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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資管理辦法出臺,專家:"緊箍"收緊、針對性增強

1月26日, 保監會發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並提出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將與2018年4月1日起實施。

早在2010年7月, 保監會曾發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並在2014年進行修訂, 在《暫行辦法》中, 保監會明確了保險資金運用的形式、決策運行機制、風險管控和監督管理等。 《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後, 2010年發佈的《暫行辦法》與2014年修訂版《暫行辦法》均將廢止。 針對於新出臺的《管理辦法》, 藍鯨財經採訪了保險業專家, 對《管理辦法》進行解讀。

縱覽:專家積極看待《管理辦法》, 針對性增強、有助於保險資管市場化改革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 新出臺的《管理辦法》是一份綱領性檔, 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首先, “《管理辦法》在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和風險防範方面有所加強”, 朱俊生向藍鯨財經分析道, “這突出體現在對於重大股權投資的監管, 細化了重大股權投資的各種情形, 並將另行制定重大股權投資的具體標準;增加了對投資管理的要求, 特別是不允許將受託資金轉委託以及為委託機構提供通道服務;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內控, 建立風險責任人制度;加強了對於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的要求;增加了保監會授權派出機構行使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職權以及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的自律管理,

構建立體的監管和自律體系;對涉及關聯交易的, 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會計制度, 以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另外對於對外投資, 也加強了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 要求從事境外投資的, 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 ”

同時, “《管理辦法》的出臺有助於繼續推進保險資產管理市場化改革, 豐富投資工具, 促進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 朱俊生向藍鯨財經介紹道, “舉例來說, 《管理辦法》新增加了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私募基金等內容”。

此外, 朱俊生認為《管理辦法》的出臺使得保監系統對於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從單純的機構監管走向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 他向藍鯨財經介紹到, “主要表現在《管理辦法》拓寬了投資管理人的範圍, 原來主要規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修改則包括了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體現了功能監管的理念, 適應了金融綜合經營背景下業務相互融合的新形勢”。

總體而言, 朱俊生對於《管理辦法》的提出持相對積極態度, “此前保險資金投資曾出現過問題, 此次《管理辦法》的針對性更強, 這一方面是‘嚴監管控風險’的具體落實,

另一方面也是對於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的同步推進, 使保險機構有更多的選擇權和自主權, 從而使保險資金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獲取盡可能高的收益, 促進保險業發展”。

細觀:《管理辦法》與《意見稿》多有“出入”, 專家指要求提高、監管趨嚴

在2016年3月, 保監會曾發佈《關於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藍鯨財經將《意見稿》與1月26日發佈的《管理辦法》進行比對, 發現與《管理辦法》整體相同, 但對於部分具體條款, 有所調整, 對此, 藍鯨財經也採訪了相關專家。

1、在《意見稿》中, 保險資金運用的具體形式包括銀行存款, 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投資不動產,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四類,

而在《管理辦法》中, 原屬於另類投資的股權投資被單獨列出。

【專家解讀】:朱俊生指出, “近幾年, 另類投資在資金運用中的占比顯著提升, 從2013年16.9%的占比增加到2017年1-11月39.07%, 另類投資中涉及專案最多的是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 將股權投資單獨注明, 是其重要性增加的體現”。

2、《管理辦法》中細化對於保險資金開展股票投資行為進行細化, 注明其分為“分為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等”, 並表示將根據不同情形實施差別監管。

【專家解讀】:經濟學家宋清輝認為, “監管層一直都加強對保險機構與一致行動人重大股票投資行為的監管, 其目的是為了規範險資在二級市場的投資行為, 鼓勵險資進行長期的價值投資。 不難發現,監管層從來沒有全面否定險資在二級市場的投資行為,只是對於短炒投機行為進行打擊”。

同時,對於保監會將實施差別監管的情況,宋清輝表示,“這向外透露科學監管積極訊號,此舉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也能夠使保險資金更具活力。”

