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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債務處置案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借款人繩之以法!

一、案子簡介

借款人簡稱W公司, 從銀行欠款7000萬元, 保證人有三家機構:簡稱A公司、B公司、C公司

司法進展:案子之前已經被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經過我方律師努力, 目前已經恢復執行, 正在執行中。

二、項目分析

經工作人員查明, 借款人和保證人均是臺灣人在大陸設立的企業, 不排除存在騙貸的可能。 並且, 保證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化名), 不僅創辦了A公司, 還在A公司停業後又創辦了M公司和N公司, 並先後倒閉。 雖然企業經營範圍接近, 但每家企業背後都關聯著不少借款。

最令工作人員詫異的是, 李某不僅沒有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竟然還是商會的名譽會長。

三、處置過程

本以為李某的身份會成為我們執行的阻力, 但是, 正因為他的種種頭銜, 我們意識到:他正好符合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條件:

他在社會上有一定地位, 更是公司的法人, 一定特別注重自己的聲譽。

另外, 他是臺灣人, 負責商會的工作, 經常有乘坐飛機出入境的情況。

一旦我們把他申請列入“失信”, 他必定大受打擊。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 向執行法院遞交申請, 將李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採取限制高消費、出入境等手段對其施壓,

促成雙方商談。

六、感悟

2015年9月14日, 國家發改委、等38個部門聯合簽署《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2017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合理有效地利用法律工具, 才能實現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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