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江西P2P平臺備案細則:跨地經營平臺得這樣做

網貸之家訊 2018年1月26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在官網正式發佈《江西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二次徵求意見稿)》(下稱《江西備案細則》)。

據網貸之家此前報導, 江西省金融辦於2017年12月底向各地基層監管部門下發《關於做好我省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 對江西省網路借貸整改驗收、備案申請作出進一步指示, 對不予驗收、不得驗收合格的各類不同情形進行了明確。

據此前江西當地平臺高管向網貸之家介紹, 在近期的相關會議中, 監管層人士表示年後將出臺正式的備案指導檔。 而且當地監管部門此前已向部分網貸平臺就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 但江西尚未發佈類似上海、深圳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事實認定與整改工作指引表”, 有的平臺則按照其他省份的明確要求進行整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 江西未明確資金存管屬地化。 《江西備案細則》第十一條提出,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 應當與通過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 對於本細則發佈前已經簽訂資金存管協定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 應於備案登記後6個月內完成存管銀行更換。

此外, 《江西備案細則》第二十七條還要求,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在取得備案登記後3個月內接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省互聯網金融征信系統, 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信用資訊。

對於存續機構, 《江西備案細則》提到, 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時,

除需要提交本細則第七條所列備案登記材料外, 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經營總體情況;

(二)業務種類以及每種產品具體資訊, 包括合同範本、資金流轉圖、是否開展校園網路借貸業務等;

(三)業務規模資料資料, 包括業務成交量、待收餘額、逾期情況、借款人與出借人數量及分佈情況等;

(四)違法違規整改情況說明;

(五)近3個月的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六)與通過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的資金存管協議影本;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專項審計報告, 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資金管理、業務規模、財務狀況、資訊披露情況、資訊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

(八)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合規法律意見書, 包括對備案檔材料真實性、工商登記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業務模式及機構經營行為合法合規情況、存量不合規業務整改完成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九)與協力廠商電子資料存證平臺簽訂的電子資料存證合作協定影本;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而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 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時, 應提交備案登記申請書, 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董事會或股東會關於同意申請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的決議等十七項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 江西還要求在外地已備案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江西省內設立分支機搆的,

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 向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總部註冊地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備案登記證明檔影本;

(二)總部註冊地通信主管部門出具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檔影本;

(三)總部與通過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的資金存管協議影本;

(四)總部出具的分支機搆隸屬關係證明材料;

(五)總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影本;

(六)分支機搆基本情況, 包括企業名稱、成立時間、工商註冊住所、經營範圍、組織形式、實際經營場所、負責人、聯繫方式等;

(七)分支機搆營業執照正副本影本;

(八)分支機搆合規經營承諾;

(九)分支機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基本資訊資料、履歷表;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據網貸之家資料統計,2017年12月,江西省正常運營平臺數量為29家,當月網貸業務成交量為18.86億元,待收餘額為37.75億元,其綜合收益率高於全國水準為10.02%,借款期限較短為3.41個月,當月活躍投資人、借款人數量分別為2.6萬和0.5萬。

江西省當地網貸機構平臺數量較北上深地區較少,對於江西的平臺,外界認知度較高的為博金貸、惠眾金融、小豬理財等。

江西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二次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制度,加強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事中事後監管,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 2016 年第 1 號)、《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管理登記指引》(銀監辦發〔2016〕60 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仲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管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搜集、資訊公佈、資信評估、資訊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本細則所稱備案登記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金融辦)依申請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基本資訊進行登記、公示並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第三條 省政府金融辦負責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備案登記管理,督促指導各市、縣(區)金融辦(局)開展機構監管、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各市、縣(區)金融辦(局)負責轄內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備案登記材料審核以及機構監管、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各市、縣(區)金融辦(局)應增加監管力量、提升監管能力,設置專門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做好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相關工作。省政府金融辦和各市、縣(區)金融辦(局)可委託外部仲介機構或聘請外部專業人員輔助開展部分專業性工作。

