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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利奧·施特勞斯解讀《神學政治論》的方法問題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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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利奧·施特勞斯解讀

《神學政治論》的方法問題術

黃啟祥

作者簡介: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暨中國詮釋學研究中心

原發期刊:哲學動態

摘要:利奧·施特勞斯認為, 《神學政治論》運用了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交織的寫作方法, 而這個方法源自斯賓諾莎對《聖經》的解讀。 該觀點曾被一些學者視為研究《神學政治論》的指南。

而本文認為, 施特勞斯對《神學政治論》的寫作物件和解經規則的理解與文本本身並不一致, 他對斯賓諾莎的閱讀方法與寫作方法的論述也存在自相矛盾之處, 他關於《神學政治論》中存在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曲解生義。 [關鍵字]施特勞斯斯賓諾莎顯見表述隱秘表述

一、施特勞斯:斯賓諾莎的閱讀規則不適用於閱讀斯賓諾莎

利奧·施特勞斯(LeoStrauss)在《如何研讀斯賓諾莎的(神學政治論)》一文中認為, 要確定如何閱讀《神學政治論》, 首先要瞭解斯賓諾莎的寫作方法。 一般說來, 人們怎樣閱讀就怎樣寫作, 通過研究斯賓諾莎的閱讀習慣, 我們可以瞭解他的寫作習慣。

如果一個作者在其著作中明確闡述了讀書的正確方法, 我們就可由此知曉他如何閱讀。 斯賓諾莎在《神學政治論》第七章論述了閱讀兩種著作的方法, 我們可以借此獲知他如何寫作, 進而確定如何閱讀他的著作。 根據施特勞斯的表述, 斯賓諾莎認為, 閱讀古奧艱澀而不可理解的著作例如《聖經》, 需要一種歷史的方法, 它要求掌握與著作相關的完備的歷史知識, 包括語言知識, 作者生平、興趣和性格, 寫作緣由, 該書在歷史上的命運, 人們對它的各種不同解釋, 等等;對於表述真理的著作例如《幾何原本》, 讀者運用他的經驗或見解自然地便能夠理解, 能夠而且必須通過其自身來理解。 但施特勞斯認為, 這並不能為我們提供解讀斯賓諾莎著作的方法,
因為《神學政治論》不屬於這兩種著作中的任何一種。 “我們不能像他閱讀《聖經》那樣閱讀他的著作, 因為他的著作肯定不是古奧艱澀的書。 我們也不能像他閱讀《幾何原本》和其他可理解的著作那樣閱讀他的書, 因為他的書之於我們並不像他所說的可理解的書之於他那樣容易理解”¨。 由此, “我們對於斯賓諾莎閱讀規則的研究, 似乎陷入了窘境”。

施特勞斯指出, 斯賓諾莎認為真理和表達真理的哲學是永恆的, 無時問性。 他視自己的書為對真理的表達, 因而不需要借助歷史資料, 僅通過其自身就可以得到理解。 但是斯賓諾莎的現代解釋者們對此持反對意見。 對此, 施特勞斯反駁道, 哲學是一種歷史的知識,

這從一開始就否定了斯賓諾莎的真理觀和哲學觀, 進而否定了其學說的真理性。 這極有可能導致解釋者缺乏強烈的動力去像斯賓諾莎本人那樣理解其學說, 最終無法揭示斯賓諾莎著作的完整含義。 “情況似乎是, 如果一個人接受斯賓諾莎的解釋學原則, 他就不可能理解他;而如果拒絕它們, 他也不可能理解他”。 這樣一來, 斯賓諾莎的現代解釋者們對斯賓諾莎的解讀也陷人了困境。

施特勞斯似乎沒有意識到, 他這裡的論述隱含著一個否定其最初設定的結論, 即人們(至少斯賓諾莎)並非怎樣閱讀就怎樣寫作。 他可能更沒有意識到自己關於斯賓諾莎解讀兩種著作方法的論述是對斯賓諾莎的一個誤解。 《神學政治論》第七章所闡述的解釋方法並非解讀兩種著作的方法,而是理解和解釋《聖經》中兩類內容的方法。根據斯賓諾莎的觀點,《聖經》中包含道德教導,也包含神話、寓言、傳說和歷史記述。前一類內容是本質上就可理解的,人們很容易便能夠對之形成清晰的概念;後一類內容不能通過其自身而得到認識,需要借助歷史的方法來解釋。施特勞斯卻認為,斯賓諾莎把整部《聖經》都看成古奧艱澀不可理解的書,因而全部需要採用歷史的方法來解釋。施特勞斯的這樣一個誤讀導致他對《神學政治論》的一系列解釋錯誤。

既然我們無法根據斯賓諾莎的閱讀規則來閱讀其著作,斯賓諾莎的現代解釋者們的歷史方法又難以讓我們發現其著作的真義,因此施特勞斯建議把斯賓諾莎的解釋學與其著作的真理性分開,拒絕其解釋學,而承認其著作的絕對真理性。“修正斯賓諾莎的解釋學的必要性直接來自這樣一個假定,即他的學說是唯一正確的學說。根據這個假定,唯一正確的學說只能通過某些古書來理解”。也就是說,要揭示斯賓諾莎著作的完整含義,必須承認其唯一的真理性;而要發現其著作的真理性,必須拒絕其解釋學,因為根據他的解釋學,我們不能完整地揭示其著作的真理,“因此,人們有權利在閱讀其著作時偏離他自己的閱讀規則”_5]。故施特勞斯認為我們應該運用一種新的歷史解釋方法來閱讀斯賓諾莎的著作。

施特勞斯一方面承認斯賓諾莎的著作是唯一的真理,另一方面又主張採用歷史的方法來解釋它們,前者用以保證我們解讀斯賓諾莎著作的熱情,後者確保揭示斯賓諾莎著作的真理性,這貌似既克服了斯賓諾莎解釋學的不足,又消除了現代流行的歷史解釋方法的缺陷。施特勞斯實際上認為《神學政治論》表達了真理,但不是直接清楚地將真理表達出來,而需要我們通過一種歷史的方法將其揭示出來。也就是說,施特勞斯認為《神學政治論》中的真理是不能通過其自身得到理解的,這就改變甚至偷換了斯賓諾莎的真理概念。他實際上既否定斯賓諾莎的真理觀,又假定斯賓諾莎學說的唯一真理性,同時亦對斯賓諾莎的解釋學方法作出修正。因為在斯賓諾莎看來,真理是通過其自身就能夠得到理解的知識,故只有否定其真理觀,運用歷史方法解讀其著作,才具有適當性。但問題在於,斯賓諾莎的真理觀是其學說的一部分,我們如何既否定他的真理觀,又假定其學說的唯一真理性?

