳市金融辦、江蘇省金融辦、浙江省金融辦均出現調整, 紛紛加掛金融監管局牌子, 標誌著全國各地的金融辦正迎來職能改革。

2017年10月10日, 深圳召開全市金融工作會議, 決定在市金融辦加掛地方金融監管局牌子, 對當前相對分散的地方金融監管職能進行整合, 進一步分離發展和監管職能, 補齊監管短板, 切實履行好中央交由地方負責的各類金融機構, 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交易場所等監管和風險處置職責。

2017年11月出臺的《江蘇省省級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方案》顯示, 將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由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機構規格為正廳級, 掛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

2017年11月底召開的浙江省金融工作會議明確提出, 浙江省要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具體舉措就包括省金融辦加掛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的牌子, 主要承擔地方金融業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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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監管局設立的背後是地方金融亂象和金融監管職能的缺失

地方金融監管在機構設置方面的變化, 體現了地方金融監管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的趨勢, 也是在當下地方金融亂象頻發的背景下, 地方金融監管補短板的必然選擇。

近年來, 部分地區金融發展混亂, 政府干預金融、非法集資、債務鏈條斷裂等金融亂象及風險事件時有發生, 區域性風險隱患突出,

反映出現行地方金融監管體制仍存在嚴重短板。 特別是, 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背景下, 網路小貸公司、虛擬貨幣交易所等歸屬於地方的非持牌金融機構和組織的風險加速暴露, 這些問題都體現出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和完善的必要性。

由於目前國家層面對于地方金融監管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或統一要求, 各地方政府開展金融監管工作往往從自身實際考慮出發, 導致各地的金融辦具有不同的職責定位, 並且絕大多數金融辦都同時擁有促進金融發展及進行監督管理這兩項具有明顯利益衝突的職能。 地方金融辦作為地方政府的組成部分, 在地方政府“以GDP為綱”政績觀的驅動下, 往往將扶持金融機構發展、吸引資本流入、提高融資規模等能夠帶來短期經濟利益的事項作為優先任務,

甚至為達目標, 干預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 而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等核心職責卻被置於次要地位或被忽略。 職責定位的偏頗及行為目標的異化, 不可避免地導致地方金融行業的無序發展及金融風險的不斷積累, 埋下區域性風險爆發的隱患。

Part

3

未來應加強協調, 強化職能, 有效發揮金融監管局的作用

地方金融監管職能和發展職能的分離, 不只是加掛一塊牌子那麼簡單, 未來需要加強地方金融管理局與一行三會派出機構的分工協作, 進一步強化監管職能。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銀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剛認為, 新近設立的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下稱“金融委”)作為我國最高層級的金融監管統籌和協調機構,可以在加強中央、地方間的監管協調,消除監管分割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是強化中央統籌,在成員構成方面,納入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同時考慮到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這一前提,地方成員在金融委具有參與會議討論、提出政策建議等多項職權,但在事項決策方面不具有投票權。

二是加強監管指導,推進統一規則建設。目前國家層面對于地方金融監管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或統一要求,應制定統一的規章制度規範地方金融監管局的監管行為,明確金融監管局的職責定位等。

三是從功能監管入手,以行為監管為主。地方金融監管應堅持功能監管視角,將轄內行使金融功能的機構或業務活動均納入監管範圍。通過實施強有力的行為監管,確保其經營行為守法合規,營造公平、透明及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是金融委應建立對於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問責機制,壓實地方監管責任,使得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切實承擔並履行風險處置及非法集資防範的第一責任。對於履職不力、嚴重失職瀆職的,金融委應對失職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嚴格問責。

本文亦有參考:經濟參考報、新浪財經、國際金融報

原創聲明:本文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專欄文章,於SFI公眾號首發,未經授權請勿轉載。文中觀點不代表SFI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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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hanghai Finance Institute,SFI)是一家非官方、非營利性的專業智庫,致力於新金融和國際金融領域的政策研究。研究院成立於2011年7月14日,由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hina Finance 40 Forum,CF40)舉辦, 與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戰略合作。研究院在國內率先提出新金融概念,並積極開展相關研究,逐漸形成了以新金融和國際金融為特色的研究道路。

此外,為紀念我國卓越的世界經濟學家浦山先生,並推動我國國際金融與新金融的研究和發展,上海新金融研究院於2016年7月發起成立上海浦山新金融發展基金會,並與中國世界經濟學會戰略合作,聯合主辦浦山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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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設立的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下稱“金融委”)作為我國最高層級的金融監管統籌和協調機構,可以在加強中央、地方間的監管協調,消除監管分割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是強化中央統籌,在成員構成方面,納入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同時考慮到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這一前提,地方成員在金融委具有參與會議討論、提出政策建議等多項職權,但在事項決策方面不具有投票權。

二是加強監管指導,推進統一規則建設。目前國家層面對于地方金融監管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或統一要求,應制定統一的規章制度規範地方金融監管局的監管行為,明確金融監管局的職責定位等。

三是從功能監管入手,以行為監管為主。地方金融監管應堅持功能監管視角,將轄內行使金融功能的機構或業務活動均納入監管範圍。通過實施強有力的行為監管,確保其經營行為守法合規,營造公平、透明及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是金融委應建立對於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問責機制,壓實地方監管責任,使得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切實承擔並履行風險處置及非法集資防範的第一責任。對於履職不力、嚴重失職瀆職的,金融委應對失職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嚴格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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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紀念我國卓越的世界經濟學家浦山先生,並推動我國國際金融與新金融的研究和發展,上海新金融研究院於2016年7月發起成立上海浦山新金融發展基金會,並與中國世界經濟學會戰略合作,聯合主辦浦山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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