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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術

《文藝復興三傑》

作者:福柯

譯者:趙曉力 校者:李猛

如涉版權請聯繫編輯微信@iwish89

哲學園鳴謝

翻譯說明:本文改寫自福柯1978年2月1日在法蘭西學院講授的課程(是該年度的課程“安全、領土和人口”的第4講, 該年度課程的摘要參見本書第4卷第10部分的相關內容)。 本文最初的文本是由Pasquale Pasquino錄製並編輯, 翻譯成義大利文, 發表於Aut Aut, 167-168, 1978年11月-12月號。 中文翻譯時參考了從義大利文本轉譯的英文本和《說與寫》中的法文本。

相比來說, 兩個文本在段落劃分上有一些差別, 中文本從法文本;在字句上, 兩個文本之間也有一些細微的差異, 這些我們盡可能根據上下文, 將最全面的論述保留下來;此外, 法文本的注釋較全面, 中文本參考了法文本的做法。

在上一次關於“安全配置”(apparatuses of security)的講座中, 我試圖說明一系列人口特有的問題是如何出現的;如果我們進行更密切的審視, 就會發現也有必要考慮治理(government)的問題。 總之, 需要分析安全、人口、治理這一系列問題。 現在我想就試著開列一份治理問題的清單。

在整個中世紀和古代希臘羅馬社會, 我們發現大量以“給君主(prince)的忠告”為名湧現出來的著述, 這些著述涉及君主如何恰當地行為行為, 行使權力,

確保能夠獲得臣民的接受和尊敬, 對上帝的愛和服從, 適用神法于人世(cities of men)等等。 但是一個更加引人注目的事實是, 從16世紀中期到18世紀末, 一系列具有顯著特點的政治著述發展並盛行起來, 這些著述不再是“對君主的忠告”, 也不再是關於政治科學(political science)的論著, 而是關於“治理的藝術”(art of government)的著作。 在我看來, 在16世紀, 治理作為一個普遍性問題爆發出來, 在探討許多不同性質的問題時都會提到治理問題。 比如自我治理的問題, 這種個人行為舉止的儀式化是16世紀斯多葛復興的特徵。 還有靈魂和生命的治理問題, 這是天主教和新教的牧領學說(pastoral doctrine)的整個主題。 對兒童的管理和教學法(pedagogy)的龐大問題域也是在16 世紀出現並發展起來的。
或許最後一個被提起的, 才是君主對國家的治理。 如何治理自我, 如何接受治理, 如何治理他人, 人民會接受誰的治理, 如何成為最好的治理者——所有這些問題, 在其多樣性(multiplicity)和深度(intensity)上, 在我看來都是16世紀所特有的;概括地說, 16世紀正處在兩個過程的十字路口:一個是打碎封建制的結構, 從而建立巨大的領土意義上、管理意義上、殖民意義上的國家;而另一個過程則是隨著宗教改革和反宗教改革掀起的完全不同運動, 這一運動提出的問題是一個人要獲得永恆的拯救, 如何必須在此世(this earth)得到精神上的統治和引導。

這就存在了一個雙重的運動, 一面是國家的集權化, 一面是分散(dispersion)和宗教的異議運動:我相信, 正是在這兩個潮流的交匯點,

這些問題才特別尖銳地提了出來:如何接受統治, 嚴格到什麼程度, 被誰統治, 為了什麼目的, 用什麼方法, 等等。 一個一般意義上的治理的問題域(problematic)出現了。

在一直延續到18世紀末的所有這些數目巨大、主題單一的關於治理的文獻中, 除了待會兒要指出的一些轉變外, 我還要強調幾點, 這幾點之所以值得注意, 是因為它們與國家的治理、與我們今天所說的治理的政治形式的實際定義有關。 最簡單的做法, 是把所有這些文獻與一個單獨的文本做比較。 從16世紀到18世紀, 這個文本歷來的作用就是作為一個靶子, 遭到或明或暗的反對和異議, 而且與它相關, 全部關於治理的文獻才確定了它們的立足點:這個文本就是馬基雅維裡的《君主論》。 [1]對這個文本與所有那些承繼它、批評它、反駁它的著作的關係來個順藤摸瓜,將是非常有意思的。

首先我們要記住,馬基雅維裡的《君主論》,並非一面世就成為咒駡的對象;恰恰相反,這本書受到了同代和緊跟著的那代人的嘉許,18世紀末(或不如說19世紀一開始),在所有這些關於治理藝術的文獻行將終結的時候,它也受到了嘉許。《君主論》在19世紀初重新盛行,特別是在德國,有一批作家像雷貝格(A. W. Rehberg)[2]、列奧(H. Leo)[3]、蘭克(L. Ranke)[4]、柯勒曼(Kellerman)對之進行翻譯、作序並評論;在義大利,它也很受關注。這次它出現的背景頗值得分析,這個背景部分是由拿破崙締造的,部分是美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引發的問題創造的,這個背景就是如何並且在何種情況下統治者才能維持國家的主權;但也是在這樣的背景中,伴隨克勞塞維茨,出現了政治(politics)和策略(strategy)的關係問題(這個問題的政治重要性在1815年維也納會議上顯而易見),實力關係(relation of force)以及對這些關係的計算(它已成為國際關係中一項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和理性化的原則)問題;最後,《君主論》還和義大利、德國的領土統一問題聯繫起來,因為馬基雅維裡還是試圖確定義大利領土重新統一條件的那些人之一。

這就是馬基雅維裡重新出現在19世紀的爭論中的背景。但是有一點很清楚,在16世紀賦予馬基雅維裡的最初榮譽和19世紀伊始對他的重新發現之間,有一長串反對馬基雅維裡的文獻。這些文獻很快獲得了一種明確的形式:有一系列的書,一般來說,出於其他理由,有來自天主教的,經常甚至有來自耶酥會的攻擊。比如說有,波利蒂(D’Ambrogio Politi)的文本,《對一本基督徒應該厭惡的書的討論》[5];還有一位姓和名都起得有些倒楣的作者,讓蒂耶(Innocent Gentillet)寫了一本著作,屬於最早攻擊馬基雅維裡之列,《論如何成為好的治理者:反馬基雅維裡》[6];人們可以發現,不久在明確反對馬基雅維裡的文獻中又添上了腓特烈二世在1740年撰寫的文本。[7]但還有一些態度不太明確的文獻,有些抄襲了馬基雅維裡的立場,有些則含蓄地加以批評,比如說伊里亞德1580年出版的《治理者》[8],還有帕魯塔(P. Paruta)的《完美的政治生活》[9],也許在最初的作品中,還應該算上佩里埃(G. de La Perrière)在1567年出版的《政治之鏡》[10],不過這裡我們先談到這。*

我們不應該僅從這場辯論與馬基雅維裡文本的關係,以及其中可以感覺到的誹謗性的(scandalous)或根本不能接受的一面來看待整個辯論。我們要從辯論試圖確定的某種具有獨特性的東西來著手考慮這場辯論,這就是一種治理的藝術。一些作者反對那種以國家和國家理性(reason of state)*為中心的新治理藝術的觀點,他們把這種觀點蔑稱為馬基雅維裡主義;另外一些作者則宣稱存在著既理性又具有合法性的治理的藝術,馬基雅維裡的《君主論》只是這種治理的藝術的一種不完善的近似和漫畫式的表述(caricature),他們通過表明這一點來反對馬基雅維裡;還有一些人為了證明某種特定的治理的藝術的合法性,哪怕是馬基雅維裡的某些著作,他們也情願為之論證(Naudé對《論李維》*就是這麼做的,Machon走得更遠,他甚至試圖證明,根據聖經,沒有比上帝本人及其先知領導猶太人民的方式更象馬基雅維裡的方式了)。

所有這些作者都有一個共同關注的問題,那就是脫離某種治理藝術的觀念,這種治理的藝術,一旦沒有了神學基礎和宗教理由,就僅僅把君主的利益作為自己的目標和理性原則。我們先把辯論中對馬基雅維裡的解釋是否準確這個問題放到一邊。問題的關鍵是這些作者試圖闡述了一種治理的藝術的內在理性,但又不想使這種理性從屬於君主及他與其統治的王國之間的關係這一問題域。

於是,在界定治理的藝術時,就將治理的藝術與某種君主的能力區分開,一些人認為他們可以在馬基雅維裡的著述中找到這種能力的詳細說明,另一些人卻找不到;還有一些人批評說,這種治理的藝術不過是一種花樣翻新的馬基雅維裡主義罷了。

這種人們力圖擺脫《君主論》裡面的政治學(無論它是真是假),這種政治學可以用一條原則來加以說明——人們宣稱,在馬基雅維裡看來,君主相對于他的君權,具有唯一的(singularity)、外在的因而是超越(transcedence)的關係。君主通過繼承或征服獲得君權(principality),但不管怎樣他都不是君權的一部分,君主外在于君權。連接君主和君權的紐帶,可能是通過暴力,通過家族繼承,或在其他君主的同謀或聯盟下通過條約建立的;這都沒有分別,但無論如何,這個紐帶是一個純粹人為的紐帶,在君主和他的君權之間,沒有任何根本性、本質的、自然的或法律的(judicial)聯繫。一個推論是,既然這種聯繫是外在的,那它也是脆弱的,常常面臨威脅——在外是那些想征服或攫取君權的君主的敵人,在內則是那些沒有先驗理由(a prioro reason)接受君主統治的臣民。最後,這個原則和它的推論都演繹出一個必須作為命令(imperative)來履行的結論:行使權力的目的就是加強、強化、保護君權,但是這最後一點指的並不是他的臣民和領土的客觀總體(objective ensemble),而是君主與他所擁有的東西,他繼承或奪取的領土,他的臣民之間的關係。這一脆弱的紐帶,就是治理的藝術,或者馬基雅維裡所讚賞的作君主的藝術的目標。這樣一來,對馬基雅維裡文本的分析模式就是雙重的:一方面,辨認危險(危險來自何方,存在於什麼東西之中,還有危險的嚴重性:什麼是最危險的,什麼是最不危險的);第二,發展操縱力量關係的藝術,這種藝術使得君主得以確實能夠保護他的君權,而君權可以理解為把君主及其領土和臣民聯結在一起的紐帶。

粗略地說,在所有這些或明或暗反馬基雅維裡的論文的描繪下,馬基雅維裡的《君主論》實際上成為一篇關於君主保持君權的能力的文章。那些反馬基雅維裡的文獻想用一種不同的、新的東西,即治理的藝術來代替的,正是這種本領(savoir-faire)。具備保持君權的能力並不等於掌握了治理的藝術。可是,這後一種能力都包括哪些內容呢?為了瞭解這個問題(對此,我們尚處於一個粗糙的,早期的階段),我們來考察連篇累牘地反馬基雅維裡文獻中一份屬於最早期的文本,佩里埃(Guillaume de La Perrière)的《政治之鏡》(Miroír Politique)。

這個文本,比起與馬基雅維裡的著作,單薄得令人失望,但它預示了一系列重要的觀點。首先,佩里埃所說的“治理”和“治理者”是什麼意思——他對這些詞下了什麼樣的定義?在書的第46 頁他寫到,“治理者可以指元首、皇帝、國王、君主、貴族、長官、教士、法官及類似的人。”[11]。和佩里埃一樣,其他論述治理藝術的人也時常提醒說,其他經常提起的還有“治理”家務(household)、“治理”靈魂、“治理”兒童、“治理”地方、“治理”修道院、“治理”宗教秩序、“治理”家庭(family)等等。