施特勞斯指出,相較於近代的哲學觀,當代人的哲學觀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當代人認為哲學知識不像斯賓諾莎所認為的那樣是一種超越歷史的知識,而是一種“歷史的”知識。因此當代人僅僅通過閱讀其著作並不能夠完全理解它們,而必須借助歷史資料,跨躍歷史時空所造成的理解障礙。例如,在斯賓諾莎那裡,哲學這個概念的含義與科學的含義基本上是一致的,意味著對世界的“唯一正確的”或者“最終的”描述。然而這一觀點已經逐漸被現代人所拋棄——它不僅被看作無法實現的,甚至被當成毫無意義或完全荒謬的。現代的科學與哲學也已經成為兩門不同的學科。所以我們只有通過閱讀先前時代的書,瞭解哲學這個概念在近代與當代的不同含義,才能理解斯賓諾莎所表達的思想,避免產生誤解。因此要正確解釋斯賓諾莎的著作,“今天的斯賓諾莎讀者必須學習曾為斯賓諾莎的同時代人所熟悉的語言基礎知識”6]。閱讀任何一個時代的語言書寫的著作,其前提是掌握這種語言,這是不言而喻的。像斯賓諾莎一樣,施特勞斯並不否認歐式幾何無需借助歷史方法就可得到理解,但是現代人閱讀歐幾裡得的古希臘文《幾何原本》,仍然要學習曾為他的同時代人所熟悉的語言基礎知識,瞭解其中每一個古希臘詞的含義。由此類推,所有著作就都必須通過歷史的方法來解釋,故斯賓諾莎所說的(施特勞斯也承認的)通過自身就可得到理解的書也就不存在了。

二、《神學政治論》的“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

施特勞斯解讀《神學政治論》的新的歷史的方法,具體地說,就是揭示其中“顯見表述(exotericism)”與“隱秘表述(esotericism)”的解讀方法。它是施特勞斯研究哲學史的一種獨特方法。施特勞斯在《迫害與寫作藝術》一文中對此進行了系統闡述。他認為,宗教迫害會對哲學家的寫作手法產生重要影響,進而影響解讀這類著作的方法。在受到壓制的環境中,哲學家要公開出版表達自己的激進甚至顛覆性思想的著作,必須運用一種寫作技巧。這種技巧既能使哲學家看上去與傳統信念保持一致,同時又能夠將其真正的思想傳達給潛在的哲學學者,為後人銘記。這類哲學家會在自己的著述中精心設計出複雜的結構,比如反復肯定傳統信念以滿足當局的要求或平息俗眾的苛責,同時又通過引入與傳統信念相矛盾的表述來暗示自己真正的觀點。這些表述的言外之意會引起有心讀者的注意,卻能逃過那些關注傳統信念的目光。施特勞斯認為,閱讀這類著作的重要原則是,假定書中與傳統信念(包括其前提或結論)相矛盾的表述是作者真正要表達的意思,而那些傳統信念則是用以安撫或者寬慰俗眾的。

施特勞斯之所以運用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方法解讀《神學政治論》,是因為在他看來,斯賓諾莎在這部著作中運用了這種寫作方法;而斯賓諾莎的這種寫作方法源自他對《聖經》的解讀,即他之所以運用這種方法解讀《聖經》,是因為《聖經》本身,更確切地說是《聖經》中的先知運用了這種表達方法。所以歸根結底,斯賓諾莎的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寫作方法源自先知。

施特勞斯之所以認為《神學政治論》的表達方法與《聖經》類似,是因為在他看來,兩者有一個共同特徵,即都充滿了矛盾。他說:“斯賓諾莎認為《聖經》是一本矛盾百出的書,他在一部自身充滿矛盾的書中顯示了這一觀點。”[8施特勞斯認為,解讀者需要確定一個普遍規則,以使其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準確判斷,即在斯賓諾莎相互矛盾的兩個表述中,究竟哪一個表達了其真實觀點;而恰恰是通過考察斯賓諾莎對《聖經》中矛盾表述的處理,我們能夠發現這樣一個普遍規則。斯賓諾莎在處理《聖經》中同一個先知的相互矛盾的表述時採取了這樣的規則:“只有證明了該矛盾源於說話場合不同或者兩個表述的聽眾不同,我們才能對說話者就談論主題所持的觀點進行判斷。??其中一個表述是對俗眾講的,另一個是對智者講的。”施特勞斯認為,在斯賓諾莎看來,無論《聖經》作者多麼偶然地承認他是在“以俗眾的方式”說話,只要他就一個主題作了相互矛盾的表述,就應該僅將其中那些與俗眾觀點相矛盾的表述當作認真的看法。這位作者他的任何一個表述,如果與俗眾視為神聖的或權威的觀點相一致,都應斷然拒絕,至少也要予以懸置,即使它從未與他的其他表述發生矛盾。因為《聖經》的作者們為了迎合俗眾,在表達一種有益的或虔敬的教誨的同時,不僅不質疑,甚至承認和證明聽者的不真實的或荒謬的原則或前提。他說:“斯賓諾莎甚至認為,即使摩西也可能教導他並不相信的東西(‘摩西認為,’或‘他至少想教導??’)。他稱這種交流方式為‘以適應俗眾的方式’說話,或者更多地稱為‘以適應他人的方式’說話。”

根據施特勞斯的看法,斯賓諾莎認為《聖經》所採取的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表達方式是《聖經》充滿矛盾的原因。他說:“斯賓諾莎??聲稱,至少《聖經》中的某些矛盾是有意的或故意的,他由此認為《聖經》中存在著一種隱秘的教誨,或者《聖經》的字面含義下面隱藏著一種深層的神秘含義。斯賓諾莎與這個最終結論相矛盾的表述,無疑在讀者心中留下這樣的印象:他的觀點,即《聖經》的表述,是作者有意適應俗眾的領會能力之結果,具有反語或顯見的特徵。但是這個暫時性的策略已經實現了它的最重要功能,即為讀者提供了最急需的資訊。我們可以說斯賓諾莎對《聖經》所作的簡要而顯見的解釋,展現了他自己的顯見的解釋特徵。”¨施特勞斯明確斷言“斯賓諾莎自己就是這類作者”¨,他認為《神學政治論》像《聖經》一樣採取了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寫作方式,這是造成《神學政治論》中諸多矛盾的主要原因,也是理解《神學政治論》的困難之根源。

當然,施特勞斯並非認為《神學政治論》是在簡單地模仿《聖經》的寫作方法。在他看來,《神學政治論》採取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表達方法是因為它與《聖經》一樣要面對雙重讀者。施特勞斯一方面承認斯賓諾莎的聲明,即《神學政治論》真正面向的是哲學學者,另一方面又把《理智改進論》中的一句話即“言語必須適應俗眾的領會能力”¨作為理解斯賓諾莎著作的總體綱領,強調斯賓諾莎的著作都從屬於這個書寫規則。施特勞斯認為,斯賓諾莎的思想表達從一定程度上順應了已被普遍接受的意見與方式,即使他認為它們是不真實的甚至荒謬的。“從斯賓諾莎在《神學政治論》中就這一問題的說法來看,這就是‘言語必須適應俗眾的領會能力’這一短語的正確解釋”。在施特勞斯看來,斯賓諾莎“在所有著作尤其是《神學政治論》中都是在‘向俗眾說話’。這與這樣一個事實,即他明確地說《神學政治論》不是面向俗眾而是面向哲學家並不矛盾”_l,因為他並不能阻止俗眾閱讀這本書,進而對他產生可能的指責和憎恨。