江西銀監局及各銀監分局負責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協同地方金融辦(局)做好機構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省公安廳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

省工商局及各級工商部門負責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工商登記註冊,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廣告進行監管。

省通信管理局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省網信辦負責對金融資訊服務、互聯網資訊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省互聯網金融協會負責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管理,接受省政府金融辦業務指導。省政府金融辦會同江西銀監局、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網信辦等相關部門,建立資訊交換共用機制和協同管理機制。

第四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應當於 10 個工作日內申請備案登記。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分支機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經營前,應向其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提交相關材料。

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依據 P2P 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整治)工作有關安排,在完成整改驗收後再行申請備案登記。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搆應當按照《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監管規定開展經營,接受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註冊地市、縣(區)金融辦(局)、銀監分局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鼓勵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引進盈利能力強、治理結構完善的法人股東,增強資本實力,健全內控機制,聘用具有豐富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加強員工教育培訓,提升經營管理水準。

第二章 備案登記管理

第六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包括下列程式:

(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辦理工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公司名稱中標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字樣,在經營範圍中載明“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服務(應在金融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相關內容;

(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向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提出備案登記申請,提交完整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

(三)縣(市、區)金融辦(局)應當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形式合規時予以受理,經初步審核認為提出申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初步符合備案登記相關規定的,出具初審意見,報送設區市金融辦(局);

(四)設區市金融辦(局)收到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後,採取多方資料比對、網上核驗、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備案登記材料進行審核,認為提出申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初步符合備案登記相關規定的,出具複審意見,要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核實後的備案登記資訊進行確認,將相關材料報送省政府金融辦;

(五)省政府金融辦對備案申請材料進行核驗,認為提出申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符合備案登記相關規定的,在官方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15 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六)公示期滿後,如未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省政府金融辦辦理備案登記,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文件。

第七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登記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名稱、成立時間、註冊資本、實繳資本、工商註冊住所、實際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聯繫方式、官方網站網址及相關APP 名稱、伺服器地址等;

(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三)董事會或股東會關於同意申請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的決議;

(四)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五)擬開展業務類別及業務模式具體說明;

(六)合規經營承諾書,具體內容見本細則第八條;

(七)全體股東出具未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承諾書;

(八)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影本;

(九)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資訊資料、履歷表和近 3 個月內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等;

(十)內設部門情況,財務、技術、風控等主要部門負責人的基本資訊資料、履歷表等;

(十一)公司股東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影本、近 3 個月內的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涉及訴訟或仲裁情況說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公司股東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股東的基本資訊資料、身份證影本、履歷表、近 3 個月內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等;

(十二)分支機搆名冊及其所在地;

(十三)主要合作機構名冊及合作內容;

(十四)公司章程以及風險管理制度、網路資訊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客戶真實身份認證措施、客戶風險管理能力識別措施、財務管理制度、反欺詐、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制度和措施等風險管理能力說明材料;

(十五)在公安機關辦理互聯網站備案和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的證明材料;

(十六)營業場所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場所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

(十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司公章。

第八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

(一)嚴格遵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監管規定,依法合規經營;

(二)依法依規配合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以及市、縣(區)金融辦(局)、銀監分局等部門的監管工作;

(三)自願接入監管部門非現場監管資訊系統,準確、及時填報或提供資訊系統要求的相關資料、資訊,同意並授權電子資料存證平臺將存證合同內容中的業務資料按要求上傳,同意並授權電子資料存證服務平臺、資金存管銀行機構根據監管部門要求提供資料;

(四)確保及時向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以及市、縣(區)金融辦(局)、銀監分局等監管部門報送真實、準確的相關資料、資料;

(五)不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第九條 對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縣(市、區)金融辦(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設區市金融辦(局)應當自收到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工作;省政府金融辦應當自收到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和複審意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核驗,作出辦理備案登記或不予辦理備案登記的決定。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備案機構資訊公示、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且備案資訊公示期限不得少於 15 個工作日、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具體時限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第十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將許可結果在通信主管部門辦理完成後 5 個工作日內回饋各級監管部門;未按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