3、《意見稿》第十三條中要求保險機構不得使用各項準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而在《管理辦法》中,該項被修訂為保險集團、保險公司購置自用不動產、開展上市公司收購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專家解讀】:朱俊生指出,“準備金一般是保險公司基於保險賠付責任準備的資金,是一種負債,從‘不得使用準備金’修訂為‘應使用自有資金’,意味著對於保險資金進行相關投資的資金來源要求更高,險資投資將更加審慎”。

宋清輝表示,“‘不得使用準備金’與‘應使用自有資金’兩種說法差別較大,意味著險企進行股權投資的可用資金範圍將會被縮減,此舉無疑會對股權投資產生重大影響。”

4、《意見稿》第二十九條注明,投資管理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違反合同約定等7類行為,而在《管理辦法》中,新增兩項“將受託資金轉委託”與“為委託機構提供通道服務”。

【專家解讀】:朱俊生分析道,“兩項新增內容,首先‘將受託資金轉委託’不被允許,意味著不能將委託資金轉托給協力廠商;‘為委託機構提供通道業務’同樣不被允許,這是有針對性的一項要求,此前,在保險資金的實際運用中存在跨領域的風險,當產品出現嵌套情況時,層次增多,中間成本相應增加,導致資本去向難以確定”,因此,朱俊生認為,兩項新增內容的列明使得權利義務關係更加清晰明瞭,有助於避免在層層嵌套下誘發的違規問題。

宋清輝則認為,“將受託資金轉委託”“為委託機構提供通道服務”不被允許後,意味著保險資金“緊箍咒”收緊已到極致,勢必會影響險企的整體盈利水準。

5、監管方面,《意見稿》第六十六條注明,保險機構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保監會要求的,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而在《管理辦法》中,除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要求外,保險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風險、資金運用違反關聯交易規定的保險機構,也或被保監會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專家解讀】朱俊生與宋清輝均認為這是對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趨嚴的標誌,此舉有利於助力保險行業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上去。(藍鯨財經 石雨)

不難發現,監管層從來沒有全面否定險資在二級市場的投資行為,只是對於短炒投機行為進行打擊”。

同時,對於保監會將實施差別監管的情況,宋清輝表示,“這向外透露科學監管積極訊號,此舉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也能夠使保險資金更具活力。”

3、《意見稿》第十三條中要求保險機構不得使用各項準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而在《管理辦法》中,該項被修訂為保險集團、保險公司購置自用不動產、開展上市公司收購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專家解讀】:朱俊生指出,“準備金一般是保險公司基於保險賠付責任準備的資金,是一種負債,從‘不得使用準備金’修訂為‘應使用自有資金’,意味著對於保險資金進行相關投資的資金來源要求更高,險資投資將更加審慎”。

宋清輝表示,“‘不得使用準備金’與‘應使用自有資金’兩種說法差別較大,意味著險企進行股權投資的可用資金範圍將會被縮減,此舉無疑會對股權投資產生重大影響。”

4、《意見稿》第二十九條注明,投資管理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違反合同約定等7類行為,而在《管理辦法》中,新增兩項“將受託資金轉委託”與“為委託機構提供通道服務”。

【專家解讀】:朱俊生分析道,“兩項新增內容,首先‘將受託資金轉委託’不被允許,意味著不能將委託資金轉托給協力廠商;‘為委託機構提供通道業務’同樣不被允許,這是有針對性的一項要求,此前,在保險資金的實際運用中存在跨領域的風險,當產品出現嵌套情況時,層次增多,中間成本相應增加,導致資本去向難以確定”,因此,朱俊生認為,兩項新增內容的列明使得權利義務關係更加清晰明瞭,有助於避免在層層嵌套下誘發的違規問題。

宋清輝則認為,“將受託資金轉委託”“為委託機構提供通道服務”不被允許後,意味著保險資金“緊箍咒”收緊已到極致,勢必會影響險企的整體盈利水準。

5、監管方面,《意見稿》第六十六條注明,保險機構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保監會要求的,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而在《管理辦法》中,除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要求外,保險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風險、資金運用違反關聯交易規定的保險機構,也或被保監會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專家解讀】朱俊生與宋清輝均認為這是對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趨嚴的標誌,此舉有利於助力保險行業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上去。(藍鯨財經 石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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