這些簡單的詞彙實際上含有重要的政治意涵:馬基雅維裡的君主,至少按這些作者的解釋,在他的王國內是唯一的(按照定義),並佔據一個外在的和超越的位置。然而,另一方面,我們已經看到,治理的實踐多種多樣,涉及到各種各樣的人:家庭的家長、修道院的院長、兒童或學生的教師或監護人;所以,治理的形式有好幾種,君主與他的國家之間的關係只是其中一種模式;而另一方面,所有其他種類的治理都是內在於國家或社會的。父親在國家內統治家庭,修道院院長在國家內統治修道院,等等。這樣,我們立刻發現了一種治理形式的多樣性,以及它們相對於國家的內在性:這些活動的多樣性和內在性徹底把它們和馬基雅維裡的君主的超越的唯一性區別了開來。

不可否認,在所有這些在國家和社會內部相互交織的治理形式中,依然保留著一種特殊的、獨特的形式:界定特定的能適用於整個國家的治理形式的問題依然存在。勒瓦耶(La Mothe Le Vayer)為了給治理藝術的形式分類,在一篇寫於17世紀的文章(系給法國皇太子的教育著作)中,有三種基本的治理形態,每一種都和一門特定的科學或學科有關:自我治理的藝術,和道德有關;恰當地治理家庭的藝術,屬於經濟*範疇;最後是統治國家的科學,與政治學有關。和道德、經濟比起來,政治顯然有它自己的特性,這個勒瓦耶說得很明白。[12]不過,分類是這麼分類,但這一類和另一類,或第二類和第三類之間實質的連續性卻構成治理藝術的特徵,這才是最關鍵的。

這意味著,儘管關於君主的學說和關於主權的法律理論總想在君主的權力和其他權力形式之間劃一條界線(因為它們的任務就是解釋這些權力形式之間的實質性斷裂,並對它們進行合法化),在治理藝術中,任務卻變成同時在向上和向下兩個方向建立連續性。

向上的連續性指的是想把國家治理好的人,首先要學會如何治理自己,如何治理自己的財產,如何治理家業,然後他才能成功地治理國家。這條上行線是那些君主教學法的一大特色,這種教學法在當時很重要,勒瓦耶的例子就能說明這一點:他先給皇太子寫了一篇道德論文,然後寫了一本經濟學的書,最後又寫了一篇政治學論文。[13]正是對君主的這種調教(pedagogical formation)保證著這種向上的連續性。另一方面,也有一種向下的連續性:當一個國家運轉良好的時候,家長就知道如何照料家人,如何照料他的財產和他的家業,依此類推,這也意味著個人將按照他所應該做的那樣行事。正是在這一時期,這條下行線(它把國家的良好治理遵循的同一原則傳遞到個人的行為和家庭的運轉中),開始被稱為“治安”(police)。對君主的調教保證著治理形式向上的連續性,而治安則保證著治理形式向下的連續性。這種連續性的中心詞匯是對家庭的治理,稱為“經濟”(economy)。

治理藝術,在這篇文獻裡變得顯而易見,它實質上和回答以下這個問題息息相關,這個問題就是,如何把經濟——即在家庭範圍內管理人、物、財產的正確方式(人們期望一個好父親在跟妻子、孩子和僕人的關係中做到這一點)、使家運亨通的正確方式——把父親對其家庭的這種無微不至的專注引入到對國家的管理中來。

我相信,這就是確立治理藝術的核心問題:把經濟引入到政治實踐中。而且,如果說16世紀的情形是這樣的話,那麼18世紀依然如此。盧梭在為《百科全書》撰寫的詞條“政治經濟學”中,也是用這種方式來提出問題的。盧梭的說法,粗略地講就是,“經濟”這個詞最初指的是“賢明合理地管理家政,為全家謀幸福”。[14]盧梭寫到,問題是在做必要修正的情況下(mutatis mutandis),如何把這個經濟(以及我們下面將要談到的不連續性),引入到國家的總體運轉中。這樣一來,治理國家就意味著施行家政,在整個國家的層面上建立“家政”,也就意味著對國家的居民,對每個人和所有人的財產和行為實施一種像家長對他的家務和財產一樣專注的監視和控制。

18世紀有一個很重要的表述,對這一點抓得特別准:魁奈就把好的治理叫做“經濟的治理”(economic government)。鑒於治理藝術就是以經濟形式並且按照經濟模式來行使權力的藝術,這個概念不過是同義反復。不過,魁奈之所以說“經濟的治理”,是因為“經濟”這個詞正處在一個獲得現代含義的過程中(我將在以後的演講中再解釋這一過程的原因*),而且現在已經很清楚的是,治理,即以經濟的方式行使權力的藝術,它的本質就是把我們今天習慣稱為“經濟”(the economy)的那個東西作為它的主要對象。“經濟”這個詞,在16世紀是指一種治理形式,經過一系列我認為對我們的歷史絕對重要的、複雜的過程,在18世紀轉而指代一個現實的層面,一個有待干預的領域。

在佩里埃的書中,我想討論的第二點是這樣一個說法:“治理就是為了便利的目的而安排的對事情的正確處理”[15]。我要把這個句子跟另外一系列的言論聯繫起來。“治理就是對事情的正確處理”。我要在“事情”(things)這個詞上停一下,因為,如果我們想一想馬基雅維裡那裡君主權力的總體物件具有哪些特點,我們就會看到,對馬基雅維裡來說,這個權力的物件(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權力的目標)是兩個東西,一個是領土,一個是居民。在這一點上,馬基雅維裡只是為了他特定的目的改寫了一個法律原則,這個原則從中世紀到16世紀一直界定著公法中主權的概念:主權不對事行使,主權首先對領土,然後對居於其上的臣民行使。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在馬基雅維裡的君權與權利的理論家和哲學家所定義的法律主權中,領土都是最根本的要素。顯而易見,領土可能肥沃,也可能貧瘠,人口可能稠密,也可能稀少,居民可能富庶,也可能貧窮,可能勤勞,也可能懶惰,但是所有這些比起領土本身都只是一些因變數,而領土則是君權和主權的根本基礎。但在佩里埃的文本中,你會注意到他對治理的定義決不涉及領土。人治理事(One governs things)。這是什麼意思?我並不認為這把事與人對立起來了,而是表明,治理關聯的並不是領土,而是一種由人和事構成的複合體。在這個意義上和治理相關的事實際上是人,只不過這個人是與財富、資源、謀生手段、領土(具有特定特點、氣候、灌溉條件、肥沃程度的領土)這些事關聯、交織的人;是與習俗、習慣、行為方式和思維方式這些事關聯的人;最後,是與饑荒、流行病、死亡等事故和不幸這些事關聯的人。在我看來,以這種方式理解治理與事的關聯,即人與事的交織,已經在一個隱喻中得到現成的證實;這些討論治理的論文總是不可避免地要訴諸這個隱喻,這個隱喻就是船的隱喻。治理一艘船意味著什麼?很清楚,它意味著你不光要對這些船員負責,你還要對船舶及貨物負責;照料一艘船還意味著你要認真考慮風暴和礁石;照料一艘船就是這樣的活動,這種活動要在需要照料的船員和需要照料的船舶之間,要在需要安全運抵港口的貨物和所有這些不測(風暴、礁石等等)之間,建立起一種關係;這就是治理一艘船的特點。治家也是如此。治理家務或治理家庭,其實質並不是衛護家庭財產;與治家關聯的其實是組成家庭的每個人,以及他們的財產和幸福。治家意味著認真考慮所有可能突然降臨的情況,像出生和死亡,以及所有可能做的事,像與其他家庭的聯姻;這種管理的一般形式就是治理的特徵;相比而言,對家庭而言的地產問題,對君主而言奪取領土主權的問題,只是相對次要的事情。真正重要的是這種人與事的複合體;財產和領土只是其中的變數。

我們在佩里埃的文本中發現的治理事情的這一主題,在17世紀和18世紀照樣能夠碰到。腓特烈二世在他的《反馬基雅維裡》[16]中對這一點有幾頁著名的論述。他說,比方,我們把俄國同荷蘭比較一下吧,在所有歐洲國家中,俄國的領土面積最大,但大都由沼澤、森林和荒漠組成,在上面居住的不幸人群完全缺乏活力和勤勞精神;而荷蘭呢,領土狹小,同樣大部為沼澤,我們卻發現它擁有如此驚人的人口、財富、商業活動和船隊,使它成為一個重要的歐洲國家,而俄國只是剛剛開始成為這樣的國家。

因此,治理就是治理事。我們再考慮一下我前面引述的佩里埃那個句子,“治理就是為了便利的目的而安排的對事情的正確處理”。換言之,治理有它自己的終極目的(finality),並且我相信在這一點上,能再一次清楚地將治理和主權區別開來。當然,我的意思並不是說在哲學和法律文本中,主權是一種純粹的(pure and simple)權利;沒有一個法學家,更不必說神學家,說過一個合法的主權者有純粹的權利行使他的權力而無視權力的目的。如果他是個好君主,他就必須把“共同福利和所有人的得救”作為自己的目標。比如,一位17世紀晚期的作者普芬道夫就曾說過:“主權者的權威,只是為了讓他們(統治者)用來達致或保持公共福利(public utility)才賦予他們”。統治者不能考慮任何對自己有利的事情,除非這事對國家也有利。那麼這種公共的善(common good)或普遍得救——法學家說它是主權的目的——到底包含些什麼呢?如果我們更密切地審視一下法學家和神學家賦予它的真實內容,我們將看到“公共的善”指的是這樣一種狀態:所有臣民,無一例外,遵循法律,完成期望他完成的任務,做委派給他做的事情,尊重既定秩序,只要這種秩序符合上帝加之于自然與人的律法:換言之,“共同的善”實際上意味著遵循法律,不是塵世主權者的法律,就是上帝這個絕對主權者的法律。無論何種,主權的目的也就是這種公共和普遍的善,其特徵簡言之就是對主權的服從。這意味著,主權的目的是循環論證的:主權的目的就是行使主權。善(the good)就是對法律的服從,因此對主權來說,善就是人民應當服從主權。這種循環論證具有本質意義,不管其理論結構、道德根據、實踐效果如何,它和馬基雅維裡所說的非常接近,尤其當馬基雅維裡說君主的首要目標就是保住他的君權的時候。我們總是回到主權或君權的這種自我指涉的循環論證中。

現在,有了佩里埃的新定義,有了他定義治理的嘗試,我相信我們能夠看到出現了一種新型的目的論(finality)。治理被定義為處理事情的正確方式——不是為了導向公共善的形式(如法學家的文本所言),而是為了一種對每一項有待治理的事情來說都“便利”的目的。這意味著多種特定的目標:比如,治理必須保證盡可能大量的財富被生產出來,必須保證給人民提供了足夠的謀生手段,必須保證人口的增殖,等等。因此,就有一整套的特定的終極目的成為如此這般的治理的目標。為了達到這樣一些不同的終極目的,事情就必須被處理——“處理”(dispose)這個詞很重要,因為對於主權來說,能使它達到它的目標(即遵循法律)的手段,就是法律自身;法律和主權絕對不可分割。而對於治理來說,問題並不是施加法律於人,而是處理事情:亦即運用手法(tactics)而不是法律——或者把法律也當作手法使用——以某種方式安排事情,使得這樣那樣的目的通過一些特定的手段能夠達到。