第十一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與通過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將資金存管協定的影本在該協定簽訂後 5個工作日內回饋各級監管部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資金存管系統正式上線後 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各級監管部門。

對於本細則發佈前已經簽訂資金存管協定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於備案登記後 6 個月內完成存管銀行更換。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承諾按監管要求向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及註冊地設區市金融辦(局)、銀監分局提供相關材料和業務情況,發現可疑資金異動、涉嫌非法集資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告知。

第十二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與協力廠商電子資料存證平臺簽訂電子資料存證合作協定,將電子資料存證合作協定的影本在該協議簽訂後 5 個工作日內回饋各級監管部門。

第十三條 省政府金融辦在官方網站上公示已完成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資訊,包括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基本資訊、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銀行業金融機構存管、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電子資料存證平臺等情況。省政府金融辦將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分支機搆情況於備案公示完成後 5 個工作日內告知分支機搆註冊地市、縣(區)金融辦(局)。

第十四條 在外地已備案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江西省內設立分支機搆的,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手續後 1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總部註冊地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備案登記證明檔影本;

(二)總部註冊地通信主管部門出具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檔影本;

(三)總部與通過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的資金存管協議影本;

(四)總部出具的分支機搆隸屬關係證明材料;

(五)總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影本;

(六)分支機搆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成立時間、工商註冊住所、經營範圍、組織形式、實際經營場所、負責人、聯繫方式等;

(七)分支機搆營業執照正副本影本;

(八)分支機搆合規經營承諾;

(九)分支機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基本資訊資料、履歷表;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分支機搆公章。

第十五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發生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申請備案變更: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住所;

(三)變更組織形式;

(四)變更註冊資本;

(五)調整業務範圍;

(六)變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分立、合併、重組;

(八)變更持股 5%以上的股東;

(九)設立或者撤並分支機搆;

(十)合作的資金存管銀行變更;

(十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

(十二)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事項。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相關合同、協議等證明材料。縣(市、區)金融辦(局)應收到變更備案登記申請後的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報送設區市金融辦(局);設區市金融辦(局)應收到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材料之後的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複審,報送省政府金融辦審核後公示。

第十六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至少 10 個工作日,書面告知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擬終止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服務的報告;

(二)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終止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的決議;

(三)存續貸業務處置、資金清算完成情況及風險評估報告;

(四)終止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服務的公告方案;

(五)終止業務過程中重大問題的應急預案;

(六)負責終止業務工作的部門、職責分工,主要負責人和連絡人的聯繫方式;

(七)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縣(市、區)金融辦(局)應收到備案註銷材料後的 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報送設區市金融辦(局);設區市金融辦(局)應收到備案註銷材料之後的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複審,報送省政府金融辦審核後註銷備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在依法進行清算後,由省政府金融辦註銷其備案。

第十七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省政府金融辦有權註銷其備案,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

(一)通過虛假、欺騙手段取得備案登記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規定的;

(三)監管部門通過實地調查、電話聯繫及其他監管手段無法聯繫到機構相關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

(四)備案登記後 6 個月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實現資金存管、未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的,停止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連續滿 6 個月的;

(五)拒不配合監管部門或拒不落實有關監管工作要求的;

(六)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省政府金融辦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根據相關備案登記資訊,建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檔案,根據備案變更、登出等情況進行更新。

第三章 備案登記管理特別規定

第十九條 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的,省政府金融辦依據專項整治中分類處置有關工作安排,對合規類機構的備案登記申請予以受理;對整改類機構,在其完成整改並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驗收合格後受理其備案登記申請。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前,應當到工商登記部門修改經營範圍,在公司名稱中標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字樣,在經營範圍中明確“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服務(應在金融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時,除需要提交本細則第七條所列備案登記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經營總體情況;