根據施特勞斯的觀點,斯賓諾莎在《神學政治論》中對某些潛在的哲學家說話,而俗眾也在聽,只是他通過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手法使得俗眾不能理解他的真實意思:“正是由於這個原因,他以自相矛盾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思想:那些為他的異端表述所震驚的人會因為近乎正統的套話而平息下來。”_1刮就是說,“如果斯賓諾莎感到有關的真理可能傷害大多數讀者,他就不會說出它們,反而會肯定它們的對立面”J。施特勞斯甚至認為,根據論辯修辭學規則,異端的表述更可能出現在中間某處,即膚淺的讀者通常不會感到好奇的地方。“斯賓諾莎即使在一套明確表述中顯示其認真的觀點,他也在另一套表述中與之發生矛盾,他能向更專心的讀者顯示它,同時也能向俗眾隱藏它”l】。因此,“閱讀《神學政治論》的正確規則是,如果遇到矛盾,我們必須認為,與斯賓諾莎所認為的俗眾的觀點最相抵觸的表述表達了他的認真觀點;不,即使一個具有異端特徵的表述的必然暗示也必須優先於相反的表述即斯賓諾莎從未明確反駁的表述。??只有通過這個閱讀規則,我們才能像斯賓諾莎本人理解他的思想那樣準確地理解它,避免受到或者繼續受到他的調和性表述的欺騙”l19]。至此,施特勞斯認為他發現了破解斯賓諾莎著作尤其是《神學政治論》的密碼。

簡言之,施特勞斯不否認斯賓諾莎的聲明,即《神學政治論》是寫給哲學學者的書,但同時又認為該書採取了適應俗眾的說話方式,其理由是後者也會看到它,並可能對其中的異端觀點表示憤怒和仇恨。他一方面要表達真理,另一方面又顧忌大眾的反應。為了避免遭到指責和敵視,斯賓諾莎採取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交織的寫作手法,顯見表述是給大眾看的,隱秘表述是給哲學學者看的。換言之,他把對哲學學者言說的內容隱藏在說給大眾的話中,這使得《神學政治論》的許多表述看起來充滿了矛盾。根據施特勞斯的這種看法,他無疑是在根據斯賓諾莎的解經方法來解釋《神學政治論》。這與他前面的聲明,即我們不能根據斯賓諾莎的解經方法來解釋《神學政治論》似乎相互抵牾。進一步分析表明,施特勞斯實際上認為《神學政治論》中存在著兩類閱讀著作的方法。一類是斯賓諾莎所公開聲稱的方法,這類方法又分為兩種,即閱讀不可理解的書的方法和閱讀可理解的書的方法。斯賓諾莎沒有根據這類閱讀方法中的任何一種來寫作,因此我們不能根據它們來閱讀《神學政治論》。另一類是他在《神學政治論》中未曾明言但實際上用以解讀《聖經》的方法,即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斯賓諾莎以此解經,也以此寫作,因而我們也應該以此來解讀《神學政治論》。這等於說,斯賓諾莎並未運用他所提出的“唯一正確的解經方法”,而是採用了這種秘密方法解釋《聖經》。

喬治·薩賓(GeorgeH.Sabine)認為,施特勞斯提出的這樣一種解釋規則是成問題的,因為實際上我們很難確定一個作者究竟設置了什麼樣的矛盾,而對言外之意的領會也不能只靠揭示具有欺騙性的思想體系的特徵,而且如何確定這種欺騙的範圍與程度也成問題。¨這一批評不無道理。

三、對《神學政治論》中“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質疑

施特勞斯認為,《神學政治論》中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表現手法源於斯賓諾莎對《聖經》的解讀。於是,接下來的問題便是,斯賓諾莎是否認為《聖經》運用了這種表現手法?如果我們同意施特勞斯的看法,他必須解釋清楚如下問題:(1)從斯賓諾莎的立場看,先知和使徒所要表達的這種隱秘學說是什麼?在這個關鍵問題上施特勞斯卻緘默不語。(2)這種隱秘學說是對誰言說的?政府當局?異教徒?還是哲學家?對此,他基本上略而不論。根據施特勞斯對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方法所作的一般說明可以推知,這種隱秘學說所面向的智者必定是哲學家。但是,從斯賓諾莎的觀點來看這顯然是錯誤的。其一,斯賓諾莎在《神學政治論》中一再強調《聖經》的言說物件是大眾,而且它對大眾才有必要。他在致布林堡的信中說:“《聖經》是專門用來滿足普通人需要的,所以它總是以純粹的人的方式說話,因為普通人不能理解高深的事物。”_2相反,他從未在任何地方提及《聖經》的言說物件是哲學家,且認為《聖經》讀解對於哲學研究而言並非必要。在他看來,一個人即使不熟悉《聖經》,卻能夠通過理性認識到神存在、神支配萬物、神保持萬物等,並且過一種純正的生活,這人便是十分幸福的,甚至比熟悉《聖經》的大眾更幸福。因為他除了正確的意見,還有清楚分明的關於神的知識。他說:“哲學家??是不會用[聖經中的]這些字句來困擾自己的。”_2其二,如果認為《聖經》所真正面向的讀者是哲學家,那就首先要承認先知都是哲學家,因為《聖經》中的話首先是啟示給他們的,但是斯賓諾莎認為先知在理智上都很平庸,與哲學家相去甚遠。其j,如果認為《聖經》所面向的讀者是哲學家,那就必須認為先知教導的是哲學或科學知識。這正是斯賓諾莎所嚴厲批評的觀點,他視之為對《聖經》的一種嚴重歪曲,並指出,持這種觀點的人“勢必會把先知在夢中都未想過的許多東西歸之於他們,並曲解它們的含義”。斯賓諾莎反復強調和論證《聖經》的目的不是教導真理或哲學知識,這是他劃分哲學與神學的關鍵。而這種劃分又是《神學政治論》的主旨之一。既然《聖經》的言說對象不是哲學家而是大眾,先知和使徒一方面要向大眾傳道,另一方面卻又向大眾隱藏自己要表達的觀點,這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如果將《聖經》視為精心設計的複雜矛盾體系,這便意味著《聖經》的作者在寫作《聖經》時有一個預先的整體籌畫,意味著《聖經》是一部經過嚴謹構思的著作,意味著它在寫作上具有統一性與系統性。但是斯賓諾莎所揭示給我們的《聖經》恰恰與此相反,他認為根本不存在這樣的構思計畫與創作設計,《聖經》是一部在兩千多年的時間裡由不同時代的先知向他們各自時代的人傳道之記述和彙編。斯賓諾莎非常認真地提出和論證了這個觀點,並且已為後來研究《聖經》歷史的嚴肅學者所認可。例如,恩格斯在《論早期基督教的歷史》中曾指出,最初的基督徒曾分成無數的宗派,“它既沒有後世基督教的教義,也沒有後世基督教的倫理”,“福音書和使徒行傳是對現已佚失的著作的後來的加工品,這些佚失著作的微弱的歷史核心在傳說的層層籠罩之下現在已經辨認不出;就連那幾篇所謂‘真正的’使徒書??或者是更晚的作品,或者最多也只是舊有無名作家的著述經過增補以後的加r品——這在目前只有職業神學家或其他立場偏頗的歷史學者才加以否認”。

