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包括殘疾人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 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應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為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提供合理便利和優先照顧。
二、落實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
三、提供金融扶持和資金補貼。
四、支援重點對象和“互聯網+”創業。
五、提供支援保障和就業服務等多個方面。
六、殘疾人創辦經濟實體和社會組織時, 相關部門應提供合理便利, 優先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七、政府和街道設立相關便民服務網點時, 應預留不低於10%給殘疾人。
八、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 按照有關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
九、對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的,
十、殘疾人創辦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經營場所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照民用標準收取。
十一、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符合規定條件的,
十二、特殊教育院校教育類、殘疾人高校等畢業生按規定享受求職創業補貼。
十三、重點扶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致富帶頭人和非遺繼承人。
十四、殘疾人利用網路就業創業的, 給予設施設備和網路資費補助。
十五、2018年底前各省區市和計畫單列市至少建有一個殘疾人創業孵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