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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機構法律風險管理及合同文本詳解

管理好只有把對法律風險的管理融入到具體的業務流程中, 才能管理好信貸法律風險, 否則只會流於形式。 信貸法律風險, 否則只會流於式!

法律風險是銀行、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信貸機構面臨的非常重要的一類風險, 信貸機構在法律方面出現問題往往是致命的, 隨著不良貸款激增, 信貸機構法律風險頻發, 有效提高自身信貸法律風險的管理能力已經迫在眉睫。

信貸法律風險具有如下特徵

廣泛性——法律風險廣泛存在於信貸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 貸前、貸中、貸後、逾期清收都會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

滯後性——法律風險具有滯後性, 有些業務即便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有時也不見得一定爆發出來, 但往往一旦爆發出來就晚了。

專業性——要做好信貸法律風險管理對業務人員的專業性要求比較高, 只有既懂業務又懂法律的人才能做好。

信貸機構在法律風險管理方面普遍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 信貸法律風險管理主要依賴業務人員的經驗和道德水準, 而從實際情況看, 信貸機構往往缺乏相應的專業人員, 客戶經理的法律素養普遍非常差, 多數機構甚至沒有配備專門的法律部門。

第二, 缺乏對信貸法律風險的有效識別、評估、管理、監測, 一旦問題出現時往往也就晚了。

第三, 對信貸法律風險的管理與對其他信貸風險的管理脫節,

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四, 法律風險管理主要體現在事後救濟, 缺乏前瞻性, 法律的作用更多的體現為法律的強制作用, 而法律的指引、評價、預測、教育等作用.未在業務流程中充分體現出來。

法律是規範和嚴謹的, 容不得半點含糊!我們發現, 對於很多法律問題, 上述機構的認識是模糊的, 風險並不可怕, 可怕的是不知道風險的存在, 這種認識上的模糊, 給信貸機構帶來巨大的風險。

比如:

☑ 借款人財產被別的債權人查封遲遲不進行處置, 怎麼辦?

☑ 配偶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設定抵押是否有效?

☑ 抵押權人出具同意開發商預售的函, 抵押權是否消滅?

☑ 銀行能否將單筆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從而盤活不良資產?

☑ 民營醫院或民辦學校能否做保證人?

☑ 借款展期和借新還舊需不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 物保人保並存, 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 是否必須先以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 當被執行人存在多個債權人時, 如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處置和分配?

☑ 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樣長, 借款到期是否抵押也到期了?

☑ “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執行?

☑ 離婚協議對財產的分割能否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

☑ 面對承租人、房屋買受人、共有人等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 阻礙執行, 債權人怎麼破?

縱觀信貸機構面臨的法律風險, 除由於外部法律環境(比如法律規定不完善、有疏漏、司法適用的不確定性)等引起的法律風險外,

多數法律風險是由於放貸機構、債務人、擔保人等的行為引起的(比如違法、違規、違約、不當、怠於行使權利等), 因此對信貸法律風險的管理其核心是對相關行為的管理, 而只有把對相關行為的管理融入到信貸機構的經營活動中才能更好的管理相應法律風險, 就信貸業務而言, 只有把對信貸法律風險融入到具體的業務流程中, 才能取得好的管理效果, 否則只會流於形式。

為了有效提升信貸和擔保機構法律風險管理能力, 中企清大特舉辦本次法律實務培訓班。 本次授課老師孫自通本身是律師, 專注信貸、擔保領域多年, 孫老師不僅精通法律, 對信貸業務流程也有詳細的瞭解和實操經驗,

其出版的專著《小微企業信貸業務流程與法律實務》(上下冊)獲得了99%以上的好評率。 孫老師在本次授課中把信貸、擔保等機構常見的法律風險濃縮為4大模組153個問題並結合業務流程進行詳細解讀。 培訓結束, 會附送孫自通律師起草的全套業務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債權轉讓合同等)(2018年最新修訂版)。

本次課程由孫自通老師一人主講, 能有效保證課程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大綱上所有問題都會講到, 不會有遺漏。

還在等什麼, 趕緊報名參加吧!

