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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解釋下小額訴訟程式

先上個圖, 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到, 小額訴訟就是在建議程式的基礎上加上了“標的額小”這個條件。

概念: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均工資30%一下的按鍵。

不適用情形:

1、人身關係、財產確權糾紛(但是身份關係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糾紛可以適用)。

2、涉外民事訴訟

3、智慧財產權糾紛

4、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特點:

1、一審終審

2、裁判文書簡化

相關法條:

民訴法

157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 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式。

162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實行一審終審。

民訴解釋:第十二章 簡易程式中的小額訴訟

第二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實行一審終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 是指已經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

在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公佈前, 以已經公佈的最近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准。

第二百七十三條 海事法院可以審理海事、海商小額訴訟案件。 案件標的額應當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為限。

第二百七十四條 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 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係清楚, 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三)責任明確, 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係清楚, 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七)勞務關係清楚, 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第二百七十五條 下列案件, 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

(一)人身關係、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智慧財產權糾紛;

(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 應當向當事人告知該類案件的審判組織、一審終審、審理期限、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等相關事項。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當事人到庭後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第二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八十條 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式的其他規定審理。

前款規定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適用簡易程式的其他規定或者普通程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第二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式的其他規定審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並記入筆錄。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小額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簡化,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資訊、訴訟請求、裁判主文等內容。

第二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本解釋沒有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式的其他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當事人到庭後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第二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八十條 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式的其他規定審理。

前款規定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適用簡易程式的其他規定或者普通程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第二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式的其他規定審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並記入筆錄。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小額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簡化,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資訊、訴訟請求、裁判主文等內容。

第二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本解釋沒有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式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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