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9日公佈,
2017年啟動違規披露案件立案調查64件,
較去年增長33%,
財務造假(占40%)與重大事項不披露(占26%)是主要類型。
一是造假環節不斷延伸,
涉及IPO、再融資、並購重組、持續披露等多個領域。
有的在IPO申報前即開始謀劃造假;有的在通過發審會後、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前隱秘粉飾財務資料;有的在公司上市後長期、系統性造假。
二是造假手法不斷翻新。
有的濫用行業特點,
尋求行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差異的“制度紅利”。
有的通過境外公司,
或依靠海外客戶跨境造假。
有的與關聯方串通編造虛假合同糾紛,
利用司法判決支付違約金的方式實施造假。
三是並購重組違規披露折射脫實向虛傾向。
有的用空殼公司以“名人效應+高杠杆融資”進行收購,
不及時披露重要進展資訊,
嚴重誤導投資者。
有的大股東在控股權轉讓過程中隱瞞實情、控制節奏分階段披露,
不斷“拉抽屜”。
四是資訊披露異化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工具。
有些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通過控制資訊披露節奏,
一方面利用誤導性陳述頻繁發佈公司轉型、對外收購以及項目研發突破等利好消息影響投資者預期,
另一方面推遲發佈企業虧損或收購失敗的利空消息,
或與不法私募機構勾結利用資訊優勢操縱市場,
或提前高位精准減持股票從事內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