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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一電動轎車未懸掛車牌被查處!

2018年1月20日16時53分, 一輛無號牌電力驅動轎車行至漯河市區交通路與湘江路口處時, 市公安局順河分局交管巡防大隊民警上前檢查。 經查, 駕駛人田某華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所駕駛的車輛已經上牌入戶, 但沒有按規定懸掛車牌, 車牌放在家中, 行駛證也未隨身攜帶。

執勤民警依法將該車暫扣, 對駕駛人田某華進行批評教育, 宣講了有關法規。 田某華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後, 承認不懸掛車牌就是為了交通違法時逃避電子員警拍照。 他表示要儘快辦理機動車駕駛證, 在這之前不再駕駛, 並返回家取來車牌和行駛證。 民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 對田某華處500元的罰款。

目前, 很多電動汽車上牌入戶時, 已經申請領取了國家補貼。 但是, 部分車主在駕駛電動汽車時, 常常不按規定懸掛號牌, 目的就是為了逃避電子員警拍攝,

萬一出了交通事故, 就抱著僥倖心理逃避責任。

針對這一現象, 漯河交警部門將加大路面巡邏管控力度, 嚴查機動車涉牌涉證、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 進一步整治交通秩序。

相關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笫九十九條規定, 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條規定, 扣留其機動車, 處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根據公安部139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一次記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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