(二)業務種類以及每種產品具體資訊,包括合同範本、資金流轉圖、是否開展校園網路借貸業務等;

(三)業務規模資料資料,包括業務成交量、待收餘額、逾期情況、借款人與出借人數量及分佈情況等;

(四)違法違規整改情況說明;

(五)近 3 個月的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六)與通過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的資金存管協議影本;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專項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資金管理、業務規模、財務狀況、資訊披露情況、資訊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

(八)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合規法律意見書,包括對備案檔材料真實性、工商登記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業務模式及機構經營行為合法合規情況、存量不合規業務整改完成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九)與協力廠商電子資料存證平臺簽訂的電子資料存證合作協定影本;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等應對設區市金融辦(局)核實後的備案登記資訊進行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對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縣(市、區)金融辦(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設區市金融辦(局)應當自收到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工作;省政府金融辦應當自收到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和複審意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完成核驗,作出辦理備案登記或不予辦理備案登記的決定。其他時限要求與新設機構相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分支機搆,在其總部註冊地完成專項整治分類處置後,應及時向分支機搆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提交第八條規定的材料。

第四章 合規經營

第二十四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搆應當嚴格遵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監管規定,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協力廠商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管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專案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專案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資訊或不完整資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匯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資訊仲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 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五條 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及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 20 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 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 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 萬元。

第二十六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首付貸、校園貸、“現金貸”業務,不得撮合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規定的業務,不得違規與各類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

第二十七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在取得備案登記後 3 個月內接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省互聯網金融征信系統,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信用資訊。

第二十八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在其互聯網平臺及相關檔、協定中以醒目方式向出借人提示網路借貸風險、禁止性行為,明示出借人風險自擔,應經出借人確認。

第二十九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建立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參與網路借貸的投資人應當審慎投資,具備風險投資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對其投資結果負責,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投資損失並承擔相應風險。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評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對借款人的年齡、身份、借款用途、還款能力、資信情況等進行必要審查,避免為不適當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務。

第三十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建立客戶資訊安全保護及投訴處理制度,不得不當使用、洩露客戶資訊,對客戶投訴應當依法、及時答覆處理。

第三十一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建立資訊披露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行業監管制度、標準規範、自律準則開展資訊披露;鼓勵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結合自身實際,更加全面、及時地向社會公眾、平臺客戶進行資訊披露。

第三十二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在其官方網站醒目位置公佈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省互聯網金融協會等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

第三十三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每月向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銀監分局等部門報送機構經營情況、財務資料、資訊披露公告文稿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資訊披露情況、資訊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應當聘請有資質的資訊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對資訊安全實施測評認證;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資訊系統安全評價等協力廠商機構對本機構合規和資訊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在上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向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銀監分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評估報告、資訊安全等級測評認證報告等。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協力廠商機構出具的有關報告若被發現與事實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的,省政府金融辦有權拒絕接受由該機構出具的報告,向行業主管部門通報。

第三十五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搆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通過註冊地監管部門向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佈虛假資訊、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四)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資訊系統發生網路攻擊、網頁篡改、資訊洩露等重大網路安全事件,造成較嚴重後果。

第三十六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搆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通過註冊地監管部門向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以及市、縣(區)金融辦(局)、銀監分局等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依法採取多種措施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搆進行監督管理,包括日常監管、風險排查、現場檢查和風險處置等。現場檢查可根據需要,組成跨部門聯合現場檢查組,聯合現場檢查組由省政府金融辦或市、縣(區)金融辦(局)具體牽頭組織。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現場檢查,不得以商業機密、技術許可權受限等為由阻礙檢查。

第三十八條 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非現場監管資訊系統,收集、整理、分析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業務活動,持續監測風險狀況。

第三十九條 省政府金融辦有權根據相關監管規則,依據備案登記材料、非現場監管資訊系統的資訊資料及評估參數等內容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將評估分類結果在省政府金融辦網站、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江西)等公示。