我相信,我們這裡碰到的正是一個重要的轉捩點:如果說主權的目的內在於主權,並且主權自身固有的手段就在主權的法律形態中的話,治理的終極目的則存在於它管理的事情中,存在于對治理所指導的過程的完善和強化中;治理的工具不再是法,而是一系列多種形式的手法。從治理的角度看,重要的不是法律:這是整個17世紀一個頻頻出現的主題,在18世紀重農主義的文本中更是直言不諱,這些文本解釋說,並不是通過法律,治理的目標才能達到。

最後,第四點,仍然和佩里埃的文本有關:佩里埃說,好的統治者必須要有“耐心,要睿智,勤奮”[17]。他所說的“耐心”是什麼意思?為了解釋這個,他舉了“蜂王”(大黃蜂的蜂王)的例子,他說,“蜂王統治蜂巢並不需要刺”[18];上帝通過這個例子試圖以一種神秘的方式向我們表明,好的統治者並不非得要有一根刺——也就是一個殺人的武器,一柄劍——以實施權力;他必須要有耐心,而不是怒氣;構成統治者形象的本質的,並不是殺人的權利和使用暴力的權利。那麼否定了這根刺,肯定的內容又是什麼呢?睿智和勤奮。睿智,已不再以傳統的意義理解為對於神法和人法、對於正義和公平的知識,而是對事情、對能夠達到也應當達到的目標的知識,以及達到這些目標所必需的處理事情的知識;正是這種知識構成了主權者的智慧。至於勤奮,這是一個原則,這個原則是一個統治者只應這樣統治:他要這樣想,這樣做,就好像他在為被統治者服務。這裡,佩里埃又舉了家長的例子,家長早上第一個起床,晚上最後一個睡下,他關注家裡的一切事務,因為他認為自己要為這個家服務。

我們立刻就能看到,這種對治理的描述,和在馬基雅維裡那裡發現的或歸之于馬基雅維裡的君主觀念,差別有多大。誠然,這種治理的概念,正因為其新穎,還是相當粗糙的。我認為,16世紀對治理藝術的概念和理論的扼要表述不再僅是一個抽象的問題,而且 也不只是政治理論家關心的問題。我們能夠指出它跟政治現實的聯繫。從16世紀開始,治理藝術的理論跟領土意義上的君主國(territorial monarchies)行政機構的全面發展、跟政府機構(apparatuses)的出現聯繫起來了;這種理論也跟一系列在16世紀晚期開始發展,在17世紀變得日益重要的分析和知識形式聯繫起來了,這些分析和知識形式實際上跟關於國家(考慮國家各種不同的因素、維度和權力要素上)的知識,跟正好被稱為“統計學”(statistics,意思就是關於國家的科學)的問題有關;最後,第三個相關的向量,我以為,不妨也把這種對治理藝術的探索跟重商主義(mercantilism)、跟重商主義的治安科學(Cameralists’science of police)聯繫起來。

粗略地說,在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早期,治理藝術找到了它的第一個具體化形式,這個具體化形式是圍繞著國家理性的主題組織起來的,但這個國家理性不是從我們今天賦予它的負面和貶抑的意義上(那種僅僅為了國家的利益而破壞法律、平等和人道原則的國家理性),而是以一種完整的、正面的意義來理解的:國家根據一種內在於國家、而且不能僅僅從自然法、神法或睿智和謹慎原則推導出來的理性原則來治理;國家和自然一樣,有它自己的理性形式——雖然是一種不同種類的理性形式。治理藝術,不是在超驗的規則、宇宙論的模型或一種哲學-道德的理想中尋求奠定自己的基礎,而必須在構成國家的特定現實的東西中尋找自己理性的原則。下一講我將考察這種最早的國家理性形式的要素。不過,我們現在也可以說,直到18世紀早期,這種“國家理性”的形式,依然是阻礙治理藝術發展的一個障礙。

原因有很多。首先,嚴格意義上的歷史理由是治理藝術的障礙。17世紀發生了一系列巨大的危機:先是三十年戰爭和它帶來的破壞和毀滅;然後是世紀中葉的農民和城市起義;最後是17世紀末的財政危機,也就是使西方所有君主國的政治都負債累累的稅收危機。治理藝術只能在一個發展(expansion)的時代審慎地得以傳播和發展,不受巨大的軍事、政治和經濟緊張的影響,但這種緊張卻從頭至尾折磨著17世紀。各種龐大明顯的歷史理由阻礙了治理藝術的擴展。

另外,我還認為,16世紀期間得到系統表述的理論,在17世紀被一系列其他因素所阻礙,這些因素,用我並不怎麼喜歡的說法,可以稱為制度結構和心態結構。只要主權還是一個核心問題,主權行使的優先性(同時作為一個理論問題和一個政治組織原則)就還是根本因素。只要主權制度還是基本的政治制度,只要權力行使還被認為是主權的一種行使,治理藝術就不可能以一種特殊的、自主的方式發展。我想重商主義就是個好例子。重商主義可以說是第一個得到認可的努力,在政治實踐和關於國家的知識層面採用這種治理藝術;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實際上可以說,重商主義代表著這種治理藝術——佩里埃的文本是從道德而非現實的角度界定了這種治理藝術——中第一個理性的閾限。重商主義是對作為治理實踐的權力進行行使的第一次理性化;隨著重商主義的出現,我們第一次看到了一種可以被用來作為一種治理手法的關於國家的知識(saivor)的發展。儘管事實可能確實如此,但是我認為,恰恰由於重商主義把主權者的實力作為根本目標,從而受到了抑制和限制。重商主義尋求的不是一種增殖國家財富的道路,而是讓統治者聚斂財富、充實國庫、建立軍隊來貫徹他的政策。重商主義所用的手段是法律、法令、規章,即傳統的主權武器。目標是主權者的實力,手段是主權的手段:重商主義尋求重新插入某種被治理藝術開啟的可能性,這種治理藝術是在主權的制度結構和心態結構中深思熟慮的治理藝術,但這種結構本身的性質可能就窒息了這種可能性。

這樣,整個17世紀,直到18世紀初重商主義主題受到清算,治理藝術在某種意義上一直停滯著。它陷進了主權問題和主權制度過於龐大、抽象、僵硬的框架中。可以說,這種治理藝術試圖通過從一種新型的主權理論中推導出一種治理藝術的主導原則,來調和治理藝術與主權理論。正是在這兒,那些17世紀對契約理論進行形式化或者說儀式化的法學家出現了。契約理論運用基礎性契約,統治者和臣民之間的互相承諾,作為推導治理藝術一般原則的理論母體(matrix)。不過,儘管契約理論對統治者和臣民之間關係的思考在公法理論中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實踐中,正如霍布斯的例子說明的(即便霍布斯的目的是發現一種治理藝術的主導性原則),契約理論還處在對公法一般原則進行系統表述的階段。

一方面,主權的框架太大,太抽象,太僵硬;另一方面,治理理論又受到它對一種太纖細、太無力、太脆弱的模型(即家庭模型)的依賴的不利影響:一種建立在家庭的模型上的致富經濟(an economy of enrichment),是不大可能對領土佔有和王室財政的重要性作出充分回應的。

那麼,治理的藝術如何才能克服這些障礙呢?這裡,一系列的總體過程發揮了作用:18世紀的人口擴展,與貨幣的日益充裕聯繫起來,而後者又通過一系列歷史學家很熟悉的迴圈過程和農業生產的擴張連結起來。如果這就是總的情況,我們便可以更具體準確地說,治理藝術通過人口問題的出現找到了新的出口;或者不如說,一種微妙的過程發生了(我們尚需對其具體細節進行重構),通過這個過程,治理的科學(經濟的主題在一個與家庭不同的層面上之重新獲得中心地位),還有人口問題,都統統連接起來了。

正是通過治理科學的發展,經濟的概念被重新置於一種不同的、我們今天稱為“經濟”(economic)的現實層面的中心,也正是通過這門科學,才有可能界定那些人口所特有的問題;但是反過來我們也可以說,正是由於對人口特有問題的認識,以及我們稱為經濟的那個現實領域被分離出來,治理的問題才最終得以在主權的法律框架之外被思考、反思和計畫。而“統計學”,在重商主義的傳統中只是在君主行政(這種君主行政是根據主權形式運作的)的範圍內,並為了君主行政的利益而發揮作用的,現在則成為突破主權障礙的主要技術因素,或主要技術因素之一。

人口問題究竟以何種方式使得克服治理藝術發展的障礙成為可能?人口的視角,特定人口現象成為一種現實,使得最終消除家庭模式,使經濟概念重新獲得中心地位成為可能。統計學,先前是在行政框架內,因此是從主權運行的角度運作的,現在統計學則逐步揭示出,人口有它自己的規律性(regularity),有它自己的死亡率和發病率,有它自己的稀缺迴圈(cycles of scarcity),等等;統計學還表明,人口領域包括一系列它本身固有的總效果,不能化約為家庭的現象,像流行病、地方的死亡率水準,勞動和財富相互促進的增長;最後,統計學還表明,通過人口的遷移、風俗、職業活動等,人口有一些特定的經濟後果:統計學在使這些特定的人口現象可以量化的同時,也顯示出這種特定性不能還原到家庭維度。除了若干具有宗教或道德意涵的殘餘主題外,以家庭為治理模式的做法已經消失了。現在凸現出來的,是作為人口的內在要素和人口治理的基本手段的家庭。

換句話說,在人口出現之前,除了以家庭為模式、從經濟(這裡的經濟被想像為家庭的管理)角度出發以外,沒法設想治理的藝術;然而,從人口被看作絕對不能化約成家庭的問題那一刻起,家庭作為人口的一個內在要素,同人口比起來就只有第二位的重要性:也就是說,家庭不再是一個模型,而只是一個組成部分。但是,家庭仍然是一個具有優先地位的組成部分,因為,無論何時需要關於人口的資訊(性行為、人口統計、消費等等),都要通過家庭才能獲得。但家庭此時已變成一個手段,而不是一個模型:治理人口的有力手段,而不是良好治理的空想模型。我認為,這種從模型層面到手段層面的轉變絕對重要,從18世紀中葉開始,家庭正是作為與人口有關的手段出現了,通過各種運動(campaigns)來降低死亡率,鼓勵結婚,推廣接種疫苗,等等。這樣看來,正是消除了家庭這個模型,才使得人口主題可能克服治理藝術發展的障礙。

第二,人口似乎超越所有其他東西,成為治理的最終目的。和主權不同,治理的目標不再是治理行為本身,而是人口的福利,其狀況的改進,財富的增加,生命的延長,健康水準的提高,等等;而治理用來達到這些目標的手段本身,在某種意義上也是人口所內在固有的;治理作用的正是這個人口,或者直接通過大規模的運動,或者間接使用這樣一些技術,這些技術,無需人民完全瞭解,也能刺激生育率、引導人口流向某些地區或職業等等。這樣,人口所代表的與其說是主權者的實力,還不如說是治理的目標或手段。人口是需要的主體,欲望(aspiration)的主體,但同時也是治理手中的物件,面對治理,人口知道自身想要什麼,但對治理對它所做的一切一無所知。存在於每一個組成人口的個人意識層次的利益(interest),還有被認為屬於整個人口利益的利益(不管構成人口的每個個人的特定利益和欲望是什麼),這就是人口治理的新目標和根本手段:一種新藝術,或在某種程度上一系列絕對新穎的手法和技術,誕生了。

