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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目前金融亂象的幾個判斷與建議

近期銀監會官網披露的浦發行四川違規巨額授信案件, 郵儲銀行甘肅某營業網點巨額虛假票據案件, 額度之大, 違規違法行為之驚人,

“作案”手法之簡單, 各級監管監督之鬆懈, 性質之惡劣, 影響之大, 都是歷史上少見的。

對此, 作為一個大型銀行從業38年的老金融有話要說, 有幾個基本判斷。

金融業, 主要指監管體制內的銀行業等金融部門內部業務上存在的監守自盜違規違法行為, 行賄受賄腐敗現象, 違犯八項規定精神等黨紀政紀情況遠比想像的要嚴重許多倍。 銀監會官網披露的幾起大案要案僅僅是冰山一角而已。 僅一個票據違法大案, 多少年來發生了多少起了?每一個票據案件, 額度之大都令人震驚, 而至今不能根除, 並且越來越嚴重。

在這裡還要肯定本屆銀監會敢於查處與公開披露大案要案情況的勇氣。 如果不是本屆銀監會重拳出擊查處,

這類大案要案一定還會隱瞞一定時間, 風險或更大, 損失或更加嚴重。 這是第一個判斷。

幾起大案要案徹底再次暴露了過去的監管措施以及銀行業內部的所謂內控制度都基本形同虛設, 基本是貓不逮老鼠甚至是貓鼠一窩的機制。 內控機制設立那麼多的機構和人員, 現在看是勞民傷財, 基本沒有任何作用的。 這一判斷語言上似乎過激, 但實際情況確實如此。

幾起大案要案屢屢發生是過去對一些銀行發生的大案處理過松, 對相關高管領導不僅不追責而且還高升的“報復”。 這幾年銀行業包括大型銀行發生的案件特別是票據大案基本是監管部門、上級行與案件發生行合謀能捂就捂、能隱瞞就隱瞞,

如果確實捂瞞不過去了, 就處理幾個小嘍囉了之。 追究上級行領導責任基本是寫在紙上而沒有落實落地。 這是第三個判斷。

第四個判斷是金融亂象、金融大案、金融風險等監管體制內金融要比互聯網等新金融業態嚴重的多, 也就是說金融大案與亂象主要發生在體制內金融裡。 而近期卻把金融亂象與風險治理的對象瞄準了新金融業態。 國有金融發生大案要案損失後最終是百姓買單, 而新金融基本都是民資, 風險承擔主體非常清晰。 即使發生風險, 給風險買單人很明確。 監管靶子對歪了, 體制內金融風險與案件被大大忽視了。

體制內金融特別是國有銀行大案要案頻發的原因之一是忘記了“初心”, 忘記了成立時的業務定位與範圍。

由於監管縱容, 一些金融機構盲目擴大業務種類, 最終釀造了大風險與案件。 比如郵儲銀行本來是根據郵儲匯款滯留原因成立的, 顧名思義就是儲蓄銀行。 然而, 後來又是擴展貸款業務, 又是開展票據業務, 人員業務素質都跟不上, 豈能不出事。

再比如, 這麼多年銀行活生生弄出30多萬億元的理財產品, 這在世界上都是罕見的。 不客氣地說, 銀行理財產品把整個金融市場都擾亂了, 大大放大了中國銀行、證券、股票、信託、基金等整體性風險, 背後的貓膩非常之大;銀行理財產品才是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定時炸彈!

對此, 筆者有幾點不成熟的建議:

首先, 中國金融業要不忘初心, 回歸成立之時的定位, 必須嚴格按照分業經營體制進行監管與從事業務。 近期樓繼偉先生在第十六屆企業發展高層論壇上的講話很有啟發。 他提到了上世紀90年代整頓金融秩序對當下的啟示, “上世紀90年代, 朱鎔基同志堅持分業經營。 我曾委婉地提出, 是不是先觀察一下, 但他堅持認為,現階段公民規範守法意識不足、機構監管能力不足,混業必亂。正是在他的堅持下,才有“三會分設”和金融機構按主業拆分。面對今天的金融亂象,我不禁感佩朱鎔基同志當年的英明預見。”

金融亂象叢生告訴我們,要立即嚴格分業經營體制,銀行就搞你的存貸款業務,保險嚴格從事保險本身業務,證券就是股票債券交易等業務,嚴格規範信託業務範圍。回歸主業是當務之急。

同時,放開民營金融准入門檻,特別是互聯網金融、科技金融准入門檻。讓非銀行金融機構以民營資本金融特別是新金融為主。

其次,創新監管體制,順應金融新發展需要。嚴格分業管理監管機制,當然前提是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信託等必須嚴格業務範圍,嚴謹跨業務範圍經營金融業務。各金融機構都要剝離超業務範圍的業務與機構。如果這樣的話,完全沒有必要成立與設立所謂的大金融監管體制。

國有金融機構內部取締撤銷至上而下成立的勞民傷財、貓不逮老鼠的審計稽查機構。

再次,迅速立即組織大規模監管隊伍進駐國有金融機構與股份制商業銀行等,一筆一筆檢查,一項一項詳細調查排查。建議用2018、2019年兩年時間將國有金融地毯式排查調查一遍,嚴肅處理責任人,該移交司法機構的一定要移交,絕不能護短。

建議紀委(監察委)派員參加金融監管部門的地毯式查處工作。查處過程中包括嚴肅查處國有銀行存在的腐敗現象以及違犯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僅僅國有銀行違規用車已經達到肆無忌憚之地步,違規配車已經是司空見慣。

各家國有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大型銀行這兩年以配合監管為主。

2018.01.30日

但他堅持認為,現階段公民規範守法意識不足、機構監管能力不足,混業必亂。正是在他的堅持下,才有“三會分設”和金融機構按主業拆分。面對今天的金融亂象,我不禁感佩朱鎔基同志當年的英明預見。”

金融亂象叢生告訴我們,要立即嚴格分業經營體制,銀行就搞你的存貸款業務,保險嚴格從事保險本身業務,證券就是股票債券交易等業務,嚴格規範信託業務範圍。回歸主業是當務之急。

同時,放開民營金融准入門檻,特別是互聯網金融、科技金融准入門檻。讓非銀行金融機構以民營資本金融特別是新金融為主。

其次,創新監管體制,順應金融新發展需要。嚴格分業管理監管機制,當然前提是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信託等必須嚴格業務範圍,嚴謹跨業務範圍經營金融業務。各金融機構都要剝離超業務範圍的業務與機構。如果這樣的話,完全沒有必要成立與設立所謂的大金融監管體制。

國有金融機構內部取締撤銷至上而下成立的勞民傷財、貓不逮老鼠的審計稽查機構。

再次,迅速立即組織大規模監管隊伍進駐國有金融機構與股份制商業銀行等,一筆一筆檢查,一項一項詳細調查排查。建議用2018、2019年兩年時間將國有金融地毯式排查調查一遍,嚴肅處理責任人,該移交司法機構的一定要移交,絕不能護短。

建議紀委(監察委)派員參加金融監管部門的地毯式查處工作。查處過程中包括嚴肅查處國有銀行存在的腐敗現象以及違犯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僅僅國有銀行違規用車已經達到肆無忌憚之地步,違規配車已經是司空見慣。

各家國有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大型銀行這兩年以配合監管為主。

2018.0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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