第四十條 各設區市金融辦(局)應當牽頭建立網路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各市、縣(區)金融辦(局)應當及時將轄內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資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省政府金融辦。省政府金融辦及時將轄內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資訊報送省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四十一條 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網信辦等共同建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資訊共用機制,定期將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工商註冊、備案登記及註銷、合規經營承諾書、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違法違規等資訊,通過統一的省公共信用資訊平臺或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江西)即時交換資料、共用資訊。各設區市參照建立本轄區資訊共用機制。

第四十二條 各設區市金融辦(局)、銀監分局應於每年 3 月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報送上一年度本轄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監管情況報告。省互聯網金融協會應於每年 3 月前向省政府金融辦和江西銀監局報送上一年度網路借貸行業的自律管理情況報告。

第四十三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搆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市、縣(區)金融辦(局)、銀監分局等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等監管措施;省政府金融辦可以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備案登記並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的,由監管部門依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本細則第四十三條予以處罰,在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示,進行風險提示。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分支機搆開展經營但未及時向監管部門提交材料的,各設區市金融辦(局)應要求其限期補交有關材料,將有關資訊回饋至省政府金融辦。省政府金融辦將拒不報備材料的分支機搆情況回饋至總部註冊地的監管部門,在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示,進行風險提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政府金融辦會同江西銀監局、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網信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九)分支機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基本資訊資料、履歷表;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據網貸之家資料統計,2017年12月,江西省正常運營平臺數量為29家,當月網貸業務成交量為18.86億元,待收餘額為37.75億元,其綜合收益率高於全國水準為10.02%,借款期限較短為3.41個月,當月活躍投資人、借款人數量分別為2.6萬和0.5萬。

江西省當地網貸機構平臺數量較北上深地區較少,對於江西的平臺,外界認知度較高的為博金貸、惠眾金融、小豬理財等。

江西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二次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制度,加強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事中事後監管,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 2016 年第 1 號)、《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管理登記指引》(銀監辦發〔2016〕60 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仲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管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搜集、資訊公佈、資信評估、資訊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本細則所稱備案登記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金融辦)依申請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基本資訊進行登記、公示並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第三條 省政府金融辦負責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備案登記管理,督促指導各市、縣(區)金融辦(局)開展機構監管、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各市、縣(區)金融辦(局)負責轄內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備案登記材料審核以及機構監管、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各市、縣(區)金融辦(局)應增加監管力量、提升監管能力,設置專門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做好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相關工作。省政府金融辦和各市、縣(區)金融辦(局)可委託外部仲介機構或聘請外部專業人員輔助開展部分專業性工作。

江西銀監局及各銀監分局負責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協同地方金融辦(局)做好機構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省公安廳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

省工商局及各級工商部門負責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工商登記註冊,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廣告進行監管。

省通信管理局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省網信辦負責對金融資訊服務、互聯網資訊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省互聯網金融協會負責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管理,接受省政府金融辦業務指導。省政府金融辦會同江西銀監局、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網信辦等相關部門,建立資訊交換共用機制和協同管理機制。

第四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應當於 10 個工作日內申請備案登記。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分支機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經營前,應向其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提交相關材料。

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依據 P2P 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整治)工作有關安排,在完成整改驗收後再行申請備案登記。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搆應當按照《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監管規定開展經營,接受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註冊地市、縣(區)金融辦(局)、銀監分局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鼓勵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引進盈利能力強、治理結構完善的法人股東,增強資本實力,健全內控機制,聘用具有豐富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加強員工教育培訓,提升經營管理水準。

第二章 備案登記管理

第六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包括下列程式:

(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辦理工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公司名稱中標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字樣,在經營範圍中載明“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服務(應在金融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相關內容;

(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向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提出備案登記申請,提交完整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

(三)縣(市、區)金融辦(局)應當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形式合規時予以受理,經初步審核認為提出申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初步符合備案登記相關規定的,出具初審意見,報送設區市金融辦(局);

