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招、拍、掛”方式受讓一宗土地。 該受讓土地, 一部分屬於原有建設用地, 一部分屬於耕地和非耕地。 辦理產權時, 對耕地部分已按規定繳納了耕地佔用稅。 土地出讓合同已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 號)規定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 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請問, 受讓的耕地是否應當滿一年後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令第 483 號)第九條的規定, 新徵用的土地, 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 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 1 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頒佈於 1988 年, 當時的土地徵用程式是由用地建設單位直接向政府申請。 政府批准, 用地單位集徵收和使用於一體。 這是基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並按規定由建設單位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情形所做的規定。 但現行用地政策是徵收和使用主體分離,
對應繳納的耕地佔用稅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種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繳納, 作為土地開發成本費用的一部分, 體現在“招、拍、掛”價格當中 ;另一種方式是由受讓土地者繳納耕地佔用稅。 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設用地, 受讓方取得的土地不屬於“新徵用的土地”範疇, 相對於土地儲備中心來說,
為進一步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第74 號)作出明確規定 :自 2014 年12 月 31 日起,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 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 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 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也就是說,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 不論是土地儲備中心繳納耕地佔用稅, 還是受讓方直接繳納耕地佔用稅, 均應當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
財稅專家簡介:
敦秀娟, 女, 註冊稅務師, 會計師, 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 曾在企業任職會計多年, 有著豐富會計從業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