如果斯賓諾莎認為《聖經》中存在著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那麼這意味著他至少在某種程度上主張寓意解經法。但是斯賓諾莎恰恰反對寓意解經法。他明確表示要以經解經,即根據《聖經》經文的字面意思解釋《聖經》。事實上,施特勞斯在其早期著作《斯賓諾莎的宗教批判》中也承認,根據斯賓諾莎的觀點,“凡是不能由《聖經》的字面含義顯示為《聖經》教導的東西,都不能斷言它是《聖經》的教導”。這等於否定了斯賓諾莎認為《聖經》中存在著被隱秘表述的觀點。

如果斯賓諾莎通過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方法來解釋《聖經》,那就意味著他不是要讓《聖經》批評成為一門科學,而是成為-I'1解釋學。_2這似乎與他在《神學政治論》中的聲明——他解釋《聖經》的方法與解釋自然的方法一致——相矛盾。我們從《神學政治論》第六章可以明白地看到,斯賓諾莎在神跡問題上完全採取科學的態度,他以自然知識解釋《聖經》中的神跡,把一切神跡都視為人們尚未認識或尚未清楚認識的自然事件。讀者不可能從這一章看到任何關於隱秘表述的蛛絲馬跡。

事實上,斯賓諾莎既未明確表示也未曾暗示《聖經》中存在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如前所述,斯賓諾莎將《聖經》的內容分為兩類,即《聖經》的道德教導與例釋這些教導的歷史記述、神話和寓言。前者指的是“《聖經》的教導並不是高深的思辨或哲學內容,而是無論多麼遲鈍的人都能認識的最簡單的東西”_2引,後者是為勸誘民眾信服這些教導而運用的材料,應符合民眾的理解力而非刻意向他們隱瞞自己的觀點。如果斯賓諾莎認為《聖經》中存在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那麼在他眼中,哪一類內容顯見,哪一類內容隱秘?施特勞斯顯然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斯賓諾莎還認為,那些用以說服不同受眾的材料常常因時、因地、因人而不同,可能彼此衝突和相互矛盾,但是它們並非神的真正教導,我們沒有必要區分其中哪一個是真理,哪一個是謬誤,因為相互衝突的兩種觀點可能都是錯的。比如,撒母耳直接否認神曾經為自己作出的裁斷而後悔(見《聖經》“撒母耳記上”第15章第29節),而耶利米則相反,他聲稱神確實曾經為自己作出的裁斷而後悔(《聖經》“耶利米書”第18章第8~10節)。根據施特勞斯的解釋學方法,這兩個段落中必定有一個是迎合俗眾的傳統思想,另一個是對智者言說的真理。但是在斯賓諾莎看來,無論說神後悔自己的決定還是說神不後悔自己的決定,都是錯誤的,因為它們都把神看成了具有情感和人格的法官。

斯賓諾莎認為,構成《聖經》絕大部分內容的神話、寓言、傳說和歷史記述之所以難以理解,並非因為其中存在隱秘表述,而是因為現代人對與《聖經》有關的歷史背景缺乏瞭解。在他看來,先知的佈道在其所處時代淺顯易懂,時人都能夠明白領會,因為先知本意便是向同時代的普通人傳道,既無必要也不可能採取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交織的表達方式。既然根據斯賓諾莎的觀點,《聖經》中並不存在所謂的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之分,那麼施特勞斯認為斯賓諾莎根據這種方法解經和寫作,並由此來解釋《神學政治論》,也就不能成立了。但是也許有人會說,斯賓諾莎不認為《聖經》中存在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不等於《神學政治論》沒有採用這種寫作方法。那麼,是什麼讓施特勞斯認定《神學政治論》中存在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並以此為基礎構造自己的論證?筆者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即歷史環境與文本修辭。一方面,施特勞斯解讀哲學史的“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方法主要用來解釋宗教迫害環境下的哲學著作。當時的荷蘭在宗教信仰方面雖然比較寬容,但並沒有寬容到可以公開批評基督教的程度。因此斯賓諾莎的哲學以及他關於哲學與神學關係的論述在當時一定會引起爭議,斯賓諾莎自己也清楚地意識到他的書中有哪些內容會冒犯教士們。他在一封信中說,他擔心當時的神學家們會敵視他的著作並展開攻擊,而他極其討厭與他們爭吵。l3。。另一方面,正因為如此,儘管《神學政治論》對解經原則和方法闡述得清楚明白,對舊約經文的具體詮釋也少有含糊隱晦之處。但是當斯賓諾莎將普遍的解經原理運用於新約並要得出否定新約中有關教義的結論時,他仍然用語謹慎,或者引而不發,或者欲言又止,或者運用雙關、隱喻等模棱兩可的表述,得出看似與其前提不一致的結論,並以其他理由為此結論進行辯護或掩飾。這使他的一些表述顯得前後不一,自相衝突。斯賓諾莎的宗教批判避免直接或尖銳地針對新約和基督教,因為基督教是當時荷蘭乃至歐洲社會中居於支配地位的宗教。毫無疑問,《神學政治論》的這種筆法意在規避可能來自基督教的迫害。也許正因為如此,施特勞斯認為它採用了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表達方法。但是施特勞斯顯然是過於硬性地將其方法套用於《神學政治論》了。斯賓諾莎對自己主要觀點的表達是相當清晰的,他也未肯定(更沒有反復地肯定)與其哲學觀點相反的俗眾的看法。

此外,還需指出一點,施特勞斯一方面不否認《神學政治論》面向哲學學者,另一方面又把“言語必須適應俗眾的領會能力”作為理解斯賓諾莎著作的綱領,這是他認為《神學政治論》存在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重要根據。該短語出自《理智改進論》第一部分結尾。斯賓諾莎在那裡指出,當我們努力朝向至善(人的心靈與整個自然相一致的知識),並指導理智趨向正確途徑的時候,我們必須生活下去,所以我們必須制定一些很好的生活規則,其中第一條是:“言語必須適應俗眾的領會能力。一切不妨礙實現我們目的的事情,都應盡力去做。因為我們如果能充分照顧到俗眾的理解力,也可以獲益不淺。而且,這樣還 可以使得俗眾欣然接受真理。”[31然而在斯賓諾莎那裡,生活規則與探求知識和寫作的規則是有明確區分的。因此可以說,施特勞斯誤用了這個表述。

施特勞斯認為,斯賓諾莎採取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表達方式,目的在於一方面可以向俗眾隱瞞自己的觀點,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哲學學者清楚地瞭解他的真實思想。但是施特勞斯所認為的由斯賓諾莎精心設計的複雜體系並不能騙過俗眾,例如,薩賓指出,哲學家運用施特勞斯的這個方法解釋斯賓諾莎的著作時會發現他是一個無神論者,而俗眾正是這樣看待斯賓諾莎的。“如果施特勞斯認為這不是一個悖謬,”薩賓帶著揶揄的口氣說,“我想那是因為他把評論家看得還不如俗眾”。斯賓諾莎所說的廣義的俗眾包括加爾文神學家,而“加爾文教最可能賦予他們的理智德性是一絲不苟地比較文本”,如果斯賓諾莎採取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表達方法,恐怕也難以騙過他們的眼睛。薩賓因此認為,施特勞斯對於《神學政治論》中的矛盾的分析對於理解這部著作意義不大。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歷史似乎表明,包括教士和神學家在內的許多俗眾清楚地理解了《神學政治論》的真實思想,因為這部著作出版之後受到荷蘭當局查禁,遭受歐洲各教會的敵視,並被列入禁書名單;而一些哲學研究者卻似乎不太理解斯賓諾莎究竟如何論證他的觀點,以致認為《神學政治論》的表述模糊不清,前後矛盾,由此對它的詮釋便難免削足適履、曲解生義。施特勞斯對《神學政治論》的誤讀便是其中一例。

