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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變更登記需要哪些資料?

房地線上

1)土地登記申請書(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地籍調查成果(原件):

地籍調查表;

宗地界址點成果表;

宗地圖。

4)變更證明材料:

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涉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 提交受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影本);

依法轉讓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提交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原件);

因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併、分立、兼併、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 提交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協議、合同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影本);

因處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提交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簽訂的處分土地使用權的協議或合同(原件);

因繼承、遺贈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提交繼承人或受贈人《房屋所有權證》和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證明、遺囑等證明材料(影本)。

5)已設定抵押權或地役權的, 提交抵押權人或另一方地役權權利人同意變更的證明(原件);

6)屬於在京中央單位的, 提交主管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准登記的證明文件(原件);

7)契稅完稅憑證(影本, 免稅的交原件)和土地增值稅完稅憑證(原件);

8)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企業法人, 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影本);不具備企業獨立法人資格,

提交其上級單位出具的書面授權證明(原件)和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等材料(影本);屬於境內金融企業法人、保險企業法人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搆, 提交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金融許可證、保險許可證等材料(影本);

非企業法人, 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影本);不具備獨立非企業法人資格, 提交其上級單位出具的書面授權證明(原件)和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影本);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和身份證(影本);

申請人為個人的, 提交身份證(影本);

委託辦理的, 提交土地登記委託書(原件)和受託人的身份證(影本);屬於境外法人或其他組織委託的, 委託書應經公證。 香港出具的公證書, 應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原件);臺灣出具的公證書應由中國公證員協會或北京市公證員協會確認(原件)。

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委託辦理的, 其授權委託書應經公證, 並需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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