(前50名報名學員額外贈送《信貸風險管理實務精華文集(第一季)一本》)

受邀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信委、財政廳、金融辦(局), 中小企業局, 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資金互助社、資產管理公司及有關單位。

課程時間、地點

2018年3月15日-18日 杭州

培訓時間共計3天,15日為報到時間

收費標準

培訓費:4580元/人(含培訓費、專家費、場地費、自助交流午餐費用)住宿統一安排費用自理。

課程大綱

法律風險153個問題-結合業務流程重點內容分析

模組一信貸法律基礎(業務要點分析)

問題1:信貸法律風險的特徵及目前信貸法律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問題2:銀行法務部的職責範圍以及與其他部門的關係?

問題3:什麼是借貸法律關係?如何理解借貸合意及交付?

問題4:如何理解擔保?

問題5:如何理解反擔保?

問題6: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方式為借貸提供擔保的法律效力如何?

問題7:網貸平臺的借款人逾期,網貸平臺能否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問題8:擔保公司不代償,銀行能否直接行使反擔保權利?

問題9:擔保公司不代償的情況下,能否向債務人和反擔保人追償?

問題10:獨立擔保在國內商事交易中是否有效?

問題11:如何更好的約定擔保範圍?(示範條款)

模組二:貸前法律風險(含審查審批)

問題12:貸前操作要點及常見法律風險分析

問題13:普通客戶經理對於法律風險應瞭解的程度及職責範圍?

(一)借款主體法律風險

問題14:常見三類借款主體資格分析(公司、自然人、個體工商戶)

問題15:分公司做借款人是否有效?

問題16:公司和老闆哪個做借款人更好?做共同借款人是否有效?

問題17: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要求其配偶一塊償還?(18年最新司法解釋詳解)

問題18:夫妻一方對外擔保,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問題19:借名貸款,能否要求名義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一起償還?

問題20:冒名貸款的法律風險?

問題21:“多戶貸一戶用”帶來的法律風險?

(二)抵押擔保部分

問題22:什麼是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的法律特徵?

問題23:如何理解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

問題24: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是否有效?

問題25:以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設定抵押,是否有效?

問題26:按照法律規定,常見抵押財產的範圍?

問題27:按照法律規定,哪些財產不能設定抵押?

問題28:被查封的財產能否設定抵押?

問題29:社會公益設施抵押面臨的法律風險?

問題30:集體土地和農村私房能否設定抵押?

問題31:當抵押遇見租賃——如何應對抵押人倒簽租賃合同對抗我們的抵押權?

問題32:當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和人保並存,是否需要先處置債務人提供的抵物保?(物保和人保並存)

問題33: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並存,是否必須先以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問題34:夫妻一方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將共有房屋抵押,法律效力如何?

問題35:分公司以其名下財產抵押法律效力如何?

問題36:劃撥土地能否辦理抵押?拍賣劃撥土地有什麼要求和限制?

問題37:辦理房屋預抵押登記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問題38:消費者優先權、工程款優先權與在建工程抵押權那個更優先,如何控制風險?

問題39:最高額抵押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法院查封風險的應對及處理!

問題40:浮動抵押的操作要點?

(三)保證擔保部分

問題 41:保證關係成立的四種常見方式?

問題 42:只是在協議中簽字,但未明確保證人身份,保證關係是否建立?

問題43:國家機關提供保證擔保是否有效?國家機關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如何強制執行?

問題44: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供保證擔保是否有效?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如何認定?

問題45:民營醫院或民辦學校能否做保證人?

問題46:銀行支行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是否有效?

問題47:分公司未經總公司授權提供擔保是否有效?應承擔什麼責任?

問題48:企業法人職能部門簽訂的保證合同的效力及其責任承擔?

問題49: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未按照《公司法》16條做出相應決議是否有效?對相應決議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

問題50: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問題51: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別?

