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賣房後房價上漲, 房主收了定金卻遲遲不履行合約, 結果一紙訴狀被買方告上法庭。 然而, 趁著訴訟之機, 貪心的房主又通過領取新的產權證, 將原本要出售的房屋進行抵押, 作價260萬元, 比幾個月前簽約時的185萬元高出75萬元。 “房價飛漲, 我又缺錢, 就是不想履行合約, 可以嗎?”
近日, 在蘇州的這起個案判決, 對那些視誠信為兒戲的違約者們敲響了警鐘。 承辦此案的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王耀華指出, 伴隨房價波動, 此類涉及交易違約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屢有發生。 “本案中, 出賣人在利益的驅使下惡意違約,
簽約一個月即反悔
2015年12月底, 魏某與潘某夫婦在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居間下簽訂《協定》, 將蘇州新區獅山路一處房屋轉讓給潘某夫婦, 價款185萬元。 按約定, 雙方於2016年1月10日前辦理網簽。 後經法院查明, 涉案房屋系魏某所有, 原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AAA。 就在合同簽訂當日, 潘某夫婦支付了魏某5萬元定金。
當時, 蘇州樓市價格一直處大幅上漲狀態, 特別是二手房價格, 一兩個月之內的漲幅動輒達到幾十萬元。 眼看房價一路高升, 魏某遲遲拒不辦理網簽手續, 造成房屋不能正常過戶。
多種手段惡意違約
令潘某夫婦意想不到的是, 被告竟然利用訴訟玩起了一系列“花招”:先是拒絕履行, 在買受人提起訴訟後, 被告于2016年3月2日提起管轄權異議, 拖延訴訟;再是利用管轄權異議審理的期間, 掛失、重新辦理不動產登記。 法院經審理查明, 經魏某申請, 2016年3月17日, 蘇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虎丘分中心就本案所涉房屋進行了補充登記, 並補發了新的房屋不動產權證, 編號為BBB。
2016年5月4日, 在本案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間, 魏某持領取的上述新的房屋不動產權證與案外人陸某簽訂《抵押借款合同》,
在庭審過程中, 被告辯稱自己與潘某夫婦只簽訂了仲介協定, 因急用錢所以進行了抵押貸款。 此外, 《抵押借款合同》中不動產價值的約定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解除合同賠償差價
虎丘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告簽訂的《協定》已就標的物、價格等合同主要內容進行了約定, 並約定了交易所需網簽手續的辦理時間, 同時雙方在《協議》中已經約定合同自雙方簽章時生效, 故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 雙方應當按照約定誠信地履行合同。 在約定的網簽辦理時間屆滿後被告提出拒絕出賣房屋已經構成違約,
審理過程中, 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解除後,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履行情況, 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關於涉案房屋的價值, 被告抗辯稱不能按其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約定來認定。 法院認為, 被告在將涉案房屋設定抵押時, 其已確認了房屋的價值為260萬元, 雖該金額的時間基點為設定抵押時的2016年5月4日, 與合同解除之日有一定差異,
■連線法官■
本案審理過程中, 買受人最終選擇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買房人如要達到守約後的利益狀態, 必須要以當前市場價格購入房屋, 因此多支出的房價即構成違約導致的損失, 應當由違約的出賣人賠償。 正常情況下房屋差價應當通過鑒定過程確定, 但本案中出賣人在設定抵押時已經自行認可了房屋的價格,該價格與該時期當地的二手房價格基本吻合,並且該價格也得到了買受人認可,因此本案中法院參照違約人自行認可的價格認定了房屋價差,避免了訴訟的進一步拖延和損失擴大。
但本案中出賣人在設定抵押時已經自行認可了房屋的價格,該價格與該時期當地的二手房價格基本吻合,並且該價格也得到了買受人認可,因此本案中法院參照違約人自行認可的價格認定了房屋價差,避免了訴訟的進一步拖延和損失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