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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被騙了!什麼情況下才能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一、 約定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定和約定情形

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 當一定的情形出現時,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 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不具有欺詐脅迫或者顯示公平的情形, 那麼, 在約定的條件具備時, 合同解除。 如延期交房約定, 付款約定, 房產證辦理約定等等。 約定解除條件具備時, 權利人應當及時行使權力。 根據法律規定, 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 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房的, 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當然, 購房人遲延支付購房款, 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付款的, 開發商也有權解除合同, 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 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 解除權消滅, 當事人不得再單方面解除合同。

二、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況很多, 主要有以下情形:

1、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 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 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 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並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

2、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等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 開發商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購房人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買房人有權退房並解除合同, 並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 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一房二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定,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品質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體品質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 房屋主體品質經檢驗確屬不合格;房屋的主體結構、防水等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 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 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並要求賠償損失。

5、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 無法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在交房期滿後, 經購房人催告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 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後超過一年, 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

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開發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構成根本違約, 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不可抗力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項之規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 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9、不屬於不可抗力的事由, 但是出現在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 繼續履行合同無必要, 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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