問題52:共同保證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問題53:保證期間的性質?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銜接及轉換?

問題54:如何理解最高額保證擔保中的決算期、最高限額、清償期、保證期間?

問題55:保證合同無效的常見事由及法律後果?

(四)質押擔保部分

問題56:質押擔保的基本概念及種類(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問題57:車輛抵押和車輛質押的區別?

問題58:哪些權利可以質押?

問題59:如何有效設立質權?

問題60:股權質押操作要點及常見風險?

問題61:應收賬款質押操作要點及常見風險?

問題62:存單質押操作要點及常見風險。

問題63:如何理解保證金質押中的“特定化”?遇到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保證金帳戶,如何應對?

問題64:汽車合格證質押是質押嗎?有什麼風險?

問題65:能否通過直接變賣的方式實現動產質押權?

模組三合同簽訂、登記辦理及放款部分

問題66:合同簽訂的四個要點?

問題67:格式合同的法律風險不能忽視。

問題68:在合同中約定的送達地址能否作為法院司法送達的地址?

問題69:爭議解決方式選擇訴訟好還是選擇仲裁好?

問題70:合同填寫及蓋章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問題71:合同不加蓋騎縫章帶來的風險。

問題72:“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和“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一樣嗎?

問題73:只有借條,沒有轉帳憑證,法院會如何認定?(大額現金借貸有哪些風險)

問題74:債權人只有銀行轉帳憑證能否認定成立借貸關係?

問題75:出借人委託會計、出納等第三人付款有什麼風險?

問題76:經借款人授權將借款打給第三人,有什麼風險?

問題77:借款人委託第三人還款有什麼風險?

問題78:假公章和冒名簽的法律後果分析及防範?

問題79:強制執行公證的兩個不容忽視的風險?(司法部最新規定解讀)

問題80:抵押合同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問題81:只簽訂房屋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是否有效?

問題82:只簽訂房屋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承擔什麼責任?

問題83:車輛抵押只簽訂車輛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是否有效?

問題84:抵押合同約定,債務人到期不還錢,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是否有效?

問題85:他項權證僅登記本金數額,合同約定擔保範圍包括利息、違約金,優先債權範圍以哪個為准?

問題86:在合同中約定債的變更無需征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是否有效?

問題87: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幾個問題?

(1)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2)如何理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的24%和36%?

(3)出借人預扣利息如何處理?

(4)約定複利是否有效?

(5)法院是否支持超過24%的逾期利息、違約金?

(6)自願支付的超過24%的利息法院如何處理?

問題88: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關於利息、利率的常見法律問題

模組四貸後管理及逾期清收

問題89:借款人經營狀況惡化,出借人能否提前收回貸款?

問題90:借款人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能否提前收回貸款?

問題91: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在催款通知上簽訂,其法律效力如何?

問題92:對原有借款結息後重新簽訂新的借款協定法律效力如何?

問題93:展期的法律風險匯總?

(1)如何理解展期性質?——展期是原債權債務關係的延續還是建立新的債權債務關係?

(2)逾期貸款能否辦理展期?

(3)已經展期過的業務能否再展期?

(4)抵押物被查封的債權能否辦理展期?

(5)主合同展期,抵押登記是否需要重新辦理?

(6)主合同展期,未經保證人同意的法律後果。

問題94:借新還舊常見法律風險梳理

(1)是否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質押登記?

(2)以貸還貸,保證人是否免除保證責任?

問題95:債權轉讓的,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問題96:主合同內容變更如加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法律效力如何?

問題9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擅自轉讓抵押物的效力如何?

問題98:抵押權實現的條件及方式?

問題99: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是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有哪些風險?

問題100: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樣長,借款到期是否抵押也到期了?

問題101:抵押權人未按照物權法202條的規定在主債權訴訟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是否消滅?

問題102: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是否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中斷而順延?

問題103:同一抵押物存在多個抵押權時的實現順序?

