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子簡介
借款人簡稱W公司, 從銀行欠款7000萬元, 保證人有三家機構:簡稱A公司、B公司、C公司
司法進展:案子之前已經被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經過我方律師努力, 目前已經恢復執行, 正在執行中。
二、項目分析
經工作人員查明, 借款人和保證人均是臺灣人在大陸設立的企業, 不排除存在騙貸的可能。 並且, 保證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化名), 不僅創辦了A公司, 還在A公司停業後又創辦了M公司和N公司, 並先後倒閉。 雖然企業經營範圍接近, 但每家企業背後都關聯著不少借款。
最令工作人員詫異的是,
李某不僅沒有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竟然還是商會的名譽會長。
三、處置過程
本以為李某的身份會成為我們執行的阻力, 但是, 正因為他的種種頭銜, 我們意識到:他正好符合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條件:
他在社會上有一定地位, 更是公司的法人, 一定特別注重自己的聲譽。
一旦我們把他申請列入“失信”, 他必定大受打擊。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 向執行法院遞交申請, 將李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採取限制高消費、出入境等手段對其施壓,
六、感悟
2015年9月14日, 國家發改委、等38個部門聯合簽署《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2017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合理有效地利用法律工具, 才能實現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