最後,圍繞著人口這個點,16世紀文本中被稱為主權者耐心的那種東西組織起來,這意味著,為了以一種理性的和有意識的方式進行有效的治理,人口成為治理必須把所有關於它的觀察資料(observations)和知識(savoir)都考慮進來的一個物件。治理知識(savoir)的構成,和這樣一種知識的構成密不可分,這種知識就是對所有與人口(廣義上)相關的過程(即我們今天稱為經濟的那個東西)的知識。上次演講我說過,政治經濟學的構成,依靠的是人口這種新主體所擁有的各種財富要素的出現。這種叫做政治經濟學的新科學,是從這樣一種認識——對人口、領土、財富之間連續而多樣的關係所構成的新型網路的認識——中產生出來的;伴隨著它的,是治理的干預特徵(即經濟和人口領域的干預)的形成。換句話說,18世紀發生的,從治理藝術到政治科學、從主權結構支配的政體(regime)到治理技術支配的政體的轉變,刺激了人口的主題以及由此而來的政治經濟學的誕生。

這並不是說,治理的藝術一變為政治科學,主權就不發揮作用了;恰恰相反,我要說的是,主權問題從來沒有像這個時候提的那麼有力,因為,主權問題已不再像16、17世紀那樣,需要從主權理論中推導出治理藝術,相反,鑒於治理藝術現在已經存在,並且在不斷傳播,主權問題需要看到的是:什麼樣的法律形式和制度形式,什麼樣的法律基礎,可以被賦予構成國家特徵的主權。

我們按年代順序讀一下盧梭的兩個文本就夠了。在《百科全書》他寫的“政治經濟學”的詞條中,我們看到盧梭提出治理藝術問題的方式,他指出(從這個觀點看來,這個文本非常有特色),“經濟”(économie)一詞實際上指的是一家之父對家庭財產的管理[19],但是這種模式不再被接受了,即便它過去是有充分根據的;盧梭說,現在我們知道,政治經濟學指的不是家庭的經濟,他甚至沒有明確提到重農學派,以及統計學或人口的一般問題,盧梭看得很清楚,這個轉折是由以下事實構成的:“政治經濟學”的經濟有一個全新的含義,這個新含義不能被化約到舊的家庭模型中去[20]。在這篇文章中,他擔負起給治理藝術下一個新定義的任務。後來他寫了《社會契約論》,在那本書中他提出了這樣的問題:運用自然、契約和公意這樣的概念提出一種關於治理的普遍原則是如何可能的,這種原則給主權的法律原則,和治理藝術能夠通過它們得以界定和描述的那些因素都留出了空間。因此,一種新治理藝術(甚至那種越過了政治科學閾限的治理藝術)的出現並沒有消除主權,恰恰相反,主權問題變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尖銳。

紀律也沒有被消除;只有在巨大的行政君主政體發展的基礎上,才能理解紀律的組織模式,理解17、18世紀紀律得以在其中發展的所有制度(學校、工廠、軍隊等),但無論如何,正是當紀律對管理人口變得重要起來的時候,紀律才前所未有地重要,賦予了極高的價值;對人口的管理不光與集體的、大規模的現象以及這些現象的總體效果層面有關,它還意味著在人口的深度和細節上對人口進行管理。人口治理的概念使得主權基礎這個問題變得更加尖銳(想一想盧梭),同樣,它也使發展紀律的必要性變得更加迫切(想一想紀律的全部歷史,我曾在別處嘗試分析它[21])。

因此,我們無需用紀律社會代替主權社會、治理社會隨之又代替紀律社會這樣的方式來看待問題;實際上有一個主權-紀律-治理的三角,其首要目標是人口,其核心機制是安全配置(the apparatus of security)。無論如何,我要展示的是以下三個運動之間深刻的歷史聯繫:由於選擇治理形式的問題而導致推翻主權常數(constants)的運動;促使人口作為一種資料(datum)、一個干預的領域、一種治理技術的目標浮現出來的運動;以及促使經濟獨立成為一個現實的特定部分、政治經濟學成為治理這個現實領域時干預的科學和技術的過程。治理、人口、政治經濟這三個運動,自從18世紀開始構成一個堅實的系列,這個系列直到今天仍然牢不可破。

總而言之,我想說的是,重新考慮之後,今年這門課最確切的名稱並不是我原先選擇的“安全、領土和人口”;我想研究的,是我稱為“治理術”的歷史的那個東西。“治理術”一詞有三個意思:

1、由制度、程式、分析、反思以及使得這種特殊然而複雜的權力形式得以實施的計算和手法組成的總體,其目標是人口,其主要知識形式是政治經濟學,其根本的技術工具是安全配置(apparatus of security)。

2、在很長一段時期,整個西方存在一種趨勢,比起所有其他權力形式(主權、紀律等)來說,這種可稱為“治理”的權力形式日益佔據了突出的地位(pre-eminence),這種趨勢,一方面導致了一系列治理特有的機器(apparatuses)的形成,另一方面則導致了一整套知識(savoirs)的發展。

3、“治理術”這個詞還指這樣一個過程,或者說這個過程的結果,通過這一過程,中世紀的司法國家(the state of justice),在15、16轉變為行政國家(administrative state),而現在逐漸“治理化”了。

我們都知道,今天,愛國或國家榮譽所施展的魔力(fascination);我們知道人們是多麼關注國家的起源、歷史、演進,以及國家的權力及其濫用。賦予國家問題過多的價值(value),這基本體現在兩種方式上:一種是直接的、情感的、悲劇風格的方式,是面對我們眼前的冷血巨獸(monstre froid)時的抒情風格;除此之外,還有第二種對國家問題估計過高的方式,這種方式是一個悖論,因為它明顯是還原論的:這種分析形式把把國家還原為一系列功能(functions),如發展生產力或再生產生產關係,而這種對國家角色相對重要性的還原論幻想卻總是認為,這種角色作為一個有待攻擊的目標和一個要佔據的優勢地位都是絕對重要的。但是今天的國家可能比它在歷史上任何一個時刻都不再擁有這種這種統一性,這種個性,這種嚴格的功能性(functionality),或者坦率地說,這種重要性;畢竟,國家或許不過是一個不同事物混合起來的現實,一種神秘的抽象,其重要性比我們許多人想像的要有限得多。或許對我們的現代性——也就是對我們的現在(present)——來說,國家對社會的控制(theétatisation of society)還不如國家的“治理化”(governmentalization)那麼重要。

我們生活在一個“治理術”的時代,這種治理術最早是在18世紀發現的。這種國家的治理化是一個非同尋常的悖論現象,因為,如果說事實上治理術的問題和治理技術已成為唯一的政治問題,已成為政治鬥爭和政治競爭的唯一真實的空間的話,那是因為國家的治理化同時就是使國家倖存下來的因素,完全有可能設想,如果說國家就是它今天這個樣子,恰恰要歸因於這種治理術,這種治理術同時內在和外在於國家,因為,正是治理的手法使得對什麼在國家職能範圍內、什麼不在國家職能範圍內,公的和私的等等問題可以反復不斷加以界定;因此,只有以治理術的一般手法為基礎,我們才能理解國家的持續存在(survival)與局限。

我們或許可以以這種方式,儘管非常概括、粗糙、不精確,重構西方權力的巨大形式,它的巨大經濟(economies)。最早是司法國家,它產生於封建型領土政體,對應一種法律(習慣法或成文法)的社會,涉及一整套義務和訴訟的相互作用;其次是行政國家,產生於15、16世紀國家邊界的領土性(territoriality)中,對應一個管制(regulation)和紀律的社會;最後是治理國家,實際上不再以其表面地域和領土性來界定,而是以其人口的多寡及其容量和密度來界定,其實也包括領土(人口就分佈在領土上),儘管這裡,這個數字只是幾個組成要素之一。這種管理國家實質上與人口有莫大的關係,而這兩者又都依賴、利用經濟知識(savoir)這一工具的協助,可以認為,這種管理國家對應一種安全配置控制的社會類型。

在以後的講演中,我將表明,治理術是如何一方面從古老的基督教牧領模式,另一方面從一種外交-軍事技術(這種技術隨著威斯特伐利亞條約而在整個歐洲範圍內達到頂點)中產生出來的;這種治理術之所以能夠具備它的維度,只能歸因於一系列特定的手段,這些手段正是和治理的藝術同時形成的,就舊的17、18世紀的詞義來說,這些手段被稱為“治安”(police)。牧領、新的外交-軍事技術,以及治安:我認為正是這三個因素,使得國家的治理化這個西方歷史上的基本現象得以產生。

*另外,在從義大利文本翻譯過來的英文本中,談到圍繞馬基雅維裡的《君主論》的爭論中,各種文獻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些是對馬基雅維裡直言不諱的讚揚(Naudé,Machon)――中譯者注。

*這一概念傳統上一般譯為“國家理由”,從本文來看,福柯強調這是一種國家內在的“理性”,所以,我們譯作“國家理性”――中譯者注。

*全名為《論李維的“歷史”的前十書》――中譯者注。

*該詞兼有“家政”與“經濟”兩義,福柯這裡的分析正是要把握economy怎樣從前一種涵義向後一種涵義過渡,及其與治理術問題的關聯。在譯文中,我們一般economy譯為“經濟(學)”,但有時也譯作“家政”,希望讀者注意其中涵義的複雜變化――中譯者注。

*參考本文選第10部分“安全、人口與領土”的講課摘要――中譯者注。

[1] Machiavel (N.), Il Prince, Rome, 1532(《君主論》,――中譯者注)。

[2] Rehberg (A. W.), Das Buch von Fǔrsten, Hanovre, 1910.

[3] Leo (H.), Die Briefe des Florentinischen Kanzlers, Berlin, 1826.

[4] Ranke (L. Von), Historisch-politishce Zeitschrift, Berlin, 1832-1833.

[5] Politi (L.), Disputationes de Libris a Christiano detestandis, 1542(在修會裡,他是Siena的Ambrogio Catarino神父)。

[6] Gentillet (I.), Discours sur les moyens de bien gouverner et maintenir en bonne paix un royaume ou autre principauté, contre Nicolas Machiavel, 1576.

[7] Frédéric II, Anti-Machiavel, ou Essai de critique sur《Le Prince》de Machiavel, La Haye, 1740.

[8] Elyot (T.), The Boke Named the Governour, Londres, 1531.

[9] Paruna (P.), Della Perfezione della Vita politica, Venise, 1579.

[10] De La Perrière (G.),Le Miroir politique, contenant diverses manières de gouverner et policer les républiques, Paris, 1555.

[11] De La Perrière (G.),上引書,1567年版。

[12] De La Mothe Le Vayer (F.), L’Oeconomieque du Prince, Paris, Gourbé, 1653.