問題104:房地一體原則對抵押權實現的影響。

問題105:未在訴訟中確認抵押權的法律後果?

問題106:優先于抵押權的權利都有哪些?

問題107:當抵押遇見拆遷,拆遷人有無通知抵押權人的義務?未通知抵押權人,擅自將拆遷補償支付給抵押人,抵押權人能否要求拆遷人給予賠償?

問題108:抵押權人同意開發商預售,是否喪失抵押權?

問題109:主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併轉讓?是否需要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

問題110: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問題111:債務人破產,債權人能否既申報破產債權,又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問題112:保證人破產,如何應對?

問題113:如何應對債務人、保證人利用破產逃費債務?

問題114:債務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保證人是否用承擔保證責任?

問題115:起訴時能否只起訴保證人或借款人?

問題116:如果只起訴借款人,之後還能否對保證人另行提起訴訟?

問題117:保證人在主合同當事人欺詐、脅迫的情況下提供擔保,擔保是否有效?

問題118:借款沒有到期,保證人死亡,能否用保證人的遺產承擔相應責任?

問題119:保證人常見抗辯權分析(小心保證人脫保)。

問題120:以物抵債操作要點及風險?

問題121:讓保證人或第三人承接債務的操作要點及風險。

問題122:債權人訴訟清收的要點及常見風險。

問題123: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償還借款利息的行為如何認定?

問題124:過了訴訟時效的債務能否抵消?如果債務人在本機構有存款,銀行能否直接扣劃?

問題125:最新財產保全司法解釋重要條款解讀

問題126:如何利用支付令回收債權?

問題127:如何利用代位權清收債權?

問題128:如何利用撤銷權清收債權?

問題129:唯一一套房真的不能執行嗎?

問題130: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先查封如何處理?

問題131:多個債權人如何處置和分配被執行人的財產?(個人+公司)

問題132:關於最新網路司法拍賣流程及操作要點。(評估價、保留價及是否接受抵債等問題)

問題133:拍賣前法院需不需要通知抵押權人?

問題134:未經輪候查封法院同意,在先查封法院能否處置查封財產?

問題135:拍賣後,如何應對拒絕騰房?如何應對登記部門拒絕配合過戶?

問題13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執行中變更、追加 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要點解讀。

問題137:能否在執行程式中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共同債務人,能否直接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

問題138:“老闆”個人借錢,錢用於公司經營,能否要求公司一塊兒還?

問題139:“老闆”以公司名義借錢,錢用於個人使用,能否要求個人一塊兒還?

問題140:債權轉讓,通過口頭或公告的方式通知債務人是否有效?

問題141:銀行能否將單筆不良債權轉給普通自然人和企業?

問題142: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的法律風險?

問題143:借款人所有的房屋已經出售但暫未過戶,法院能否查封並拍賣。

問題144:抵押權人如何在拍賣程式中實現抵押權。

問題145: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

問題146:如何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問題147:債務人遲延履行生效判決,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利息?

問題148:債務人通過惡意訴訟對抗我們執行,如何應對?

問題149:關於強制報告財產制度。

問題150:如何利用限制出境等措施?

問題151:關於限制高消費措施的運用?

問題152:案外人通過執行異議常見執行異議類型及處理。

問題153:離婚協議對於財產的分割能否對抗法院執行?

講師簡介

孫老師

中企清大金融教育集團總裁,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擁有高級信用管理師資格,專注小額信貸、互聯網金融、民間借貸等領域,年授課百餘天,累計培訓學員數萬人,孫老師曾經接受民生銀行、中信銀行、瀘州銀行、甘肅銀行、日照銀行、長安銀行、曲靖銀行、上饒銀行、德州農商行、武漢農商行、濟甯農商行、內蒙古省聯社、德陽信用聯社、通遼科左後旗信用社、北銀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以及超過半數的省級小貸協會的邀請講授實務培訓課程,授課內容深受學員好評,累計培訓學員數萬人,為國內知名信貸、擔保、互聯網金融等行業權威風險管控專家。