注釋 [1][2][3][4_】l5][6][7][8][9][10][11][12][14][15][16][17][18][19]Leo Strauss,Persecution and the Art of Writing,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P.150,P.150,P.152,P.154, P.158, PP.160 ~ 161, PP. 22~37, P.176,PP.176 -77,P.178,PP.178~179,P.177,P.178,PP.183—184,P.184,PP.180~181,P.185,P.186. [13][20][22][23][24][29][30][31]Spinoza,Complete Works,Samuel Shirley and others(trans.),Michael L. Morgan (ed.),Haekett Publishing Company,Inc.,2002,P.6,P.463,P.809,P.810,P.520,P.510,P.776,P.6. [21][32][33]George H.Sabine,“Review of Persecution and the Art of Writing”,Ethics,Vo1.63,No.3,P.220, P.221,P.221. [25¨26]唐曉峰摘編:《馬克思恩格斯列寧論宗教》,人民出版社,2010,第198頁;第201頁。 [27]Leo Strauss,Spinoza's Critique of Religi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7,P.263. [28]這裡筆者同意斯圖爾曼的觀點,即斯賓諾莎讓《聖經》批評成為一門科學的意圖是認真的。參見Walter E. Stuermann,“Benedict Spinoza:A Pioneer in Biblical Criticism”,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for Jewish Research,Vo1.29,P.147。 (作者單位: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暨中國詮釋學研究中心) 責任編輯孫婧一

《神學政治論》第七章所闡述的解釋方法並非解讀兩種著作的方法,而是理解和解釋《聖經》中兩類內容的方法。根據斯賓諾莎的觀點,《聖經》中包含道德教導,也包含神話、寓言、傳說和歷史記述。前一類內容是本質上就可理解的,人們很容易便能夠對之形成清晰的概念;後一類內容不能通過其自身而得到認識,需要借助歷史的方法來解釋。施特勞斯卻認為,斯賓諾莎把整部《聖經》都看成古奧艱澀不可理解的書,因而全部需要採用歷史的方法來解釋。施特勞斯的這樣一個誤讀導致他對《神學政治論》的一系列解釋錯誤。

既然我們無法根據斯賓諾莎的閱讀規則來閱讀其著作,斯賓諾莎的現代解釋者們的歷史方法又難以讓我們發現其著作的真義,因此施特勞斯建議把斯賓諾莎的解釋學與其著作的真理性分開,拒絕其解釋學,而承認其著作的絕對真理性。“修正斯賓諾莎的解釋學的必要性直接來自這樣一個假定,即他的學說是唯一正確的學說。根據這個假定,唯一正確的學說只能通過某些古書來理解”。也就是說,要揭示斯賓諾莎著作的完整含義,必須承認其唯一的真理性;而要發現其著作的真理性,必須拒絕其解釋學,因為根據他的解釋學,我們不能完整地揭示其著作的真理,“因此,人們有權利在閱讀其著作時偏離他自己的閱讀規則”_5]。故施特勞斯認為我們應該運用一種新的歷史解釋方法來閱讀斯賓諾莎的著作。

施特勞斯一方面承認斯賓諾莎的著作是唯一的真理,另一方面又主張採用歷史的方法來解釋它們,前者用以保證我們解讀斯賓諾莎著作的熱情,後者確保揭示斯賓諾莎著作的真理性,這貌似既克服了斯賓諾莎解釋學的不足,又消除了現代流行的歷史解釋方法的缺陷。施特勞斯實際上認為《神學政治論》表達了真理,但不是直接清楚地將真理表達出來,而需要我們通過一種歷史的方法將其揭示出來。也就是說,施特勞斯認為《神學政治論》中的真理是不能通過其自身得到理解的,這就改變甚至偷換了斯賓諾莎的真理概念。他實際上既否定斯賓諾莎的真理觀,又假定斯賓諾莎學說的唯一真理性,同時亦對斯賓諾莎的解釋學方法作出修正。因為在斯賓諾莎看來,真理是通過其自身就能夠得到理解的知識,故只有否定其真理觀,運用歷史方法解讀其著作,才具有適當性。但問題在於,斯賓諾莎的真理觀是其學說的一部分,我們如何既否定他的真理觀,又假定其學說的唯一真理性?

施特勞斯指出,相較於近代的哲學觀,當代人的哲學觀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當代人認為哲學知識不像斯賓諾莎所認為的那樣是一種超越歷史的知識,而是一種“歷史的”知識。因此當代人僅僅通過閱讀其著作並不能夠完全理解它們,而必須借助歷史資料,跨躍歷史時空所造成的理解障礙。例如,在斯賓諾莎那裡,哲學這個概念的含義與科學的含義基本上是一致的,意味著對世界的“唯一正確的”或者“最終的”描述。然而這一觀點已經逐漸被現代人所拋棄——它不僅被看作無法實現的,甚至被當成毫無意義或完全荒謬的。現代的科學與哲學也已經成為兩門不同的學科。所以我們只有通過閱讀先前時代的書,瞭解哲學這個概念在近代與當代的不同含義,才能理解斯賓諾莎所表達的思想,避免產生誤解。因此要正確解釋斯賓諾莎的著作,“今天的斯賓諾莎讀者必須學習曾為斯賓諾莎的同時代人所熟悉的語言基礎知識”6]。閱讀任何一個時代的語言書寫的著作,其前提是掌握這種語言,這是不言而喻的。像斯賓諾莎一樣,施特勞斯並不否認歐式幾何無需借助歷史方法就可得到理解,但是現代人閱讀歐幾裡得的古希臘文《幾何原本》,仍然要學習曾為他的同時代人所熟悉的語言基礎知識,瞭解其中每一個古希臘詞的含義。由此類推,所有著作就都必須通過歷史的方法來解釋,故斯賓諾莎所說的(施特勞斯也承認的)通過自身就可得到理解的書也就不存在了。

二、《神學政治論》的“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

施特勞斯解讀《神學政治論》的新的歷史的方法,具體地說,就是揭示其中“顯見表述(exotericism)”與“隱秘表述(esotericism)”的解讀方法。它是施特勞斯研究哲學史的一種獨特方法。施特勞斯在《迫害與寫作藝術》一文中對此進行了系統闡述。他認為,宗教迫害會對哲學家的寫作手法產生重要影響,進而影響解讀這類著作的方法。在受到壓制的環境中,哲學家要公開出版表達自己的激進甚至顛覆性思想的著作,必須運用一種寫作技巧。這種技巧既能使哲學家看上去與傳統信念保持一致,同時又能夠將其真正的思想傳達給潛在的哲學學者,為後人銘記。這類哲學家會在自己的著述中精心設計出複雜的結構,比如反復肯定傳統信念以滿足當局的要求或平息俗眾的苛責,同時又通過引入與傳統信念相矛盾的表述來暗示自己真正的觀點。這些表述的言外之意會引起有心讀者的注意,卻能逃過那些關注傳統信念的目光。施特勞斯認為,閱讀這類著作的重要原則是,假定書中與傳統信念(包括其前提或結論)相矛盾的表述是作者真正要表達的意思,而那些傳統信念則是用以安撫或者寬慰俗眾的。

