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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並否認勞動關係,勞動者如何舉證?

不簽勞動合同, 一方可能會否認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也歸勞動法調整。

一般認為, 雙方符合勞動關係項的主體資格要求、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屬於用人單位的經營範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用人單位按時發放工資等條件均成就時,

司法實踐中會認定雙方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 即按照勞動關係的相關規範處理雙方糾紛。

符合勞動關係項下的主體資格要求

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屬於用人單位的經營範圍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

用人單位按時發放工資

誰主張誰舉證

因未簽勞動合同, 雙方對是否建立事實勞動關係存在分歧的, 根據民法的規定, 一般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

如果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能充分證明待證事實, 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一般準備哪些證據?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如《工資條》、《銀行卡記錄》、《工資發放證明》等

2、勞動者付出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或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

如《請假條》《加班單》《規章制度簽收單》《出差記錄》《考勤記錄》《打卡記錄》等

3、用人單位允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或不為反對意見。

如《工作證》、《服務證》、《職工聯繫電話表》、《報名表》等

另外為證明上述事實,還可以提供一些其他證據:

比如工友的證人證言、錄音錄影資料、電子郵件、短信微信記錄等。

說明:文中圖片均自網路,如您認為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繫本號刪除或更改。

3、用人單位允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或不為反對意見。

如《工作證》、《服務證》、《職工聯繫電話表》、《報名表》等

另外為證明上述事實,還可以提供一些其他證據:

比如工友的證人證言、錄音錄影資料、電子郵件、短信微信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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