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明, 北京弘高創意建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弘高”)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ST弘高2016年度財務報告被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上會”)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且情節嚴重
上會在審計報告中表示, 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主要原因是*ST弘高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出現重大缺陷。 *ST弘高2016年度原財務總監離職後, 一直未任命新財務總監, 同時財務部關鍵崗位人員出現離職和變動, 導致在銷售與收款環節、採購與付款環節的內部控制上出現了重大缺陷,
2017年9月30日, *ST弘高披露《關於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 對已披露的2016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 涉及貨幣資金、應收賬款等16個資產負債表科目以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7個利潤表科目, 其中調減2016年度營業收入1.18億元、調減2016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537萬元。
二、*ST弘高2016年度業績預告、業績快報不準確, 與實際資料差異較大
2016年10月31日, *ST弘高在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中披露預計2016年度淨利潤為34,000萬元至42,000萬元。 2017年2月28日, *ST弘高在2016年度業績快報中披露2016年度淨利潤為41,520萬元。 2017年4月29日, *ST弘高披露2016年度報告, 2016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為23,976萬元。 2017年9月30日, *ST弘高披露《關於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 其中披露調減後的2016年度淨利潤為23,439萬元。 *ST弘高在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中披露的2016年淨利潤預計資料、在2016年業績快報中披露的淨利潤與實際資料差異較大, 公司未能及時、準確地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
*ST弘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11.3.3條和第11.3.7條的規定。
鑒於*ST弘高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 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第四條和第十條的規定, 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 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北京弘高創意建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北京弘高創意建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何甯、時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甄建濤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對於*ST弘高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上述處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