開班時間、地點

2018年3月15日—18日,培訓時間共計3天,3月15日為報到時間。

地點:杭州

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資金互助社、資產管理公司及有關單位。

課程時間、地點

2018年3月15日-18日 杭州

培訓時間共計3天,15日為報到時間

收費標準

培訓費:4580元/人(含培訓費、專家費、場地費、自助交流午餐費用)住宿統一安排費用自理。

課程大綱

法律風險153個問題-結合業務流程重點內容分析

模組一信貸法律基礎(業務要點分析)

問題1:信貸法律風險的特徵及目前信貸法律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問題2:銀行法務部的職責範圍以及與其他部門的關係?

問題3:什麼是借貸法律關係?如何理解借貸合意及交付?

問題4:如何理解擔保?

問題5:如何理解反擔保?

問題6: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方式為借貸提供擔保的法律效力如何?

問題7:網貸平臺的借款人逾期,網貸平臺能否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問題8:擔保公司不代償,銀行能否直接行使反擔保權利?

問題9:擔保公司不代償的情況下,能否向債務人和反擔保人追償?

問題10:獨立擔保在國內商事交易中是否有效?

問題11:如何更好的約定擔保範圍?(示範條款)

模組二:貸前法律風險(含審查審批)

問題12:貸前操作要點及常見法律風險分析

問題13:普通客戶經理對於法律風險應瞭解的程度及職責範圍?

(一)借款主體法律風險

問題14:常見三類借款主體資格分析(公司、自然人、個體工商戶)

問題15:分公司做借款人是否有效?

問題16:公司和老闆哪個做借款人更好?做共同借款人是否有效?

問題17: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要求其配偶一塊償還?(18年最新司法解釋詳解)

問題18:夫妻一方對外擔保,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問題19:借名貸款,能否要求名義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一起償還?

問題20:冒名貸款的法律風險?

問題21:“多戶貸一戶用”帶來的法律風險?

(二)抵押擔保部分

問題22:什麼是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的法律特徵?

問題23:如何理解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

問題24: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是否有效?

問題25:以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設定抵押,是否有效?

問題26:按照法律規定,常見抵押財產的範圍?

問題27:按照法律規定,哪些財產不能設定抵押?

問題28:被查封的財產能否設定抵押?

問題29:社會公益設施抵押面臨的法律風險?

問題30:集體土地和農村私房能否設定抵押?

問題31:當抵押遇見租賃——如何應對抵押人倒簽租賃合同對抗我們的抵押權?

問題32:當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和人保並存,是否需要先處置債務人提供的抵物保?(物保和人保並存)

問題33: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並存,是否必須先以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問題34:夫妻一方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將共有房屋抵押,法律效力如何?

問題35:分公司以其名下財產抵押法律效力如何?

問題36:劃撥土地能否辦理抵押?拍賣劃撥土地有什麼要求和限制?

問題37:辦理房屋預抵押登記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問題38:消費者優先權、工程款優先權與在建工程抵押權那個更優先,如何控制風險?

問題39:最高額抵押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法院查封風險的應對及處理!

問題40:浮動抵押的操作要點?

(三)保證擔保部分

問題 41:保證關係成立的四種常見方式?

問題 42:只是在協議中簽字,但未明確保證人身份,保證關係是否建立?

問題43:國家機關提供保證擔保是否有效?國家機關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如何強制執行?

問題44: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供保證擔保是否有效?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如何認定?

問題45:民營醫院或民辦學校能否做保證人?

問題46:銀行支行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是否有效?

問題47:分公司未經總公司授權提供擔保是否有效?應承擔什麼責任?

問題48:企業法人職能部門簽訂的保證合同的效力及其責任承擔?

問題49: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未按照《公司法》16條做出相應決議是否有效?對相應決議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

問題50: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問題51: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別?

問題52:共同保證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問題53:保證期間的性質?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銜接及轉換?