(四)設區市金融辦(局)收到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後,採取多方資料比對、網上核驗、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備案登記材料進行審核,認為提出申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初步符合備案登記相關規定的,出具複審意見,要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核實後的備案登記資訊進行確認,將相關材料報送省政府金融辦;

(五)省政府金融辦對備案申請材料進行核驗,認為提出申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符合備案登記相關規定的,在官方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15 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六)公示期滿後,如未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省政府金融辦辦理備案登記,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文件。

第七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登記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名稱、成立時間、註冊資本、實繳資本、工商註冊住所、實際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聯繫方式、官方網站網址及相關APP 名稱、伺服器地址等;

(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三)董事會或股東會關於同意申請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的決議;

(四)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五)擬開展業務類別及業務模式具體說明;

(六)合規經營承諾書,具體內容見本細則第八條;

(七)全體股東出具未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承諾書;

(八)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影本;

(九)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資訊資料、履歷表和近 3 個月內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等;

(十)內設部門情況,財務、技術、風控等主要部門負責人的基本資訊資料、履歷表等;

(十一)公司股東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影本、近 3 個月內的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涉及訴訟或仲裁情況說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公司股東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股東的基本資訊資料、身份證影本、履歷表、近 3 個月內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等;

(十二)分支機搆名冊及其所在地;

(十三)主要合作機構名冊及合作內容;

(十四)公司章程以及風險管理制度、網路資訊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客戶真實身份認證措施、客戶風險管理能力識別措施、財務管理制度、反欺詐、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制度和措施等風險管理能力說明材料;

(十五)在公安機關辦理互聯網站備案和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的證明材料;

(十六)營業場所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場所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

(十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司公章。

第八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

(一)嚴格遵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監管規定,依法合規經營;

(二)依法依規配合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以及市、縣(區)金融辦(局)、銀監分局等部門的監管工作;

(三)自願接入監管部門非現場監管資訊系統,準確、及時填報或提供資訊系統要求的相關資料、資訊,同意並授權電子資料存證平臺將存證合同內容中的業務資料按要求上傳,同意並授權電子資料存證服務平臺、資金存管銀行機構根據監管部門要求提供資料;

(四)確保及時向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以及市、縣(區)金融辦(局)、銀監分局等監管部門報送真實、準確的相關資料、資料;

(五)不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第九條 對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縣(市、區)金融辦(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設區市金融辦(局)應當自收到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工作;省政府金融辦應當自收到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和複審意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核驗,作出辦理備案登記或不予辦理備案登記的決定。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備案機構資訊公示、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且備案資訊公示期限不得少於 15 個工作日、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具體時限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第十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將許可結果在通信主管部門辦理完成後 5 個工作日內回饋各級監管部門;未按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

第十一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與通過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將資金存管協定的影本在該協定簽訂後 5個工作日內回饋各級監管部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資金存管系統正式上線後 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各級監管部門。

對於本細則發佈前已經簽訂資金存管協定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於備案登記後 6 個月內完成存管銀行更換。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承諾按監管要求向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及註冊地設區市金融辦(局)、銀監分局提供相關材料和業務情況,發現可疑資金異動、涉嫌非法集資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告知。

第十二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與協力廠商電子資料存證平臺簽訂電子資料存證合作協定,將電子資料存證合作協定的影本在該協議簽訂後 5 個工作日內回饋各級監管部門。

第十三條 省政府金融辦在官方網站上公示已完成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資訊,包括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基本資訊、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銀行業金融機構存管、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電子資料存證平臺等情況。省政府金融辦將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分支機搆情況於備案公示完成後 5 個工作日內告知分支機搆註冊地市、縣(區)金融辦(局)。

第十四條 在外地已備案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江西省內設立分支機搆的,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手續後 1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總部註冊地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備案登記證明檔影本;

(二)總部註冊地通信主管部門出具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檔影本;

(三)總部與通過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的資金存管協議影本;

