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誰非
小高最近在換工作, 很順利地通過了新公司的筆試、面試。 在試用期前, 公司要求小高去做個體檢。 因為從小身體不好總愛感冒, 小高的父母就不同意小高參加公司的體檢。
小高跟公司說, 他去年夏天已經體檢過了, 還拿了當時的體檢報告給公司看, 解釋自己沒有必要重複體檢。 人事主管沒說什麼, 但此後再也沒了聯繫。 元旦過後, 小高再給公司打電話, 對方說他不同意參加體檢, 公司決定不予錄用。
不參加單位的體檢, 就不符合錄用條件嗎?
(圖為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于素娟法官)
答案揭曉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于素娟法官認為:
對於單位體檢的問題, 要看這個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說公司將這個應聘者身體健康或者是體檢合格作為錄用的條件之一, 那麼這個小高拒不參加這個體檢就是不符合錄用條件。 在這個案子中小高只是通過了面試和筆試, 還沒有與公司正式地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試用期也沒有開始, 這個企業還是享有招工的自主權, 所以公司有權不錄用小高。
當然, 如果用人單位的體檢違反《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有關就業岐視的相關規定, 也可能帶來法律風險。 《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 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