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流程通常都是首先簽訂合同, 買方支付一部分定金;其次進行資質審核;然後網簽, 買方支付首付;最後就是過戶。 若簽約賣房並且支付定金後, 房主發現房價大漲, 又後悔不想賣了, 買房應該如何做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案例
2015年12月底, 在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居間下, 魏某與潘某夫婦簽訂《協議》, 魏某將一處房屋轉讓給潘某夫婦, 價款185萬元。 按約定, 雙方於2016年1月10日前辦理網簽。 並且就在合同簽訂當日, 潘某夫婦支付了魏某5萬元定金。 當時樓市價格一直上漲, 魏某眼看房價一路高升, 遲遲不辦理網簽手續, 造成房屋不能正常過戶。 到了2016年1月底, 魏某乾脆向房地產經紀公司擺明:房子不賣了。 潘某夫婦便將魏某告上法庭, 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並賠償違約金。
魏某在潘某夫婦起訴後, 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利用管轄權異議審理的期間, 通過掛失、重新辦理不動產登記,
2、法院審理判決
法院開庭審理後, 潘某夫婦提出解除買賣合同。 法院認為雙方在《協議》中已經約定合同自雙方簽章時生效, 故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 雙方應當按照約定誠信地履行合同。 魏某在約定的網簽辦理時間屆滿後提出拒絕出賣房屋已經構成違約, 潘某夫婦提出繼續履行合同後又將該房產抵押給他人, 是故意違約, 因此潘某夫婦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履行情況, 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房屋現價經認定, 為260萬元, 比幾個月前簽約時的185萬元高出75萬元。
因此購房時有一方違約, 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請求對方接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並且可請求違約的一方支付違約金賠償自己的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約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