(四)總部出具的分支機搆隸屬關係證明材料;

(五)總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影本;

(六)分支機搆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成立時間、工商註冊住所、經營範圍、組織形式、實際經營場所、負責人、聯繫方式等;

(七)分支機搆營業執照正副本影本;

(八)分支機搆合規經營承諾;

(九)分支機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基本資訊資料、履歷表;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分支機搆公章。

第十五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發生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申請備案變更: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住所;

(三)變更組織形式;

(四)變更註冊資本;

(五)調整業務範圍;

(六)變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分立、合併、重組;

(八)變更持股 5%以上的股東;

(九)設立或者撤並分支機搆;

(十)合作的資金存管銀行變更;

(十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

(十二)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事項。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相關合同、協議等證明材料。縣(市、區)金融辦(局)應收到變更備案登記申請後的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報送設區市金融辦(局);設區市金融辦(局)應收到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材料之後的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複審,報送省政府金融辦審核後公示。

第十六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至少 10 個工作日,書面告知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擬終止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服務的報告;

(二)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終止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的決議;

(三)存續貸業務處置、資金清算完成情況及風險評估報告;

(四)終止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服務的公告方案;

(五)終止業務過程中重大問題的應急預案;

(六)負責終止業務工作的部門、職責分工,主要負責人和連絡人的聯繫方式;

(七)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縣(市、區)金融辦(局)應收到備案註銷材料後的 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報送設區市金融辦(局);設區市金融辦(局)應收到備案註銷材料之後的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複審,報送省政府金融辦審核後註銷備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在依法進行清算後,由省政府金融辦註銷其備案。

第十七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省政府金融辦有權註銷其備案,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

(一)通過虛假、欺騙手段取得備案登記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規定的;

(三)監管部門通過實地調查、電話聯繫及其他監管手段無法聯繫到機構相關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

(四)備案登記後 6 個月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實現資金存管、未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的,停止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連續滿 6 個月的;

(五)拒不配合監管部門或拒不落實有關監管工作要求的;

(六)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省政府金融辦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根據相關備案登記資訊,建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檔案,根據備案變更、登出等情況進行更新。

第三章 備案登記管理特別規定

第十九條 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的,省政府金融辦依據專項整治中分類處置有關工作安排,對合規類機構的備案登記申請予以受理;對整改類機構,在其完成整改並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驗收合格後受理其備案登記申請。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前,應當到工商登記部門修改經營範圍,在公司名稱中標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字樣,在經營範圍中明確“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服務(應在金融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時,除需要提交本細則第七條所列備案登記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經營總體情況;

(二)業務種類以及每種產品具體資訊,包括合同範本、資金流轉圖、是否開展校園網路借貸業務等;

(三)業務規模資料資料,包括業務成交量、待收餘額、逾期情況、借款人與出借人數量及分佈情況等;

(四)違法違規整改情況說明;

(五)近 3 個月的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六)與通過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的資金存管協議影本;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專項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資金管理、業務規模、財務狀況、資訊披露情況、資訊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

(八)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合規法律意見書,包括對備案檔材料真實性、工商登記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業務模式及機構經營行為合法合規情況、存量不合規業務整改完成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九)與協力廠商電子資料存證平臺簽訂的電子資料存證合作協定影本;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等應對設區市金融辦(局)核實後的備案登記資訊進行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對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縣(市、區)金融辦(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設區市金融辦(局)應當自收到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工作;省政府金融辦應當自收到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和複審意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完成核驗,作出辦理備案登記或不予辦理備案登記的決定。其他時限要求與新設機構相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分支機搆,在其總部註冊地完成專項整治分類處置後,應及時向分支機搆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提交第八條規定的材料。

第四章 合規經營

第二十四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搆應當嚴格遵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監管規定,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協力廠商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管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專案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專案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資訊或不完整資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匯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資訊仲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 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五條 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及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 20 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 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 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 萬元。