問題54:如何理解最高額保證擔保中的決算期、最高限額、清償期、保證期間?

問題55:保證合同無效的常見事由及法律後果?

(四)質押擔保部分

問題56:質押擔保的基本概念及種類(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問題57:車輛抵押和車輛質押的區別?

問題58:哪些權利可以質押?

問題59:如何有效設立質權?

問題60:股權質押操作要點及常見風險?

問題61:應收賬款質押操作要點及常見風險?

問題62:存單質押操作要點及常見風險。

問題63:如何理解保證金質押中的“特定化”?遇到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保證金帳戶,如何應對?

問題64:汽車合格證質押是質押嗎?有什麼風險?

問題65:能否通過直接變賣的方式實現動產質押權?

模組三合同簽訂、登記辦理及放款部分

問題66:合同簽訂的四個要點?

問題67:格式合同的法律風險不能忽視。

問題68:在合同中約定的送達地址能否作為法院司法送達的地址?

問題69:爭議解決方式選擇訴訟好還是選擇仲裁好?

問題70:合同填寫及蓋章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問題71:合同不加蓋騎縫章帶來的風險。

問題72:“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和“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一樣嗎?

問題73:只有借條,沒有轉帳憑證,法院會如何認定?(大額現金借貸有哪些風險)

問題74:債權人只有銀行轉帳憑證能否認定成立借貸關係?

問題75:出借人委託會計、出納等第三人付款有什麼風險?

問題76:經借款人授權將借款打給第三人,有什麼風險?

問題77:借款人委託第三人還款有什麼風險?

問題78:假公章和冒名簽的法律後果分析及防範?

問題79:強制執行公證的兩個不容忽視的風險?(司法部最新規定解讀)

問題80:抵押合同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問題81:只簽訂房屋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是否有效?

問題82:只簽訂房屋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承擔什麼責任?

問題83:車輛抵押只簽訂車輛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是否有效?

問題84:抵押合同約定,債務人到期不還錢,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是否有效?

問題85:他項權證僅登記本金數額,合同約定擔保範圍包括利息、違約金,優先債權範圍以哪個為准?

問題86:在合同中約定債的變更無需征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是否有效?

問題87: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幾個問題?

(1)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2)如何理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的24%和36%?

(3)出借人預扣利息如何處理?

(4)約定複利是否有效?

(5)法院是否支持超過24%的逾期利息、違約金?

(6)自願支付的超過24%的利息法院如何處理?

問題88: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關於利息、利率的常見法律問題

模組四貸後管理及逾期清收

問題89:借款人經營狀況惡化,出借人能否提前收回貸款?

問題90:借款人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能否提前收回貸款?

問題91: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在催款通知上簽訂,其法律效力如何?

問題92:對原有借款結息後重新簽訂新的借款協定法律效力如何?

問題93:展期的法律風險匯總?

(1)如何理解展期性質?——展期是原債權債務關係的延續還是建立新的債權債務關係?

(2)逾期貸款能否辦理展期?

(3)已經展期過的業務能否再展期?

(4)抵押物被查封的債權能否辦理展期?

(5)主合同展期,抵押登記是否需要重新辦理?

(6)主合同展期,未經保證人同意的法律後果。

問題94:借新還舊常見法律風險梳理

(1)是否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質押登記?

(2)以貸還貸,保證人是否免除保證責任?

問題95:債權轉讓的,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問題96:主合同內容變更如加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法律效力如何?

問題9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擅自轉讓抵押物的效力如何?

問題98:抵押權實現的條件及方式?

問題99: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是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有哪些風險?

問題100: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樣長,借款到期是否抵押也到期了?

問題101:抵押權人未按照物權法202條的規定在主債權訴訟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是否消滅?

問題102: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是否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中斷而順延?

問題103:同一抵押物存在多個抵押權時的實現順序?

問題104:房地一體原則對抵押權實現的影響。

問題105:未在訴訟中確認抵押權的法律後果?

問題106:優先于抵押權的權利都有哪些?