施特勞斯之所以運用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方法解讀《神學政治論》,是因為在他看來,斯賓諾莎在這部著作中運用了這種寫作方法;而斯賓諾莎的這種寫作方法源自他對《聖經》的解讀,即他之所以運用這種方法解讀《聖經》,是因為《聖經》本身,更確切地說是《聖經》中的先知運用了這種表達方法。所以歸根結底,斯賓諾莎的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寫作方法源自先知。

施特勞斯之所以認為《神學政治論》的表達方法與《聖經》類似,是因為在他看來,兩者有一個共同特徵,即都充滿了矛盾。他說:“斯賓諾莎認為《聖經》是一本矛盾百出的書,他在一部自身充滿矛盾的書中顯示了這一觀點。”[8施特勞斯認為,解讀者需要確定一個普遍規則,以使其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準確判斷,即在斯賓諾莎相互矛盾的兩個表述中,究竟哪一個表達了其真實觀點;而恰恰是通過考察斯賓諾莎對《聖經》中矛盾表述的處理,我們能夠發現這樣一個普遍規則。斯賓諾莎在處理《聖經》中同一個先知的相互矛盾的表述時採取了這樣的規則:“只有證明了該矛盾源於說話場合不同或者兩個表述的聽眾不同,我們才能對說話者就談論主題所持的觀點進行判斷。??其中一個表述是對俗眾講的,另一個是對智者講的。”施特勞斯認為,在斯賓諾莎看來,無論《聖經》作者多麼偶然地承認他是在“以俗眾的方式”說話,只要他就一個主題作了相互矛盾的表述,就應該僅將其中那些與俗眾觀點相矛盾的表述當作認真的看法。這位作者他的任何一個表述,如果與俗眾視為神聖的或權威的觀點相一致,都應斷然拒絕,至少也要予以懸置,即使它從未與他的其他表述發生矛盾。因為《聖經》的作者們為了迎合俗眾,在表達一種有益的或虔敬的教誨的同時,不僅不質疑,甚至承認和證明聽者的不真實的或荒謬的原則或前提。他說:“斯賓諾莎甚至認為,即使摩西也可能教導他並不相信的東西(‘摩西認為,’或‘他至少想教導??’)。他稱這種交流方式為‘以適應俗眾的方式’說話,或者更多地稱為‘以適應他人的方式’說話。”

根據施特勞斯的看法,斯賓諾莎認為《聖經》所採取的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表達方式是《聖經》充滿矛盾的原因。他說:“斯賓諾莎??聲稱,至少《聖經》中的某些矛盾是有意的或故意的,他由此認為《聖經》中存在著一種隱秘的教誨,或者《聖經》的字面含義下面隱藏著一種深層的神秘含義。斯賓諾莎與這個最終結論相矛盾的表述,無疑在讀者心中留下這樣的印象:他的觀點,即《聖經》的表述,是作者有意適應俗眾的領會能力之結果,具有反語或顯見的特徵。但是這個暫時性的策略已經實現了它的最重要功能,即為讀者提供了最急需的資訊。我們可以說斯賓諾莎對《聖經》所作的簡要而顯見的解釋,展現了他自己的顯見的解釋特徵。”¨施特勞斯明確斷言“斯賓諾莎自己就是這類作者”¨,他認為《神學政治論》像《聖經》一樣採取了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寫作方式,這是造成《神學政治論》中諸多矛盾的主要原因,也是理解《神學政治論》的困難之根源。

當然,施特勞斯並非認為《神學政治論》是在簡單地模仿《聖經》的寫作方法。在他看來,《神學政治論》採取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表達方法是因為它與《聖經》一樣要面對雙重讀者。施特勞斯一方面承認斯賓諾莎的聲明,即《神學政治論》真正面向的是哲學學者,另一方面又把《理智改進論》中的一句話即“言語必須適應俗眾的領會能力”¨作為理解斯賓諾莎著作的總體綱領,強調斯賓諾莎的著作都從屬於這個書寫規則。施特勞斯認為,斯賓諾莎的思想表達從一定程度上順應了已被普遍接受的意見與方式,即使他認為它們是不真實的甚至荒謬的。“從斯賓諾莎在《神學政治論》中就這一問題的說法來看,這就是‘言語必須適應俗眾的領會能力’這一短語的正確解釋”。在施特勞斯看來,斯賓諾莎“在所有著作尤其是《神學政治論》中都是在‘向俗眾說話’。這與這樣一個事實,即他明確地說《神學政治論》不是面向俗眾而是面向哲學家並不矛盾”_l,因為他並不能阻止俗眾閱讀這本書,進而對他產生可能的指責和憎恨。

根據施特勞斯的觀點,斯賓諾莎在《神學政治論》中對某些潛在的哲學家說話,而俗眾也在聽,只是他通過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手法使得俗眾不能理解他的真實意思:“正是由於這個原因,他以自相矛盾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思想:那些為他的異端表述所震驚的人會因為近乎正統的套話而平息下來。”_1刮就是說,“如果斯賓諾莎感到有關的真理可能傷害大多數讀者,他就不會說出它們,反而會肯定它們的對立面”J。施特勞斯甚至認為,根據論辯修辭學規則,異端的表述更可能出現在中間某處,即膚淺的讀者通常不會感到好奇的地方。“斯賓諾莎即使在一套明確表述中顯示其認真的觀點,他也在另一套表述中與之發生矛盾,他能向更專心的讀者顯示它,同時也能向俗眾隱藏它”l】。因此,“閱讀《神學政治論》的正確規則是,如果遇到矛盾,我們必須認為,與斯賓諾莎所認為的俗眾的觀點最相抵觸的表述表達了他的認真觀點;不,即使一個具有異端特徵的表述的必然暗示也必須優先於相反的表述即斯賓諾莎從未明確反駁的表述。??只有通過這個閱讀規則,我們才能像斯賓諾莎本人理解他的思想那樣準確地理解它,避免受到或者繼續受到他的調和性表述的欺騙”l19]。至此,施特勞斯認為他發現了破解斯賓諾莎著作尤其是《神學政治論》的密碼。

