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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優化公租房申請條件 擴大住房保障範圍

最新修訂的《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3日公佈的《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後的《辦法》優化了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擴大住房保障範圍, 新增用人單位可集中申請的規定, 以及增加對開發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等內容。

》》》縮短公租房審核時長

公租房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據統計, 2017年可供應分配的公租房房源共有27930套(其中單間配套房源17543套), 公租房的合理高效分配成為一項重要的住房保障工作。

經修訂, 《辦法》優化了職能部門的職責。 比如, 增加了鄉鎮政府(街道辦)對本轄區內戶籍申請家庭自建房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職責, 以保障公租房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真實性。 並將城區民政部門的職責明確為負責低收入申請家庭的核對和認定工作。

同時, 還優化了受理工作流程和時限。 如, 受理機構的工作流程, 由原來的受理後先審核後公示修改為受理後先公示, 公示的同時進行審核。 為了保障審核工作品質, 屬於城市低收入家庭的, 城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申請人經濟狀況申報材料交城區民政部門認定;城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 將認定結果送城區住房保障部門。

通過優化, 對城市非低收入家庭的審核時長從原來的40個工作日縮短為30個工作日, 進一步提高了公租房審核工作效率, 方便了群眾。

》》》優化實物配租的條件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屬於原廉租住房保障物件範疇, 需要給予優先保障。 修訂後的《辦法》保留了關於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實物配租的規定。

如, 規定了常住戶口登記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城鎮範圍內, 並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際居住;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個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個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無自有汽車, 無商業、倉儲、辦公等用房等條件。

同時, 規定申請人單身的, 除需要符合以上規定條件外, 還應當年滿三十五周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個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不受年齡限制。

》》》放寬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條件

為實現公租房的合理高效分配, 此次修改還優化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請條件。 比如, 包括放寬了戶籍、居住和住房困難的條件要求,

將住房困難標準擴大到“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市住房困難標準等。

同時, 為擴大住房保障範圍, 提高配租效率, 此次修改, 僅對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實物配租的條件進行界定。 而對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非低收入家庭、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外來務工人員這三類人群的申請實物配租的條件, 《辦法》不再作具體規定, 而是授權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擬訂具體條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用人單位可為職工集體申請

用人單位可為職工集體申請公租房, 但這類“職工”人群針對的是單位裡住房困難的職工。 考慮到用人單位集中申請的條件和程式有所不同,

因此授權市住房部門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此外, 還對用人單位集中申請行為作了規範。 如, 用人單位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不得為非本單位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不得安排未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職工或者非本單位職工入住, 等等。 同時, 增加了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條款。

》》》開發區投資建設公租房納入管理

為了填補開發區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空白, 此次修改增加了相關規定。 即開發區投資建設且面向開發區用工單位和就業人員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 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結果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南寧市轄縣、武鳴區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也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南寧市轄縣、武鳴區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也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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