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按照《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對監管已經明確不予備案登記的網貸機構作出了梳理, 以對互聯網金融行業投資者在選擇網貸機構投資時作出謹慎提醒, 並在而今網貸行業整體備案進入倒計時階段, 再次對備案時間大限進行了強調, 明確備案時間緊張的同時, 以期網貸行業早日順利完成備案, 實現合法合規化的常態式健康發展。
備案方式:一家一策、整改驗收合格一家、備案一家
備案目標:確保向常態化監管的穩步過渡, 真正引導網貸行業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
網貸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最遲截止到什麼時間?
(1)2018年 4 月底之前完成轄內主要網貸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
(2)對於違規存量業務較多, 難以及時完成處置的部分網貸機構, 應當於 2018 年 5 月底之前完成相應業務的處置、剝離以及備案登記工作。
(3)對於難度極大、情況極其複雜的個別機構, 最遲應當於 2018 年 6 月末之前完成相關工作。
備案前, 監管需對網貸機構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和驗收, 網貸機構將經歷哪些方面的檢查?
通過核查帳務系統、資金流水、融資項目真實性、抽查借貸合同、暗訪檢查違規線下行銷和違規宣傳行為、產品合規性調查等手段,
目前, 監管已經明確不予備案登記的網貸機構有哪些?
根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有關要求, 對於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發佈之日( 2016 年 8 月 24 日)後新設立的網貸機構或新從事網路借貸業務的網貸機構, 在本次網貸風險專項整治期間, 原則上不予備案登記。
對於自始未納入本次網貸專項整治的各類機構, 在整改驗收期間提出備案登記申請的, 各地整治辦不得對此類機構進行整改驗收及備案登記。
對於《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及單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規定, 網貸機構應當自 2016 年 8 月 24 日後不再違反, 相應存量業務沒有化解完成的網貸機構不予備案登記。
對於開展過涉及房地產首付貸、校園貸以及現金貸等業務的網貸機構, 應當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 (2017) 26 號)、《關於對“現金貸“業務進行規範整頓通知》 (整治辦函 【2017】 141 號)的要求, 暫停新增業務, 對存量業務逐步壓縮, 制定退出時間表, 對於相關監管要求下發後繼續違規發放以上三類業務的機構不予備案。
對於繼續撮合或變相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的網貸機構不予備案登記。
對於存在違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以及單一借款人上限的網貸機構, 在其相應違規業務沒有化解完成前, 各省(區、市、計畫單列市)整治辦應當不予備案登記。
綜上, 處於以上6種情形中的網貸機構, 監管已經明確對其不予以備案登記, 這也提醒投資者在選擇網貸機構時一定要擦亮眼睛, 謹慎選擇, 理性投資。
作者:畫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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