[13] De La Mothe Le Vayer (F.), La Géographie et la Morale du Prince, Paris, Gourbé, 1651; L’Oeconomieque du Prince, Paris, Gourbé, 1653; La Politique du Prince, Paris, Gourbé, 1653.

[14]“économie或oeconomie(經濟學或經濟),這個詞起源於oikos(家)和nomos(法)兩個詞,本來的意思是賢明合理地管理家政,為全家謀幸福”。(Rousseau〔J.-J.〕, Discours sul l’économie politique〔1755〕, in Oeuvres complètes, t.III, Du contrat social. Ecrits politique, Paris, Gallimard, coll.《Bibliothèque de la Pléiade》, 1964, p.241)。(《論政治經濟學》,王運成譯,第1頁,譯文有改動,商務印書館,1962年――中譯者注)

[15] De La Perrière (G.),上引書, 1567, p.46.

[16] Frédéric II,上引書(in Anti-Machiavel,éd.,critique par C. Fleischauer, in Studies on Voltaire and the Eighteenth Century, Geneve, E. Droz, 1958, Vol.V, pp.199- 200.

[17]“所有的治理者,不論是帝國的,還是共和國的,都應該必須有睿智、耐心和勤奮”(上引書,1567,p.46)。

[18]“所有的治理者還要有耐心,以沒有刺的蜂王為榜樣,蜂王曾試圖以一種神秘的方式表明,國王和共和國的治理者,針對他們的臣民,應該更多地使用溫和和寬容,而不是嚴厲,更多使用公正,而不是嚴酷”,同上注。

[19]“這個詞本來的意思是賢明合理地管理家政,為全家謀幸福”,上引書,第241頁(中文本第1頁――中譯者注)。

[20]“它們各自的基礎如此不同,治國怎能和治家一樣呢?……就是依據這個理由,我們才將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區別開。國家與家庭…毫無共同之處;沒有對兩者都適用的行為規律”。上引書,P.241和244(《論政治經濟學》,第1頁,第3-4頁,譯文有改動――中譯者注)

[21] Michel Foucault, Surveiller et Punir, Naissance de la prison, Paris, Gallimard, 1975.

[1]對這個文本與所有那些承繼它、批評它、反駁它的著作的關係來個順藤摸瓜,將是非常有意思的。

首先我們要記住,馬基雅維裡的《君主論》,並非一面世就成為咒駡的對象;恰恰相反,這本書受到了同代和緊跟著的那代人的嘉許,18世紀末(或不如說19世紀一開始),在所有這些關於治理藝術的文獻行將終結的時候,它也受到了嘉許。《君主論》在19世紀初重新盛行,特別是在德國,有一批作家像雷貝格(A. W. Rehberg)[2]、列奧(H. Leo)[3]、蘭克(L. Ranke)[4]、柯勒曼(Kellerman)對之進行翻譯、作序並評論;在義大利,它也很受關注。這次它出現的背景頗值得分析,這個背景部分是由拿破崙締造的,部分是美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引發的問題創造的,這個背景就是如何並且在何種情況下統治者才能維持國家的主權;但也是在這樣的背景中,伴隨克勞塞維茨,出現了政治(politics)和策略(strategy)的關係問題(這個問題的政治重要性在1815年維也納會議上顯而易見),實力關係(relation of force)以及對這些關係的計算(它已成為國際關係中一項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和理性化的原則)問題;最後,《君主論》還和義大利、德國的領土統一問題聯繫起來,因為馬基雅維裡還是試圖確定義大利領土重新統一條件的那些人之一。

這就是馬基雅維裡重新出現在19世紀的爭論中的背景。但是有一點很清楚,在16世紀賦予馬基雅維裡的最初榮譽和19世紀伊始對他的重新發現之間,有一長串反對馬基雅維裡的文獻。這些文獻很快獲得了一種明確的形式:有一系列的書,一般來說,出於其他理由,有來自天主教的,經常甚至有來自耶酥會的攻擊。比如說有,波利蒂(D’Ambrogio Politi)的文本,《對一本基督徒應該厭惡的書的討論》[5];還有一位姓和名都起得有些倒楣的作者,讓蒂耶(Innocent Gentillet)寫了一本著作,屬於最早攻擊馬基雅維裡之列,《論如何成為好的治理者:反馬基雅維裡》[6];人們可以發現,不久在明確反對馬基雅維裡的文獻中又添上了腓特烈二世在1740年撰寫的文本。[7]但還有一些態度不太明確的文獻,有些抄襲了馬基雅維裡的立場,有些則含蓄地加以批評,比如說伊里亞德1580年出版的《治理者》[8],還有帕魯塔(P. Paruta)的《完美的政治生活》[9],也許在最初的作品中,還應該算上佩里埃(G. de La Perrière)在1567年出版的《政治之鏡》[10],不過這裡我們先談到這。*

我們不應該僅從這場辯論與馬基雅維裡文本的關係,以及其中可以感覺到的誹謗性的(scandalous)或根本不能接受的一面來看待整個辯論。我們要從辯論試圖確定的某種具有獨特性的東西來著手考慮這場辯論,這就是一種治理的藝術。一些作者反對那種以國家和國家理性(reason of state)*為中心的新治理藝術的觀點,他們把這種觀點蔑稱為馬基雅維裡主義;另外一些作者則宣稱存在著既理性又具有合法性的治理的藝術,馬基雅維裡的《君主論》只是這種治理的藝術的一種不完善的近似和漫畫式的表述(caricature),他們通過表明這一點來反對馬基雅維裡;還有一些人為了證明某種特定的治理的藝術的合法性,哪怕是馬基雅維裡的某些著作,他們也情願為之論證(Naudé對《論李維》*就是這麼做的,Machon走得更遠,他甚至試圖證明,根據聖經,沒有比上帝本人及其先知領導猶太人民的方式更象馬基雅維裡的方式了)。

所有這些作者都有一個共同關注的問題,那就是脫離某種治理藝術的觀念,這種治理的藝術,一旦沒有了神學基礎和宗教理由,就僅僅把君主的利益作為自己的目標和理性原則。我們先把辯論中對馬基雅維裡的解釋是否準確這個問題放到一邊。問題的關鍵是這些作者試圖闡述了一種治理的藝術的內在理性,但又不想使這種理性從屬於君主及他與其統治的王國之間的關係這一問題域。

於是,在界定治理的藝術時,就將治理的藝術與某種君主的能力區分開,一些人認為他們可以在馬基雅維裡的著述中找到這種能力的詳細說明,另一些人卻找不到;還有一些人批評說,這種治理的藝術不過是一種花樣翻新的馬基雅維裡主義罷了。

這種人們力圖擺脫《君主論》裡面的政治學(無論它是真是假),這種政治學可以用一條原則來加以說明——人們宣稱,在馬基雅維裡看來,君主相對于他的君權,具有唯一的(singularity)、外在的因而是超越(transcedence)的關係。君主通過繼承或征服獲得君權(principality),但不管怎樣他都不是君權的一部分,君主外在于君權。連接君主和君權的紐帶,可能是通過暴力,通過家族繼承,或在其他君主的同謀或聯盟下通過條約建立的;這都沒有分別,但無論如何,這個紐帶是一個純粹人為的紐帶,在君主和他的君權之間,沒有任何根本性、本質的、自然的或法律的(judicial)聯繫。一個推論是,既然這種聯繫是外在的,那它也是脆弱的,常常面臨威脅——在外是那些想征服或攫取君權的君主的敵人,在內則是那些沒有先驗理由(a prioro reason)接受君主統治的臣民。最後,這個原則和它的推論都演繹出一個必須作為命令(imperative)來履行的結論:行使權力的目的就是加強、強化、保護君權,但是這最後一點指的並不是他的臣民和領土的客觀總體(objective ensemble),而是君主與他所擁有的東西,他繼承或奪取的領土,他的臣民之間的關係。這一脆弱的紐帶,就是治理的藝術,或者馬基雅維裡所讚賞的作君主的藝術的目標。這樣一來,對馬基雅維裡文本的分析模式就是雙重的:一方面,辨認危險(危險來自何方,存在於什麼東西之中,還有危險的嚴重性:什麼是最危險的,什麼是最不危險的);第二,發展操縱力量關係的藝術,這種藝術使得君主得以確實能夠保護他的君權,而君權可以理解為把君主及其領土和臣民聯結在一起的紐帶。

粗略地說,在所有這些或明或暗反馬基雅維裡的論文的描繪下,馬基雅維裡的《君主論》實際上成為一篇關於君主保持君權的能力的文章。那些反馬基雅維裡的文獻想用一種不同的、新的東西,即治理的藝術來代替的,正是這種本領(savoir-faire)。具備保持君權的能力並不等於掌握了治理的藝術。可是,這後一種能力都包括哪些內容呢?為了瞭解這個問題(對此,我們尚處於一個粗糙的,早期的階段),我們來考察連篇累牘地反馬基雅維裡文獻中一份屬於最早期的文本,佩里埃(Guillaume de La Perrière)的《政治之鏡》(Miroír Politique)。

這個文本,比起與馬基雅維裡的著作,單薄得令人失望,但它預示了一系列重要的觀點。首先,佩里埃所說的“治理”和“治理者”是什麼意思——他對這些詞下了什麼樣的定義?在書的第46 頁他寫到,“治理者可以指元首、皇帝、國王、君主、貴族、長官、教士、法官及類似的人。”[11]。和佩里埃一樣,其他論述治理藝術的人也時常提醒說,其他經常提起的還有“治理”家務(household)、“治理”靈魂、“治理”兒童、“治理”地方、“治理”修道院、“治理”宗教秩序、“治理”家庭(family)等等。

這些簡單的詞彙實際上含有重要的政治意涵:馬基雅維裡的君主,至少按這些作者的解釋,在他的王國內是唯一的(按照定義),並佔據一個外在的和超越的位置。然而,另一方面,我們已經看到,治理的實踐多種多樣,涉及到各種各樣的人:家庭的家長、修道院的院長、兒童或學生的教師或監護人;所以,治理的形式有好幾種,君主與他的國家之間的關係只是其中一種模式;而另一方面,所有其他種類的治理都是內在於國家或社會的。父親在國家內統治家庭,修道院院長在國家內統治修道院,等等。這樣,我們立刻發現了一種治理形式的多樣性,以及它們相對於國家的內在性:這些活動的多樣性和內在性徹底把它們和馬基雅維裡的君主的超越的唯一性區別了開來。

不可否認,在所有這些在國家和社會內部相互交織的治理形式中,依然保留著一種特殊的、獨特的形式:界定特定的能適用於整個國家的治理形式的問題依然存在。勒瓦耶(La Mothe Le Vayer)為了給治理藝術的形式分類,在一篇寫於17世紀的文章(系給法國皇太子的教育著作)中,有三種基本的治理形態,每一種都和一門特定的科學或學科有關:自我治理的藝術,和道德有關;恰當地治理家庭的藝術,屬於經濟*範疇;最後是統治國家的科學,與政治學有關。和道德、經濟比起來,政治顯然有它自己的特性,這個勒瓦耶說得很明白。[12]不過,分類是這麼分類,但這一類和另一類,或第二類和第三類之間實質的連續性卻構成治理藝術的特徵,這才是最關鍵的。

這意味著,儘管關於君主的學說和關於主權的法律理論總想在君主的權力和其他權力形式之間劃一條界線(因為它們的任務就是解釋這些權力形式之間的實質性斷裂,並對它們進行合法化),在治理藝術中,任務卻變成同時在向上和向下兩個方向建立連續性。