問題107:當抵押遇見拆遷,拆遷人有無通知抵押權人的義務?未通知抵押權人,擅自將拆遷補償支付給抵押人,抵押權人能否要求拆遷人給予賠償?

問題108:抵押權人同意開發商預售,是否喪失抵押權?

問題109:主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併轉讓?是否需要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

問題110: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問題111:債務人破產,債權人能否既申報破產債權,又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問題112:保證人破產,如何應對?

問題113:如何應對債務人、保證人利用破產逃費債務?

問題114:債務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保證人是否用承擔保證責任?

問題115:起訴時能否只起訴保證人或借款人?

問題116:如果只起訴借款人,之後還能否對保證人另行提起訴訟?

問題117:保證人在主合同當事人欺詐、脅迫的情況下提供擔保,擔保是否有效?

問題118:借款沒有到期,保證人死亡,能否用保證人的遺產承擔相應責任?

問題119:保證人常見抗辯權分析(小心保證人脫保)。

問題120:以物抵債操作要點及風險?

問題121:讓保證人或第三人承接債務的操作要點及風險。

問題122:債權人訴訟清收的要點及常見風險。

問題123: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償還借款利息的行為如何認定?

問題124:過了訴訟時效的債務能否抵消?如果債務人在本機構有存款,銀行能否直接扣劃?

問題125:最新財產保全司法解釋重要條款解讀

問題126:如何利用支付令回收債權?

問題127:如何利用代位權清收債權?

問題128:如何利用撤銷權清收債權?

問題129:唯一一套房真的不能執行嗎?

問題130: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先查封如何處理?

問題131:多個債權人如何處置和分配被執行人的財產?(個人+公司)

問題132:關於最新網路司法拍賣流程及操作要點。(評估價、保留價及是否接受抵債等問題)

問題133:拍賣前法院需不需要通知抵押權人?

問題134:未經輪候查封法院同意,在先查封法院能否處置查封財產?

問題135:拍賣後,如何應對拒絕騰房?如何應對登記部門拒絕配合過戶?

問題13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執行中變更、追加 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要點解讀。

問題137:能否在執行程式中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共同債務人,能否直接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

問題138:“老闆”個人借錢,錢用於公司經營,能否要求公司一塊兒還?

問題139:“老闆”以公司名義借錢,錢用於個人使用,能否要求個人一塊兒還?

問題140:債權轉讓,通過口頭或公告的方式通知債務人是否有效?

問題141:銀行能否將單筆不良債權轉給普通自然人和企業?

問題142: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的法律風險?

問題143:借款人所有的房屋已經出售但暫未過戶,法院能否查封並拍賣。

問題144:抵押權人如何在拍賣程式中實現抵押權。

問題145: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

問題146:如何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問題147:債務人遲延履行生效判決,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利息?

問題148:債務人通過惡意訴訟對抗我們執行,如何應對?

問題149:關於強制報告財產制度。

問題150:如何利用限制出境等措施?

問題151:關於限制高消費措施的運用?

問題152:案外人通過執行異議常見執行異議類型及處理。

問題153:離婚協議對於財產的分割能否對抗法院執行?

講師簡介

孫老師

中企清大金融教育集團總裁,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擁有高級信用管理師資格,專注小額信貸、互聯網金融、民間借貸等領域,年授課百餘天,累計培訓學員數萬人,孫老師曾經接受民生銀行、中信銀行、瀘州銀行、甘肅銀行、日照銀行、長安銀行、曲靖銀行、上饒銀行、德州農商行、武漢農商行、濟甯農商行、內蒙古省聯社、德陽信用聯社、通遼科左後旗信用社、北銀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以及超過半數的省級小貸協會的邀請講授實務培訓課程,授課內容深受學員好評,累計培訓學員數萬人,為國內知名信貸、擔保、互聯網金融等行業權威風險管控專家。

開班時間、地點

2018年3月15日—18日,培訓時間共計3天,3月15日為報到時間。

地點: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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