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政策。 同樣根據76號公告規定,
(三)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受災地區損失嚴重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及受災地區的促進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首先, “受災地區的促進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僅能於匯繳享受;其次, 上述政策的相關檔均已到期, 自然也無法享受了。 所以附表1的第11行“8.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等收入”欄次也是不應填入的。
(四)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四項政策。
(五)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兩項政策。 根據76號公告規定, 這兩項政策也只能在匯繳時享受, 在預繳申報沒有對應的行次。
(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政策。 76號公告規定,
(七)固定資產或購入軟體等可以加速折舊或攤銷(稅會處理不一致情形)
若企業的固定資產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規定的加速折舊條件, 但不屬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中規定的加速折舊範圍, 此時, 若對於資產折舊的稅收和會計處理不一致的(比如會計處理採用直線法按法定年限正常折舊, 稅收上縮短折舊年限加速折舊), 則只能在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優惠, 季度預繳不得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