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賣房後房價上漲, 房主收了定金卻遲遲不履行合約, 結果一紙訴狀被買方告上法庭。 然而, 趁著訴訟之機, 貪心的房主又通過領取新的產權證, 將原本要出售的房屋進行抵押, 作價260萬元, 比幾個月前簽約時的185萬元高出75萬元。 “房價飛漲, 我又缺錢, 就是不想履行合約, 可以嗎?”
近日, 在蘇州的這起個案判決, 對那些視誠信為兒戲的違約者們敲響了警鐘。 承辦此案的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王耀華指出, 伴隨房價波動, 此類涉及交易違約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屢有發生。 “本案中, 出賣人在利益的驅使下惡意違約,
簽約一個月即反悔
2015年12月底, 魏某與潘某夫婦在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居間下簽訂《協定》, 將蘇州新區獅山路一處房屋轉讓給潘某夫婦, 價款185萬元。 按約定, 雙方於2016年1月10日前辦理網簽。 後經法院查明, 涉案房屋系魏某所有, 原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AAA。 就在合同簽訂當日, 潘某夫婦支付了魏某5萬元定金。
當時, 蘇州樓市價格一直處大幅上漲狀態, 特別是二手房價格, 一兩個月之內的漲幅動輒達到幾十萬元。 眼看房價一路高升, 魏某遲遲拒不辦理網簽手續, 造成房屋不能正常過戶。
多種手段惡意違約
令潘某夫婦意想不到的是, 被告竟然利用訴訟玩起了一系列“花招”:先是拒絕履行, 在買受人提起訴訟後, 被告于2016年3月2日提起管轄權異議, 拖延訴訟;再是利用管轄權異議審理的期間, 掛失、重新辦理不動產登記。 法院經審理查明, 經魏某申請, 2016年3月17日, 蘇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虎丘分中心就本案所涉房屋進行了補充登記, 並補發了新的房屋不動產權證, 編號為BBB。
2016年5月4日, 在本案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間, 魏某持領取的上述新的房屋不動產權證與案外人陸某簽訂《抵押借款合同》,
在庭審過程中, 被告辯稱自己與潘某夫婦只簽訂了仲介協定, 因急用錢所以進行了抵押貸款。 此外, 《抵押借款合同》中不動產價值的約定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解除合同賠償差價
虎丘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告簽訂的《協定》已就標的物、價格等合同主要內容進行了約定, 並約定了交易所需網簽手續的辦理時間, 同時雙方在《協議》中已經約定合同自雙方簽章時生效, 故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 雙方應當按照約定誠信地履行合同。 在約定的網簽辦理時間屆滿後被告提出拒絕出賣房屋已經構成違約,
審理過程中, 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解除後,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履行情況, 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關於涉案房屋的價值, 被告抗辯稱不能按其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約定來認定。 法院認為, 被告在將涉案房屋設定抵押時, 其已確認了房屋的價值為260萬元, 雖該金額的時間基點為設定抵押時的2016年5月4日, 與合同解除之日有一定差異,
連線法官
本案審理過程中, 買受人最終選擇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買房人如要達到守約後的利益狀態, 必須要以當前市場價格購入房屋, 因此多支出的房價即構成違約導致的損失, 應當由違約的出賣人賠償。 正常情況下房屋差價應當通過鑒定過程確定, 但本案中出賣人在設定抵押時已經自行認可了房屋的價格,該價格與該時期當地的二手房價格基本吻合,並且該價格也得到了買受人認可,因此本案中法院參照違約人自行認可的價格認定了房屋價差,避免了訴訟的進一步拖延和損失擴大。
但本案中出賣人在設定抵押時已經自行認可了房屋的價格,該價格與該時期當地的二手房價格基本吻合,並且該價格也得到了買受人認可,因此本案中法院參照違約人自行認可的價格認定了房屋價差,避免了訴訟的進一步拖延和損失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