向上的連續性指的是想把國家治理好的人,首先要學會如何治理自己,如何治理自己的財產,如何治理家業,然後他才能成功地治理國家。這條上行線是那些君主教學法的一大特色,這種教學法在當時很重要,勒瓦耶的例子就能說明這一點:他先給皇太子寫了一篇道德論文,然後寫了一本經濟學的書,最後又寫了一篇政治學論文。[13]正是對君主的這種調教(pedagogical formation)保證著這種向上的連續性。另一方面,也有一種向下的連續性:當一個國家運轉良好的時候,家長就知道如何照料家人,如何照料他的財產和他的家業,依此類推,這也意味著個人將按照他所應該做的那樣行事。正是在這一時期,這條下行線(它把國家的良好治理遵循的同一原則傳遞到個人的行為和家庭的運轉中),開始被稱為“治安”(police)。對君主的調教保證著治理形式向上的連續性,而治安則保證著治理形式向下的連續性。這種連續性的中心詞匯是對家庭的治理,稱為“經濟”(economy)。

治理藝術,在這篇文獻裡變得顯而易見,它實質上和回答以下這個問題息息相關,這個問題就是,如何把經濟——即在家庭範圍內管理人、物、財產的正確方式(人們期望一個好父親在跟妻子、孩子和僕人的關係中做到這一點)、使家運亨通的正確方式——把父親對其家庭的這種無微不至的專注引入到對國家的管理中來。

我相信,這就是確立治理藝術的核心問題:把經濟引入到政治實踐中。而且,如果說16世紀的情形是這樣的話,那麼18世紀依然如此。盧梭在為《百科全書》撰寫的詞條“政治經濟學”中,也是用這種方式來提出問題的。盧梭的說法,粗略地講就是,“經濟”這個詞最初指的是“賢明合理地管理家政,為全家謀幸福”。[14]盧梭寫到,問題是在做必要修正的情況下(mutatis mutandis),如何把這個經濟(以及我們下面將要談到的不連續性),引入到國家的總體運轉中。這樣一來,治理國家就意味著施行家政,在整個國家的層面上建立“家政”,也就意味著對國家的居民,對每個人和所有人的財產和行為實施一種像家長對他的家務和財產一樣專注的監視和控制。

18世紀有一個很重要的表述,對這一點抓得特別准:魁奈就把好的治理叫做“經濟的治理”(economic government)。鑒於治理藝術就是以經濟形式並且按照經濟模式來行使權力的藝術,這個概念不過是同義反復。不過,魁奈之所以說“經濟的治理”,是因為“經濟”這個詞正處在一個獲得現代含義的過程中(我將在以後的演講中再解釋這一過程的原因*),而且現在已經很清楚的是,治理,即以經濟的方式行使權力的藝術,它的本質就是把我們今天習慣稱為“經濟”(the economy)的那個東西作為它的主要對象。“經濟”這個詞,在16世紀是指一種治理形式,經過一系列我認為對我們的歷史絕對重要的、複雜的過程,在18世紀轉而指代一個現實的層面,一個有待干預的領域。

在佩里埃的書中,我想討論的第二點是這樣一個說法:“治理就是為了便利的目的而安排的對事情的正確處理”[15]。我要把這個句子跟另外一系列的言論聯繫起來。“治理就是對事情的正確處理”。我要在“事情”(things)這個詞上停一下,因為,如果我們想一想馬基雅維裡那裡君主權力的總體物件具有哪些特點,我們就會看到,對馬基雅維裡來說,這個權力的物件(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權力的目標)是兩個東西,一個是領土,一個是居民。在這一點上,馬基雅維裡只是為了他特定的目的改寫了一個法律原則,這個原則從中世紀到16世紀一直界定著公法中主權的概念:主權不對事行使,主權首先對領土,然後對居於其上的臣民行使。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在馬基雅維裡的君權與權利的理論家和哲學家所定義的法律主權中,領土都是最根本的要素。顯而易見,領土可能肥沃,也可能貧瘠,人口可能稠密,也可能稀少,居民可能富庶,也可能貧窮,可能勤勞,也可能懶惰,但是所有這些比起領土本身都只是一些因變數,而領土則是君權和主權的根本基礎。但在佩里埃的文本中,你會注意到他對治理的定義決不涉及領土。人治理事(One governs things)。這是什麼意思?我並不認為這把事與人對立起來了,而是表明,治理關聯的並不是領土,而是一種由人和事構成的複合體。在這個意義上和治理相關的事實際上是人,只不過這個人是與財富、資源、謀生手段、領土(具有特定特點、氣候、灌溉條件、肥沃程度的領土)這些事關聯、交織的人;是與習俗、習慣、行為方式和思維方式這些事關聯的人;最後,是與饑荒、流行病、死亡等事故和不幸這些事關聯的人。在我看來,以這種方式理解治理與事的關聯,即人與事的交織,已經在一個隱喻中得到現成的證實;這些討論治理的論文總是不可避免地要訴諸這個隱喻,這個隱喻就是船的隱喻。治理一艘船意味著什麼?很清楚,它意味著你不光要對這些船員負責,你還要對船舶及貨物負責;照料一艘船還意味著你要認真考慮風暴和礁石;照料一艘船就是這樣的活動,這種活動要在需要照料的船員和需要照料的船舶之間,要在需要安全運抵港口的貨物和所有這些不測(風暴、礁石等等)之間,建立起一種關係;這就是治理一艘船的特點。治家也是如此。治理家務或治理家庭,其實質並不是衛護家庭財產;與治家關聯的其實是組成家庭的每個人,以及他們的財產和幸福。治家意味著認真考慮所有可能突然降臨的情況,像出生和死亡,以及所有可能做的事,像與其他家庭的聯姻;這種管理的一般形式就是治理的特徵;相比而言,對家庭而言的地產問題,對君主而言奪取領土主權的問題,只是相對次要的事情。真正重要的是這種人與事的複合體;財產和領土只是其中的變數。

我們在佩里埃的文本中發現的治理事情的這一主題,在17世紀和18世紀照樣能夠碰到。腓特烈二世在他的《反馬基雅維裡》[16]中對這一點有幾頁著名的論述。他說,比方,我們把俄國同荷蘭比較一下吧,在所有歐洲國家中,俄國的領土面積最大,但大都由沼澤、森林和荒漠組成,在上面居住的不幸人群完全缺乏活力和勤勞精神;而荷蘭呢,領土狹小,同樣大部為沼澤,我們卻發現它擁有如此驚人的人口、財富、商業活動和船隊,使它成為一個重要的歐洲國家,而俄國只是剛剛開始成為這樣的國家。

因此,治理就是治理事。我們再考慮一下我前面引述的佩里埃那個句子,“治理就是為了便利的目的而安排的對事情的正確處理”。換言之,治理有它自己的終極目的(finality),並且我相信在這一點上,能再一次清楚地將治理和主權區別開來。當然,我的意思並不是說在哲學和法律文本中,主權是一種純粹的(pure and simple)權利;沒有一個法學家,更不必說神學家,說過一個合法的主權者有純粹的權利行使他的權力而無視權力的目的。如果他是個好君主,他就必須把“共同福利和所有人的得救”作為自己的目標。比如,一位17世紀晚期的作者普芬道夫就曾說過:“主權者的權威,只是為了讓他們(統治者)用來達致或保持公共福利(public utility)才賦予他們”。統治者不能考慮任何對自己有利的事情,除非這事對國家也有利。那麼這種公共的善(common good)或普遍得救——法學家說它是主權的目的——到底包含些什麼呢?如果我們更密切地審視一下法學家和神學家賦予它的真實內容,我們將看到“公共的善”指的是這樣一種狀態:所有臣民,無一例外,遵循法律,完成期望他完成的任務,做委派給他做的事情,尊重既定秩序,只要這種秩序符合上帝加之于自然與人的律法:換言之,“共同的善”實際上意味著遵循法律,不是塵世主權者的法律,就是上帝這個絕對主權者的法律。無論何種,主權的目的也就是這種公共和普遍的善,其特徵簡言之就是對主權的服從。這意味著,主權的目的是循環論證的:主權的目的就是行使主權。善(the good)就是對法律的服從,因此對主權來說,善就是人民應當服從主權。這種循環論證具有本質意義,不管其理論結構、道德根據、實踐效果如何,它和馬基雅維裡所說的非常接近,尤其當馬基雅維裡說君主的首要目標就是保住他的君權的時候。我們總是回到主權或君權的這種自我指涉的循環論證中。

現在,有了佩里埃的新定義,有了他定義治理的嘗試,我相信我們能夠看到出現了一種新型的目的論(finality)。治理被定義為處理事情的正確方式——不是為了導向公共善的形式(如法學家的文本所言),而是為了一種對每一項有待治理的事情來說都“便利”的目的。這意味著多種特定的目標:比如,治理必須保證盡可能大量的財富被生產出來,必須保證給人民提供了足夠的謀生手段,必須保證人口的增殖,等等。因此,就有一整套的特定的終極目的成為如此這般的治理的目標。為了達到這樣一些不同的終極目的,事情就必須被處理——“處理”(dispose)這個詞很重要,因為對於主權來說,能使它達到它的目標(即遵循法律)的手段,就是法律自身;法律和主權絕對不可分割。而對於治理來說,問題並不是施加法律於人,而是處理事情:亦即運用手法(tactics)而不是法律——或者把法律也當作手法使用——以某種方式安排事情,使得這樣那樣的目的通過一些特定的手段能夠達到。

我相信,我們這裡碰到的正是一個重要的轉捩點:如果說主權的目的內在於主權,並且主權自身固有的手段就在主權的法律形態中的話,治理的終極目的則存在於它管理的事情中,存在于對治理所指導的過程的完善和強化中;治理的工具不再是法,而是一系列多種形式的手法。從治理的角度看,重要的不是法律:這是整個17世紀一個頻頻出現的主題,在18世紀重農主義的文本中更是直言不諱,這些文本解釋說,並不是通過法律,治理的目標才能達到。

最後,第四點,仍然和佩里埃的文本有關:佩里埃說,好的統治者必須要有“耐心,要睿智,勤奮”[17]。他所說的“耐心”是什麼意思?為了解釋這個,他舉了“蜂王”(大黃蜂的蜂王)的例子,他說,“蜂王統治蜂巢並不需要刺”[18];上帝通過這個例子試圖以一種神秘的方式向我們表明,好的統治者並不非得要有一根刺——也就是一個殺人的武器,一柄劍——以實施權力;他必須要有耐心,而不是怒氣;構成統治者形象的本質的,並不是殺人的權利和使用暴力的權利。那麼否定了這根刺,肯定的內容又是什麼呢?睿智和勤奮。睿智,已不再以傳統的意義理解為對於神法和人法、對於正義和公平的知識,而是對事情、對能夠達到也應當達到的目標的知識,以及達到這些目標所必需的處理事情的知識;正是這種知識構成了主權者的智慧。至於勤奮,這是一個原則,這個原則是一個統治者只應這樣統治:他要這樣想,這樣做,就好像他在為被統治者服務。這裡,佩里埃又舉了家長的例子,家長早上第一個起床,晚上最後一個睡下,他關注家裡的一切事務,因為他認為自己要為這個家服務。