簡言之,施特勞斯不否認斯賓諾莎的聲明,即《神學政治論》是寫給哲學學者的書,但同時又認為該書採取了適應俗眾的說話方式,其理由是後者也會看到它,並可能對其中的異端觀點表示憤怒和仇恨。他一方面要表達真理,另一方面又顧忌大眾的反應。為了避免遭到指責和敵視,斯賓諾莎採取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交織的寫作手法,顯見表述是給大眾看的,隱秘表述是給哲學學者看的。換言之,他把對哲學學者言說的內容隱藏在說給大眾的話中,這使得《神學政治論》的許多表述看起來充滿了矛盾。根據施特勞斯的這種看法,他無疑是在根據斯賓諾莎的解經方法來解釋《神學政治論》。這與他前面的聲明,即我們不能根據斯賓諾莎的解經方法來解釋《神學政治論》似乎相互抵牾。進一步分析表明,施特勞斯實際上認為《神學政治論》中存在著兩類閱讀著作的方法。一類是斯賓諾莎所公開聲稱的方法,這類方法又分為兩種,即閱讀不可理解的書的方法和閱讀可理解的書的方法。斯賓諾莎沒有根據這類閱讀方法中的任何一種來寫作,因此我們不能根據它們來閱讀《神學政治論》。另一類是他在《神學政治論》中未曾明言但實際上用以解讀《聖經》的方法,即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斯賓諾莎以此解經,也以此寫作,因而我們也應該以此來解讀《神學政治論》。這等於說,斯賓諾莎並未運用他所提出的“唯一正確的解經方法”,而是採用了這種秘密方法解釋《聖經》。

喬治·薩賓(GeorgeH.Sabine)認為,施特勞斯提出的這樣一種解釋規則是成問題的,因為實際上我們很難確定一個作者究竟設置了什麼樣的矛盾,而對言外之意的領會也不能只靠揭示具有欺騙性的思想體系的特徵,而且如何確定這種欺騙的範圍與程度也成問題。¨這一批評不無道理。

三、對《神學政治論》中“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質疑

施特勞斯認為,《神學政治論》中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表現手法源於斯賓諾莎對《聖經》的解讀。於是,接下來的問題便是,斯賓諾莎是否認為《聖經》運用了這種表現手法?如果我們同意施特勞斯的看法,他必須解釋清楚如下問題:(1)從斯賓諾莎的立場看,先知和使徒所要表達的這種隱秘學說是什麼?在這個關鍵問題上施特勞斯卻緘默不語。(2)這種隱秘學說是對誰言說的?政府當局?異教徒?還是哲學家?對此,他基本上略而不論。根據施特勞斯對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方法所作的一般說明可以推知,這種隱秘學說所面向的智者必定是哲學家。但是,從斯賓諾莎的觀點來看這顯然是錯誤的。其一,斯賓諾莎在《神學政治論》中一再強調《聖經》的言說物件是大眾,而且它對大眾才有必要。他在致布林堡的信中說:“《聖經》是專門用來滿足普通人需要的,所以它總是以純粹的人的方式說話,因為普通人不能理解高深的事物。”_2相反,他從未在任何地方提及《聖經》的言說物件是哲學家,且認為《聖經》讀解對於哲學研究而言並非必要。在他看來,一個人即使不熟悉《聖經》,卻能夠通過理性認識到神存在、神支配萬物、神保持萬物等,並且過一種純正的生活,這人便是十分幸福的,甚至比熟悉《聖經》的大眾更幸福。因為他除了正確的意見,還有清楚分明的關於神的知識。他說:“哲學家??是不會用[聖經中的]這些字句來困擾自己的。”_2其二,如果認為《聖經》所真正面向的讀者是哲學家,那就首先要承認先知都是哲學家,因為《聖經》中的話首先是啟示給他們的,但是斯賓諾莎認為先知在理智上都很平庸,與哲學家相去甚遠。其j,如果認為《聖經》所面向的讀者是哲學家,那就必須認為先知教導的是哲學或科學知識。這正是斯賓諾莎所嚴厲批評的觀點,他視之為對《聖經》的一種嚴重歪曲,並指出,持這種觀點的人“勢必會把先知在夢中都未想過的許多東西歸之於他們,並曲解它們的含義”。斯賓諾莎反復強調和論證《聖經》的目的不是教導真理或哲學知識,這是他劃分哲學與神學的關鍵。而這種劃分又是《神學政治論》的主旨之一。既然《聖經》的言說對象不是哲學家而是大眾,先知和使徒一方面要向大眾傳道,另一方面卻又向大眾隱藏自己要表達的觀點,這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如果將《聖經》視為精心設計的複雜矛盾體系,這便意味著《聖經》的作者在寫作《聖經》時有一個預先的整體籌畫,意味著《聖經》是一部經過嚴謹構思的著作,意味著它在寫作上具有統一性與系統性。但是斯賓諾莎所揭示給我們的《聖經》恰恰與此相反,他認為根本不存在這樣的構思計畫與創作設計,《聖經》是一部在兩千多年的時間裡由不同時代的先知向他們各自時代的人傳道之記述和彙編。斯賓諾莎非常認真地提出和論證了這個觀點,並且已為後來研究《聖經》歷史的嚴肅學者所認可。例如,恩格斯在《論早期基督教的歷史》中曾指出,最初的基督徒曾分成無數的宗派,“它既沒有後世基督教的教義,也沒有後世基督教的倫理”,“福音書和使徒行傳是對現已佚失的著作的後來的加工品,這些佚失著作的微弱的歷史核心在傳說的層層籠罩之下現在已經辨認不出;就連那幾篇所謂‘真正的’使徒書??或者是更晚的作品,或者最多也只是舊有無名作家的著述經過增補以後的加r品——這在目前只有職業神學家或其他立場偏頗的歷史學者才加以否認”。

如果斯賓諾莎認為《聖經》中存在著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那麼這意味著他至少在某種程度上主張寓意解經法。但是斯賓諾莎恰恰反對寓意解經法。他明確表示要以經解經,即根據《聖經》經文的字面意思解釋《聖經》。事實上,施特勞斯在其早期著作《斯賓諾莎的宗教批判》中也承認,根據斯賓諾莎的觀點,“凡是不能由《聖經》的字面含義顯示為《聖經》教導的東西,都不能斷言它是《聖經》的教導”。這等於否定了斯賓諾莎認為《聖經》中存在著被隱秘表述的觀點。

如果斯賓諾莎通過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方法來解釋《聖經》,那就意味著他不是要讓《聖經》批評成為一門科學,而是成為-I'1解釋學。_2這似乎與他在《神學政治論》中的聲明——他解釋《聖經》的方法與解釋自然的方法一致——相矛盾。我們從《神學政治論》第六章可以明白地看到,斯賓諾莎在神跡問題上完全採取科學的態度,他以自然知識解釋《聖經》中的神跡,把一切神跡都視為人們尚未認識或尚未清楚認識的自然事件。讀者不可能從這一章看到任何關於隱秘表述的蛛絲馬跡。

事實上,斯賓諾莎既未明確表示也未曾暗示《聖經》中存在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如前所述,斯賓諾莎將《聖經》的內容分為兩類,即《聖經》的道德教導與例釋這些教導的歷史記述、神話和寓言。前者指的是“《聖經》的教導並不是高深的思辨或哲學內容,而是無論多麼遲鈍的人都能認識的最簡單的東西”_2引,後者是為勸誘民眾信服這些教導而運用的材料,應符合民眾的理解力而非刻意向他們隱瞞自己的觀點。如果斯賓諾莎認為《聖經》中存在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那麼在他眼中,哪一類內容顯見,哪一類內容隱秘?施特勞斯顯然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斯賓諾莎還認為,那些用以說服不同受眾的材料常常因時、因地、因人而不同,可能彼此衝突和相互矛盾,但是它們並非神的真正教導,我們沒有必要區分其中哪一個是真理,哪一個是謬誤,因為相互衝突的兩種觀點可能都是錯的。比如,撒母耳直接否認神曾經為自己作出的裁斷而後悔(見《聖經》“撒母耳記上”第15章第29節),而耶利米則相反,他聲稱神確實曾經為自己作出的裁斷而後悔(《聖經》“耶利米書”第18章第8~10節)。根據施特勞斯的解釋學方法,這兩個段落中必定有一個是迎合俗眾的傳統思想,另一個是對智者言說的真理。但是在斯賓諾莎看來,無論說神後悔自己的決定還是說神不後悔自己的決定,都是錯誤的,因為它們都把神看成了具有情感和人格的法官。