第二十六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首付貸、校園貸、“現金貸”業務,不得撮合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規定的業務,不得違規與各類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

第二十七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在取得備案登記後 3 個月內接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省互聯網金融征信系統,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信用資訊。

第二十八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在其互聯網平臺及相關檔、協定中以醒目方式向出借人提示網路借貸風險、禁止性行為,明示出借人風險自擔,應經出借人確認。

第二十九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建立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參與網路借貸的投資人應當審慎投資,具備風險投資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對其投資結果負責,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投資損失並承擔相應風險。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評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對借款人的年齡、身份、借款用途、還款能力、資信情況等進行必要審查,避免為不適當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務。

第三十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建立客戶資訊安全保護及投訴處理制度,不得不當使用、洩露客戶資訊,對客戶投訴應當依法、及時答覆處理。

第三十一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建立資訊披露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行業監管制度、標準規範、自律準則開展資訊披露;鼓勵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結合自身實際,更加全面、及時地向社會公眾、平臺客戶進行資訊披露。

第三十二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在其官方網站醒目位置公佈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省互聯網金融協會等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

第三十三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每月向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銀監分局等部門報送機構經營情況、財務資料、資訊披露公告文稿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資訊披露情況、資訊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應當聘請有資質的資訊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對資訊安全實施測評認證;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資訊系統安全評價等協力廠商機構對本機構合規和資訊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在上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向註冊地縣(市、區)金融辦(局)、銀監分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評估報告、資訊安全等級測評認證報告等。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協力廠商機構出具的有關報告若被發現與事實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的,省政府金融辦有權拒絕接受由該機構出具的報告,向行業主管部門通報。

第三十五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搆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通過註冊地監管部門向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佈虛假資訊、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四)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資訊系統發生網路攻擊、網頁篡改、資訊洩露等重大網路安全事件,造成較嚴重後果。

第三十六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搆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通過註冊地監管部門向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以及市、縣(區)金融辦(局)、銀監分局等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依法採取多種措施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搆進行監督管理,包括日常監管、風險排查、現場檢查和風險處置等。現場檢查可根據需要,組成跨部門聯合現場檢查組,聯合現場檢查組由省政府金融辦或市、縣(區)金融辦(局)具體牽頭組織。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現場檢查,不得以商業機密、技術許可權受限等為由阻礙檢查。

第三十八條 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非現場監管資訊系統,收集、整理、分析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業務活動,持續監測風險狀況。

第三十九條 省政府金融辦有權根據相關監管規則,依據備案登記材料、非現場監管資訊系統的資訊資料及評估參數等內容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將評估分類結果在省政府金融辦網站、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江西)等公示。

第四十條 各設區市金融辦(局)應當牽頭建立網路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各市、縣(區)金融辦(局)應當及時將轄內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資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省政府金融辦。省政府金融辦及時將轄內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資訊報送省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四十一條 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網信辦等共同建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資訊共用機制,定期將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工商註冊、備案登記及註銷、合規經營承諾書、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違法違規等資訊,通過統一的省公共信用資訊平臺或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江西)即時交換資料、共用資訊。各設區市參照建立本轄區資訊共用機制。

第四十二條 各設區市金融辦(局)、銀監分局應於每年 3 月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報送上一年度本轄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監管情況報告。省互聯網金融協會應於每年 3 月前向省政府金融辦和江西銀監局報送上一年度網路借貸行業的自律管理情況報告。

第四十三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搆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市、縣(區)金融辦(局)、銀監分局等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等監管措施;省政府金融辦可以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備案登記並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的,由監管部門依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本細則第四十三條予以處罰,在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示,進行風險提示。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分支機搆開展經營但未及時向監管部門提交材料的,各設區市金融辦(局)應要求其限期補交有關材料,將有關資訊回饋至省政府金融辦。省政府金融辦將拒不報備材料的分支機搆情況回饋至總部註冊地的監管部門,在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示,進行風險提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政府金融辦會同江西銀監局、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網信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