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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協就相關合同指引徵求意見

配合原油期貨上市, 規範和指導期貨公司為境外參與者提供服務

為配合原油期貨上市, 規範和指導各期貨公司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期貨交易提供期貨經紀及結算服務, 中期協起草了《〈境外交易者參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期貨經紀合同補充協定〉指引》(下稱《補充協議》指引)《〈期貨公司與境外特殊參與者委託結算協議〉指引》(下稱《結算協議》指引)和《期貨經紀合同指引》(適用于境外經紀機構委託期貨公司從事境內期貨交易)等三個合同指引, 並對《〈期貨經紀合同〉指引》進行了修訂,

昨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中期協表示, 原油期貨上市是我國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嘗試。 原油期貨作為我國第一個國際化的期貨品種, 將建設國際化交易結算平臺, 全面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 現行《〈期貨經紀合同〉指引》在制定時主要考慮的是我國境內投資者, 並未涉及針對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特殊規則。 為此, 中期協起草和修訂了相關合同指引。

《補充協定》是針對境外交易者的補充規定, 是《期貨經紀合同》的組成部分, 期貨公司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託時, 應當在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的同時, 簽訂《補充協定》。 《補充協議》指引共21條。 在開戶方面, 明確約定境外交易者適用開戶實名認證制、交易編碼制度及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在保證金及其管理方面,

約定境外交易者可以以外匯資金, 標準倉單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在匯率風險方面, 約定貨幣兌換費用及匯率風險的承擔主體為境外交易者;在法律適用方面, 約定合同的解釋、履行及爭議解決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另外, 還明確了境外交易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行業自律規則的義務, 以及委託受送達人、《補充協議》的效力等事項。

《結算協議》指引對委託事項及承諾、保證金及其管理、結算與交割、風險控制等作了明確規定。 其中, 在保證金及其管理方面, 約定了保證金帳戶、保證金標準、匯率風險的承擔等內容。

《期貨經紀合同指引》共13節101條, 對聲明與承諾、委託、保證金及其管理、交易指令、結算與交割、風險控制、套期保值及套利業務、費用、免責條款、爭議解決等進行了明確。

《〈期貨經紀合同〉指引》整體框架和主要內容不變, 僅對不能滿足境外交易者從事境內期貨交易需要的條款進行必要調整, 同時根據期貨市場的發展變化, 對部分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 在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部分, 增加了“境外交易者支付的相關款項如果涉及貨幣兌換, 將由交易者自身承擔匯率波動風險”的提示。 在示範文本部分, 增加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期貨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還增加了在中國境內提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規定。

“雖然現在原油期貨上市還沒有準確的消息, 但中期協起草和修訂相關指引是在為原油期貨上市鋪平道路。 ”一家期貨公司高管如是對期貨日報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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