斯賓諾莎認為,構成《聖經》絕大部分內容的神話、寓言、傳說和歷史記述之所以難以理解,並非因為其中存在隱秘表述,而是因為現代人對與《聖經》有關的歷史背景缺乏瞭解。在他看來,先知的佈道在其所處時代淺顯易懂,時人都能夠明白領會,因為先知本意便是向同時代的普通人傳道,既無必要也不可能採取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交織的表達方式。既然根據斯賓諾莎的觀點,《聖經》中並不存在所謂的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之分,那麼施特勞斯認為斯賓諾莎根據這種方法解經和寫作,並由此來解釋《神學政治論》,也就不能成立了。但是也許有人會說,斯賓諾莎不認為《聖經》中存在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不等於《神學政治論》沒有採用這種寫作方法。那麼,是什麼讓施特勞斯認定《神學政治論》中存在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並以此為基礎構造自己的論證?筆者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即歷史環境與文本修辭。一方面,施特勞斯解讀哲學史的“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方法主要用來解釋宗教迫害環境下的哲學著作。當時的荷蘭在宗教信仰方面雖然比較寬容,但並沒有寬容到可以公開批評基督教的程度。因此斯賓諾莎的哲學以及他關於哲學與神學關係的論述在當時一定會引起爭議,斯賓諾莎自己也清楚地意識到他的書中有哪些內容會冒犯教士們。他在一封信中說,他擔心當時的神學家們會敵視他的著作並展開攻擊,而他極其討厭與他們爭吵。l3。。另一方面,正因為如此,儘管《神學政治論》對解經原則和方法闡述得清楚明白,對舊約經文的具體詮釋也少有含糊隱晦之處。但是當斯賓諾莎將普遍的解經原理運用於新約並要得出否定新約中有關教義的結論時,他仍然用語謹慎,或者引而不發,或者欲言又止,或者運用雙關、隱喻等模棱兩可的表述,得出看似與其前提不一致的結論,並以其他理由為此結論進行辯護或掩飾。這使他的一些表述顯得前後不一,自相衝突。斯賓諾莎的宗教批判避免直接或尖銳地針對新約和基督教,因為基督教是當時荷蘭乃至歐洲社會中居於支配地位的宗教。毫無疑問,《神學政治論》的這種筆法意在規避可能來自基督教的迫害。也許正因為如此,施特勞斯認為它採用了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表達方法。但是施特勞斯顯然是過於硬性地將其方法套用於《神學政治論》了。斯賓諾莎對自己主要觀點的表達是相當清晰的,他也未肯定(更沒有反復地肯定)與其哲學觀點相反的俗眾的看法。

此外,還需指出一點,施特勞斯一方面不否認《神學政治論》面向哲學學者,另一方面又把“言語必須適應俗眾的領會能力”作為理解斯賓諾莎著作的綱領,這是他認為《神學政治論》存在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重要根據。該短語出自《理智改進論》第一部分結尾。斯賓諾莎在那裡指出,當我們努力朝向至善(人的心靈與整個自然相一致的知識),並指導理智趨向正確途徑的時候,我們必須生活下去,所以我們必須制定一些很好的生活規則,其中第一條是:“言語必須適應俗眾的領會能力。一切不妨礙實現我們目的的事情,都應盡力去做。因為我們如果能充分照顧到俗眾的理解力,也可以獲益不淺。而且,這樣還 可以使得俗眾欣然接受真理。”[31然而在斯賓諾莎那裡,生活規則與探求知識和寫作的規則是有明確區分的。因此可以說,施特勞斯誤用了這個表述。

施特勞斯認為,斯賓諾莎採取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表達方式,目的在於一方面可以向俗眾隱瞞自己的觀點,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哲學學者清楚地瞭解他的真實思想。但是施特勞斯所認為的由斯賓諾莎精心設計的複雜體系並不能騙過俗眾,例如,薩賓指出,哲學家運用施特勞斯的這個方法解釋斯賓諾莎的著作時會發現他是一個無神論者,而俗眾正是這樣看待斯賓諾莎的。“如果施特勞斯認為這不是一個悖謬,”薩賓帶著揶揄的口氣說,“我想那是因為他把評論家看得還不如俗眾”。斯賓諾莎所說的廣義的俗眾包括加爾文神學家,而“加爾文教最可能賦予他們的理智德性是一絲不苟地比較文本”,如果斯賓諾莎採取顯見表述與隱秘表述的表達方法,恐怕也難以騙過他們的眼睛。薩賓因此認為,施特勞斯對於《神學政治論》中的矛盾的分析對於理解這部著作意義不大。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歷史似乎表明,包括教士和神學家在內的許多俗眾清楚地理解了《神學政治論》的真實思想,因為這部著作出版之後受到荷蘭當局查禁,遭受歐洲各教會的敵視,並被列入禁書名單;而一些哲學研究者卻似乎不太理解斯賓諾莎究竟如何論證他的觀點,以致認為《神學政治論》的表述模糊不清,前後矛盾,由此對它的詮釋便難免削足適履、曲解生義。施特勞斯對《神學政治論》的誤讀便是其中一例。

注釋 [1][2][3][4_】l5][6][7][8][9][10][11][12][14][15][16][17][18][19]Leo Strauss,Persecution and the Art of Writing,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P.150,P.150,P.152,P.154, P.158, PP.160 ~ 161, PP. 22~37, P.176,PP.176 -77,P.178,PP.178~179,P.177,P.178,PP.183—184,P.184,PP.180~181,P.185,P.186. [13][20][22][23][24][29][30][31]Spinoza,Complete Works,Samuel Shirley and others(trans.),Michael L. Morgan (ed.),Haekett Publishing Company,Inc.,2002,P.6,P.463,P.809,P.810,P.520,P.510,P.776,P.6. [21][32][33]George H.Sabine,“Review of Persecution and the Art of Writing”,Ethics,Vo1.63,No.3,P.220, P.221,P.221. [25¨26]唐曉峰摘編:《馬克思恩格斯列寧論宗教》,人民出版社,2010,第198頁;第201頁。 [27]Leo Strauss,Spinoza's Critique of Religi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7,P.263. [28]這裡筆者同意斯圖爾曼的觀點,即斯賓諾莎讓《聖經》批評成為一門科學的意圖是認真的。參見Walter E. Stuermann,“Benedict Spinoza:A Pioneer in Biblical Criticism”,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for Jewish Research,Vo1.29,P.147。 (作者單位: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暨中國詮釋學研究中心) 責任編輯孫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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