我們立刻就能看到,這種對治理的描述,和在馬基雅維裡那裡發現的或歸之于馬基雅維裡的君主觀念,差別有多大。誠然,這種治理的概念,正因為其新穎,還是相當粗糙的。我認為,16世紀對治理藝術的概念和理論的扼要表述不再僅是一個抽象的問題,而且 也不只是政治理論家關心的問題。我們能夠指出它跟政治現實的聯繫。從16世紀開始,治理藝術的理論跟領土意義上的君主國(territorial monarchies)行政機構的全面發展、跟政府機構(apparatuses)的出現聯繫起來了;這種理論也跟一系列在16世紀晚期開始發展,在17世紀變得日益重要的分析和知識形式聯繫起來了,這些分析和知識形式實際上跟關於國家(考慮國家各種不同的因素、維度和權力要素上)的知識,跟正好被稱為“統計學”(statistics,意思就是關於國家的科學)的問題有關;最後,第三個相關的向量,我以為,不妨也把這種對治理藝術的探索跟重商主義(mercantilism)、跟重商主義的治安科學(Cameralists’science of police)聯繫起來。

粗略地說,在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早期,治理藝術找到了它的第一個具體化形式,這個具體化形式是圍繞著國家理性的主題組織起來的,但這個國家理性不是從我們今天賦予它的負面和貶抑的意義上(那種僅僅為了國家的利益而破壞法律、平等和人道原則的國家理性),而是以一種完整的、正面的意義來理解的:國家根據一種內在於國家、而且不能僅僅從自然法、神法或睿智和謹慎原則推導出來的理性原則來治理;國家和自然一樣,有它自己的理性形式——雖然是一種不同種類的理性形式。治理藝術,不是在超驗的規則、宇宙論的模型或一種哲學-道德的理想中尋求奠定自己的基礎,而必須在構成國家的特定現實的東西中尋找自己理性的原則。下一講我將考察這種最早的國家理性形式的要素。不過,我們現在也可以說,直到18世紀早期,這種“國家理性”的形式,依然是阻礙治理藝術發展的一個障礙。

原因有很多。首先,嚴格意義上的歷史理由是治理藝術的障礙。17世紀發生了一系列巨大的危機:先是三十年戰爭和它帶來的破壞和毀滅;然後是世紀中葉的農民和城市起義;最後是17世紀末的財政危機,也就是使西方所有君主國的政治都負債累累的稅收危機。治理藝術只能在一個發展(expansion)的時代審慎地得以傳播和發展,不受巨大的軍事、政治和經濟緊張的影響,但這種緊張卻從頭至尾折磨著17世紀。各種龐大明顯的歷史理由阻礙了治理藝術的擴展。

另外,我還認為,16世紀期間得到系統表述的理論,在17世紀被一系列其他因素所阻礙,這些因素,用我並不怎麼喜歡的說法,可以稱為制度結構和心態結構。只要主權還是一個核心問題,主權行使的優先性(同時作為一個理論問題和一個政治組織原則)就還是根本因素。只要主權制度還是基本的政治制度,只要權力行使還被認為是主權的一種行使,治理藝術就不可能以一種特殊的、自主的方式發展。我想重商主義就是個好例子。重商主義可以說是第一個得到認可的努力,在政治實踐和關於國家的知識層面採用這種治理藝術;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實際上可以說,重商主義代表著這種治理藝術——佩里埃的文本是從道德而非現實的角度界定了這種治理藝術——中第一個理性的閾限。重商主義是對作為治理實踐的權力進行行使的第一次理性化;隨著重商主義的出現,我們第一次看到了一種可以被用來作為一種治理手法的關於國家的知識(saivor)的發展。儘管事實可能確實如此,但是我認為,恰恰由於重商主義把主權者的實力作為根本目標,從而受到了抑制和限制。重商主義尋求的不是一種增殖國家財富的道路,而是讓統治者聚斂財富、充實國庫、建立軍隊來貫徹他的政策。重商主義所用的手段是法律、法令、規章,即傳統的主權武器。目標是主權者的實力,手段是主權的手段:重商主義尋求重新插入某種被治理藝術開啟的可能性,這種治理藝術是在主權的制度結構和心態結構中深思熟慮的治理藝術,但這種結構本身的性質可能就窒息了這種可能性。

這樣,整個17世紀,直到18世紀初重商主義主題受到清算,治理藝術在某種意義上一直停滯著。它陷進了主權問題和主權制度過於龐大、抽象、僵硬的框架中。可以說,這種治理藝術試圖通過從一種新型的主權理論中推導出一種治理藝術的主導原則,來調和治理藝術與主權理論。正是在這兒,那些17世紀對契約理論進行形式化或者說儀式化的法學家出現了。契約理論運用基礎性契約,統治者和臣民之間的互相承諾,作為推導治理藝術一般原則的理論母體(matrix)。不過,儘管契約理論對統治者和臣民之間關係的思考在公法理論中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實踐中,正如霍布斯的例子說明的(即便霍布斯的目的是發現一種治理藝術的主導性原則),契約理論還處在對公法一般原則進行系統表述的階段。

一方面,主權的框架太大,太抽象,太僵硬;另一方面,治理理論又受到它對一種太纖細、太無力、太脆弱的模型(即家庭模型)的依賴的不利影響:一種建立在家庭的模型上的致富經濟(an economy of enrichment),是不大可能對領土佔有和王室財政的重要性作出充分回應的。

那麼,治理的藝術如何才能克服這些障礙呢?這裡,一系列的總體過程發揮了作用:18世紀的人口擴展,與貨幣的日益充裕聯繫起來,而後者又通過一系列歷史學家很熟悉的迴圈過程和農業生產的擴張連結起來。如果這就是總的情況,我們便可以更具體準確地說,治理藝術通過人口問題的出現找到了新的出口;或者不如說,一種微妙的過程發生了(我們尚需對其具體細節進行重構),通過這個過程,治理的科學(經濟的主題在一個與家庭不同的層面上之重新獲得中心地位),還有人口問題,都統統連接起來了。

正是通過治理科學的發展,經濟的概念被重新置於一種不同的、我們今天稱為“經濟”(economic)的現實層面的中心,也正是通過這門科學,才有可能界定那些人口所特有的問題;但是反過來我們也可以說,正是由於對人口特有問題的認識,以及我們稱為經濟的那個現實領域被分離出來,治理的問題才最終得以在主權的法律框架之外被思考、反思和計畫。而“統計學”,在重商主義的傳統中只是在君主行政(這種君主行政是根據主權形式運作的)的範圍內,並為了君主行政的利益而發揮作用的,現在則成為突破主權障礙的主要技術因素,或主要技術因素之一。

人口問題究竟以何種方式使得克服治理藝術發展的障礙成為可能?人口的視角,特定人口現象成為一種現實,使得最終消除家庭模式,使經濟概念重新獲得中心地位成為可能。統計學,先前是在行政框架內,因此是從主權運行的角度運作的,現在統計學則逐步揭示出,人口有它自己的規律性(regularity),有它自己的死亡率和發病率,有它自己的稀缺迴圈(cycles of scarcity),等等;統計學還表明,人口領域包括一系列它本身固有的總效果,不能化約為家庭的現象,像流行病、地方的死亡率水準,勞動和財富相互促進的增長;最後,統計學還表明,通過人口的遷移、風俗、職業活動等,人口有一些特定的經濟後果:統計學在使這些特定的人口現象可以量化的同時,也顯示出這種特定性不能還原到家庭維度。除了若干具有宗教或道德意涵的殘餘主題外,以家庭為治理模式的做法已經消失了。現在凸現出來的,是作為人口的內在要素和人口治理的基本手段的家庭。

換句話說,在人口出現之前,除了以家庭為模式、從經濟(這裡的經濟被想像為家庭的管理)角度出發以外,沒法設想治理的藝術;然而,從人口被看作絕對不能化約成家庭的問題那一刻起,家庭作為人口的一個內在要素,同人口比起來就只有第二位的重要性:也就是說,家庭不再是一個模型,而只是一個組成部分。但是,家庭仍然是一個具有優先地位的組成部分,因為,無論何時需要關於人口的資訊(性行為、人口統計、消費等等),都要通過家庭才能獲得。但家庭此時已變成一個手段,而不是一個模型:治理人口的有力手段,而不是良好治理的空想模型。我認為,這種從模型層面到手段層面的轉變絕對重要,從18世紀中葉開始,家庭正是作為與人口有關的手段出現了,通過各種運動(campaigns)來降低死亡率,鼓勵結婚,推廣接種疫苗,等等。這樣看來,正是消除了家庭這個模型,才使得人口主題可能克服治理藝術發展的障礙。

第二,人口似乎超越所有其他東西,成為治理的最終目的。和主權不同,治理的目標不再是治理行為本身,而是人口的福利,其狀況的改進,財富的增加,生命的延長,健康水準的提高,等等;而治理用來達到這些目標的手段本身,在某種意義上也是人口所內在固有的;治理作用的正是這個人口,或者直接通過大規模的運動,或者間接使用這樣一些技術,這些技術,無需人民完全瞭解,也能刺激生育率、引導人口流向某些地區或職業等等。這樣,人口所代表的與其說是主權者的實力,還不如說是治理的目標或手段。人口是需要的主體,欲望(aspiration)的主體,但同時也是治理手中的物件,面對治理,人口知道自身想要什麼,但對治理對它所做的一切一無所知。存在於每一個組成人口的個人意識層次的利益(interest),還有被認為屬於整個人口利益的利益(不管構成人口的每個個人的特定利益和欲望是什麼),這就是人口治理的新目標和根本手段:一種新藝術,或在某種程度上一系列絕對新穎的手法和技術,誕生了。

最後,圍繞著人口這個點,16世紀文本中被稱為主權者耐心的那種東西組織起來,這意味著,為了以一種理性的和有意識的方式進行有效的治理,人口成為治理必須把所有關於它的觀察資料(observations)和知識(savoir)都考慮進來的一個物件。治理知識(savoir)的構成,和這樣一種知識的構成密不可分,這種知識就是對所有與人口(廣義上)相關的過程(即我們今天稱為經濟的那個東西)的知識。上次演講我說過,政治經濟學的構成,依靠的是人口這種新主體所擁有的各種財富要素的出現。這種叫做政治經濟學的新科學,是從這樣一種認識——對人口、領土、財富之間連續而多樣的關係所構成的新型網路的認識——中產生出來的;伴隨著它的,是治理的干預特徵(即經濟和人口領域的干預)的形成。換句話說,18世紀發生的,從治理藝術到政治科學、從主權結構支配的政體(regime)到治理技術支配的政體的轉變,刺激了人口的主題以及由此而來的政治經濟學的誕生。

這並不是說,治理的藝術一變為政治科學,主權就不發揮作用了;恰恰相反,我要說的是,主權問題從來沒有像這個時候提的那麼有力,因為,主權問題已不再像16、17世紀那樣,需要從主權理論中推導出治理藝術,相反,鑒於治理藝術現在已經存在,並且在不斷傳播,主權問題需要看到的是:什麼樣的法律形式和制度形式,什麼樣的法律基礎,可以被賦予構成國家特徵的主權。

