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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們按照勞務報酬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憑什麼不交增值稅?

作者:會計思 2017年4月12日 北京 晴

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某種技藝, 獨立提供某種勞務而取得的報酬, 他與支付報酬的單位不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係, 包括了設計、安裝、裝潢、制度、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所得。

從上面這個定義裡可以看出涵蓋了所有的個人勞務形式。 沒有明確的是被服務物件究竟是個人還是單位。 如果被服務物件是個人, 由於現實原因, 很少有要發票的, 也談不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被服務物件是企事業單位的, 由於財務管理的需要 , 就會要求勞動者提供發票, 勞動者只能去稅務局代開, 這樣就納入了稅務局的管理。

按照現在的管理辦法, 個人勞動者月度代開3萬(季度9萬)以下的發票是不需要交增值稅及其附加稅的,

是享受了國家的優惠政策, 但是當企業支付這筆勞務報酬時, 依然要按照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月度取得的勞務收入累計超過了3萬(季度9萬), 是要就取得的勞務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的。

勞務報酬中還有一種特殊形式, 就是個人不在企業(包括企業的關聯公司)任職、受雇, 而擔任企業的董事職務取得的董事費收入。 這種勞務形式不論收入多少, 哪怕是百萬、千萬都不涉及增值稅及其附加稅。

現在有很多專家、名人擔任其他企業的獨立董事, 取得不菲的董事費收入。 他們可以擔任多少公司的獨立董事呢?只有證監會曾在關於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裡規定一個人最多同時擔任五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但是他們是否還可以再擔任多少非上市公司董事呢?似乎沒有明確規定, 因此, 一些專家同時擔任多家公司的獨立董事, 每年輕輕鬆松就可以取得幾十萬, 上百萬的董事費收入。

稅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稅收法定原則、公平原則、效率原則、社會政策原則。 公平性原則似乎漸行漸遠, 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條文一條一條出, 但是法律制定者很少從宏觀角度審視是否公平, 很少考慮各個稅種之間的關係。

既然專家們是按照勞務報酬取得的董事費收入, 和被服務企業沒有勞動關係, 那麼這種勞務報酬憑什麼不交增值稅及其附加稅?別忘了, 很多專家取得的董事費收入金額巨大, 所付出的勞動僅僅是參加企業的董事會,

有的甚至甘心做個橡皮圖章。 對比普通人取得勞務報酬還要去稅務局代開發票以及所付出的勞動來說, 稅法的公平性不禁讓人質疑。 如果專家可以不代開發票、不交增值稅, 直接取得董事費收入, 那麼能否取消個人勞務報酬必須提供發票以及月度3萬(季度9萬)不交增值稅的限制?

作為普通勞動者的一員, 不求讓高收入者多交稅, 只求別讓老百姓比高收入者交的稅還多。 否則, 稅法的公平性如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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