我們按年代順序讀一下盧梭的兩個文本就夠了。在《百科全書》他寫的“政治經濟學”的詞條中,我們看到盧梭提出治理藝術問題的方式,他指出(從這個觀點看來,這個文本非常有特色),“經濟”(économie)一詞實際上指的是一家之父對家庭財產的管理[19],但是這種模式不再被接受了,即便它過去是有充分根據的;盧梭說,現在我們知道,政治經濟學指的不是家庭的經濟,他甚至沒有明確提到重農學派,以及統計學或人口的一般問題,盧梭看得很清楚,這個轉折是由以下事實構成的:“政治經濟學”的經濟有一個全新的含義,這個新含義不能被化約到舊的家庭模型中去[20]。在這篇文章中,他擔負起給治理藝術下一個新定義的任務。後來他寫了《社會契約論》,在那本書中他提出了這樣的問題:運用自然、契約和公意這樣的概念提出一種關於治理的普遍原則是如何可能的,這種原則給主權的法律原則,和治理藝術能夠通過它們得以界定和描述的那些因素都留出了空間。因此,一種新治理藝術(甚至那種越過了政治科學閾限的治理藝術)的出現並沒有消除主權,恰恰相反,主權問題變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尖銳。

紀律也沒有被消除;只有在巨大的行政君主政體發展的基礎上,才能理解紀律的組織模式,理解17、18世紀紀律得以在其中發展的所有制度(學校、工廠、軍隊等),但無論如何,正是當紀律對管理人口變得重要起來的時候,紀律才前所未有地重要,賦予了極高的價值;對人口的管理不光與集體的、大規模的現象以及這些現象的總體效果層面有關,它還意味著在人口的深度和細節上對人口進行管理。人口治理的概念使得主權基礎這個問題變得更加尖銳(想一想盧梭),同樣,它也使發展紀律的必要性變得更加迫切(想一想紀律的全部歷史,我曾在別處嘗試分析它[21])。

因此,我們無需用紀律社會代替主權社會、治理社會隨之又代替紀律社會這樣的方式來看待問題;實際上有一個主權-紀律-治理的三角,其首要目標是人口,其核心機制是安全配置(the apparatus of security)。無論如何,我要展示的是以下三個運動之間深刻的歷史聯繫:由於選擇治理形式的問題而導致推翻主權常數(constants)的運動;促使人口作為一種資料(datum)、一個干預的領域、一種治理技術的目標浮現出來的運動;以及促使經濟獨立成為一個現實的特定部分、政治經濟學成為治理這個現實領域時干預的科學和技術的過程。治理、人口、政治經濟這三個運動,自從18世紀開始構成一個堅實的系列,這個系列直到今天仍然牢不可破。

總而言之,我想說的是,重新考慮之後,今年這門課最確切的名稱並不是我原先選擇的“安全、領土和人口”;我想研究的,是我稱為“治理術”的歷史的那個東西。“治理術”一詞有三個意思:

1、由制度、程式、分析、反思以及使得這種特殊然而複雜的權力形式得以實施的計算和手法組成的總體,其目標是人口,其主要知識形式是政治經濟學,其根本的技術工具是安全配置(apparatus of security)。

2、在很長一段時期,整個西方存在一種趨勢,比起所有其他權力形式(主權、紀律等)來說,這種可稱為“治理”的權力形式日益佔據了突出的地位(pre-eminence),這種趨勢,一方面導致了一系列治理特有的機器(apparatuses)的形成,另一方面則導致了一整套知識(savoirs)的發展。

3、“治理術”這個詞還指這樣一個過程,或者說這個過程的結果,通過這一過程,中世紀的司法國家(the state of justice),在15、16轉變為行政國家(administrative state),而現在逐漸“治理化”了。

我們都知道,今天,愛國或國家榮譽所施展的魔力(fascination);我們知道人們是多麼關注國家的起源、歷史、演進,以及國家的權力及其濫用。賦予國家問題過多的價值(value),這基本體現在兩種方式上:一種是直接的、情感的、悲劇風格的方式,是面對我們眼前的冷血巨獸(monstre froid)時的抒情風格;除此之外,還有第二種對國家問題估計過高的方式,這種方式是一個悖論,因為它明顯是還原論的:這種分析形式把把國家還原為一系列功能(functions),如發展生產力或再生產生產關係,而這種對國家角色相對重要性的還原論幻想卻總是認為,這種角色作為一個有待攻擊的目標和一個要佔據的優勢地位都是絕對重要的。但是今天的國家可能比它在歷史上任何一個時刻都不再擁有這種這種統一性,這種個性,這種嚴格的功能性(functionality),或者坦率地說,這種重要性;畢竟,國家或許不過是一個不同事物混合起來的現實,一種神秘的抽象,其重要性比我們許多人想像的要有限得多。或許對我們的現代性——也就是對我們的現在(present)——來說,國家對社會的控制(theétatisation of society)還不如國家的“治理化”(governmentalization)那麼重要。

我們生活在一個“治理術”的時代,這種治理術最早是在18世紀發現的。這種國家的治理化是一個非同尋常的悖論現象,因為,如果說事實上治理術的問題和治理技術已成為唯一的政治問題,已成為政治鬥爭和政治競爭的唯一真實的空間的話,那是因為國家的治理化同時就是使國家倖存下來的因素,完全有可能設想,如果說國家就是它今天這個樣子,恰恰要歸因於這種治理術,這種治理術同時內在和外在於國家,因為,正是治理的手法使得對什麼在國家職能範圍內、什麼不在國家職能範圍內,公的和私的等等問題可以反復不斷加以界定;因此,只有以治理術的一般手法為基礎,我們才能理解國家的持續存在(survival)與局限。

我們或許可以以這種方式,儘管非常概括、粗糙、不精確,重構西方權力的巨大形式,它的巨大經濟(economies)。最早是司法國家,它產生於封建型領土政體,對應一種法律(習慣法或成文法)的社會,涉及一整套義務和訴訟的相互作用;其次是行政國家,產生於15、16世紀國家邊界的領土性(territoriality)中,對應一個管制(regulation)和紀律的社會;最後是治理國家,實際上不再以其表面地域和領土性來界定,而是以其人口的多寡及其容量和密度來界定,其實也包括領土(人口就分佈在領土上),儘管這裡,這個數字只是幾個組成要素之一。這種管理國家實質上與人口有莫大的關係,而這兩者又都依賴、利用經濟知識(savoir)這一工具的協助,可以認為,這種管理國家對應一種安全配置控制的社會類型。

在以後的講演中,我將表明,治理術是如何一方面從古老的基督教牧領模式,另一方面從一種外交-軍事技術(這種技術隨著威斯特伐利亞條約而在整個歐洲範圍內達到頂點)中產生出來的;這種治理術之所以能夠具備它的維度,只能歸因於一系列特定的手段,這些手段正是和治理的藝術同時形成的,就舊的17、18世紀的詞義來說,這些手段被稱為“治安”(police)。牧領、新的外交-軍事技術,以及治安:我認為正是這三個因素,使得國家的治理化這個西方歷史上的基本現象得以產生。

*另外,在從義大利文本翻譯過來的英文本中,談到圍繞馬基雅維裡的《君主論》的爭論中,各種文獻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些是對馬基雅維裡直言不諱的讚揚(Naudé,Machon)――中譯者注。

*這一概念傳統上一般譯為“國家理由”,從本文來看,福柯強調這是一種國家內在的“理性”,所以,我們譯作“國家理性”――中譯者注。

*全名為《論李維的“歷史”的前十書》――中譯者注。

*該詞兼有“家政”與“經濟”兩義,福柯這裡的分析正是要把握economy怎樣從前一種涵義向後一種涵義過渡,及其與治理術問題的關聯。在譯文中,我們一般economy譯為“經濟(學)”,但有時也譯作“家政”,希望讀者注意其中涵義的複雜變化――中譯者注。

*參考本文選第10部分“安全、人口與領土”的講課摘要――中譯者注。

[1] Machiavel (N.), Il Prince, Rome, 1532(《君主論》,――中譯者注)。

[2] Rehberg (A. W.), Das Buch von Fǔrsten, Hanovre, 1910.

[3] Leo (H.), Die Briefe des Florentinischen Kanzlers, Berlin, 1826.

[4] Ranke (L. Von), Historisch-politishce Zeitschrift, Berlin, 1832-1833.

[5] Politi (L.), Disputationes de Libris a Christiano detestandis, 1542(在修會裡,他是Siena的Ambrogio Catarino神父)。

[6] Gentillet (I.), Discours sur les moyens de bien gouverner et maintenir en bonne paix un royaume ou autre principauté, contre Nicolas Machiavel, 1576.

[7] Frédéric II, Anti-Machiavel, ou Essai de critique sur《Le Prince》de Machiavel, La Haye, 1740.

[8] Elyot (T.), The Boke Named the Governour, Londres, 1531.

[9] Paruna (P.), Della Perfezione della Vita politica, Venise, 1579.

[10] De La Perrière (G.),Le Miroir politique, contenant diverses manières de gouverner et policer les républiques, Paris, 1555.

[11] De La Perrière (G.),上引書,1567年版。

[12] De La Mothe Le Vayer (F.), L’Oeconomieque du Prince, Paris, Gourbé, 1653.

[13] De La Mothe Le Vayer (F.), La Géographie et la Morale du Prince, Paris, Gourbé, 1651; L’Oeconomieque du Prince, Paris, Gourbé, 1653; La Politique du Prince, Paris, Gourbé, 1653.

[14]“économie或oeconomie(經濟學或經濟),這個詞起源於oikos(家)和nomos(法)兩個詞,本來的意思是賢明合理地管理家政,為全家謀幸福”。(Rousseau〔J.-J.〕, Discours sul l’économie politique〔1755〕, in Oeuvres complètes, t.III, Du contrat social. Ecrits politique, Paris, Gallimard, coll.《Bibliothèque de la Pléiade》, 1964, p.241)。(《論政治經濟學》,王運成譯,第1頁,譯文有改動,商務印書館,1962年――中譯者注)

[15] De La Perrière (G.),上引書, 1567, p.46.

[16] Frédéric II,上引書(in Anti-Machiavel,éd.,critique par C. Fleischauer, in Studies on Voltaire and the Eighteenth Century, Geneve, E. Droz, 1958, Vol.V, pp.199- 200.

[17]“所有的治理者,不論是帝國的,還是共和國的,都應該必須有睿智、耐心和勤奮”(上引書,1567,p.46)。

[18]“所有的治理者還要有耐心,以沒有刺的蜂王為榜樣,蜂王曾試圖以一種神秘的方式表明,國王和共和國的治理者,針對他們的臣民,應該更多地使用溫和和寬容,而不是嚴厲,更多使用公正,而不是嚴酷”,同上注。

[19]“這個詞本來的意思是賢明合理地管理家政,為全家謀幸福”,上引書,第241頁(中文本第1頁――中譯者注)。

[20]“它們各自的基礎如此不同,治國怎能和治家一樣呢?……就是依據這個理由,我們才將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區別開。國家與家庭…毫無共同之處;沒有對兩者都適用的行為規律”。上引書,P.241和244(《論政治經濟學》,第1頁,第3-4頁,譯文有改動――中譯者注)

[21] Michel Foucault, Surveiller et Punir, Naissance de la prison, Paris, Gallimard,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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