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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用這一篇文章把房產稅的法律關係說清楚

爭取用這一篇文章把房產稅的法律關係說清楚

房產稅屬於國際上具有通行性的稅種, 世界上多數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都徵收房產稅。

房產稅是一種物業稅, 有些地方甚至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部分。 然而, 在我國試點開徵房產稅的過程中, 卻出現了一股強勁的逆流。 他們反對房產稅的主要理由就是, 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只有70年, 70年過後, 土地收歸國有, 房子因為折舊已經一錢不值。 他們說, 土地是國家的, 房產稅也應該向國家收取, 個人作為一個租地的業主, 沒有繳納房產稅的義務。

我們分析了國外房產稅和物業稅的徵收情況後, 就會發現, 關於物業稅的徵收有多種方式, 卻沒有一個地方是指標對永久產權的房子徵收房產稅, 也有些地方對租房者徵稅, 還有的對移動產徵稅, 比如房車、遊艇等徵收物業稅。 這麼看來, 徵收房產稅根本就是一個與產權是不是永久沒有關係的問題。

綜合各國實踐, 房產稅制度大致可歸納為四種模式:一是將房產稅納入一般財產稅中課征;二是以個別財產稅的方式徵收房產稅, 即實行單獨的房產稅制度;三是以個別財產稅的方式納入不動產稅( 主要是對土地和房屋等不動產合併徵稅) 中徵收;四是混合房產稅制度模式, 即同時實行上述兩種或三種房產稅制度模式。 雖然模式多樣, 但只有第二種模式被視為是理論上嚴格意義的房產稅制度。

房產稅屬於從價稅, 大多數發達國家基本上採用房產和土地一併按照評估價值徵收房產稅的做法。 徵稅對象的差異主要存在於發展中國家, 有的國家只對土地徵稅,

有的國家僅對房屋等建築物徵稅。 我國實行房產稅制度也有好幾十年了, 目前主要是對商業建築收稅, 所以, 我國房產稅在地方財政收入中所占比重遠低於發達國家。 將房產稅打造成地方財政收入支柱任重道遠。 從征管手段來看, 目前大部分發達國家已形成一套相對成熟的管理辦法和配套制度。 借鑒外國經驗, 根據自身實際建立一套完善的征管方案勢在必行。

在美國, 房產稅是指將土地和房屋合併在一起直接徵收的財產稅, 也稱為不動產稅。 美國房產稅以“寬稅基、少稅種”為基本原則。 寬稅基, 是指房產稅的稅基廣泛, 除對公共、宗教、慈善等機構的不動產實行免征外, 其他不動產均需徵稅, 以保證稅收來源的穩定。

少稅種, 是指稅收的種類少, 在房地產保有環節只設置財產稅, 避免因稅種複雜而導致重複課稅。 美國房產稅的課稅對象為房屋, 計稅依據為房屋評估價值。 房屋評估價值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房屋本身的價值, 二是土地的價值。 房產評估工作由政府下屬的專業評估部門完成。 如果在房產估價方面出現爭議, 房屋業主還可以通過地方設立的仲裁程式提出申訴。

在我國, 關於房產稅討論的時間太長了, 或者說爭論的時間太長了, 其中也不凡激烈的辯論。 當然還有人大罵、痛斥、批判的。 總體上說, 反對的人不少, 有些還是經濟學家、教授、專家等等。 他們說, 只有私有土地才能徵收房產稅。 如果這些人的觀點在進一步研究的話,

就會發現, 他們反對的目的其實不是房產稅, 他們爭取的是土地私有化。 他們認為只有私有化才是正道。 知名地產商任志強就說, “我個人覺得中國實行不完全市場經濟之路, 現在基本上走到頭了, 市場經濟如果沒有私有產權的保護, 有產者始終會擔心重新來一次打土豪分田地, 委內瑞拉就有類似的情況。 ” 知名教授趙曉也說, “豈止是走到頭了, 是早該回頭了!” 學過經濟學的人都知道, 完全市場經濟是剔除了很多約束條件之後的理論模型, 在社會實踐中根本不可能存在, 也可以說, 人類歷史上還沒有過完全市場經濟。

反對房產稅的理由基本如此, 從文章中, 我們也能看出, 反對派也堅持誰受益誰納稅的原則, 他們認為土地是國家的,房屋不能升值,而只有土地升值,那麼自然就應該是政府納稅,而不應當是購房人納稅。誰受益誰納稅,這個原則,倒是給這個困惑很久的問題找到了答案。對解決這個問題找到了突破口,也可以說是給房產稅提供了理論依據。可以說,這個理論能夠給70年土地使用權破題了,也可以說,70年使用權是土地全民所有的一種實現形式。而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房主、地主才是土地增值的直接受益者。雖然說土地是國有的,但是,國家並不是土地增值的直接受益者,開發商囤積土地,當土地升值後,開發商就是土地增值的受益者,誰受益誰納稅,確實天經地義,是合理的。

再理一下:反對房產稅的理由是,土地是國家的,業主只是花錢租了70年,只有房屋是個人的,而且房屋是折舊的,越來越不值錢了,因此向個人徵收房產稅是非法的,土地是國家的,只有土地是增值的,稅收應該向獲得增值效益的土地收取,而土地是國家的,因此政府是納稅人,業主不是納稅人。如果真是這樣,這麼說,70年以後,國家就可以把土地無償收回,而房屋壽命也就30年左右,最多70年,因此,到了70年後,業主應該一分錢都得不到也是合理的。

按照專家的理論,土地是國家的,土地增值也是國家拿走了,這確實是符合級差地租的理論。但是,如果房屋所有者,不能從土地增值中獲得利益,那麼我們看到的實際情況是,賣舊房子的收益大的很,如果買賣房屋不能獲益,賣房子折舊還要虧錢,樓市絕對就沒有這麼火爆了,那麼業主的收益從何而來呢?現在北京的情況是,一間平房拆遷補助都是好幾百萬,土地是國家的,那些平房都是住了好幾十年,甚至上百年了,應該說早就一分錢不值了,為什麼要補貼鉅資給住戶?按照有些人人說的,土地所有者是政府,房屋不增值,土地增值歸土地所有者,拆遷戶憑什麼拿到幾百萬補貼?按照這個理論,這有點說不通呀?這正是很多地產名流大家的觀點,在這裡只是進行了一下推演而已。

事實上,從這些年的實踐看,老百姓確實都是從土地增值中獲得了極大的收益,並沒有因為土地公有就被政府拋棄。70年後一定也是這樣,土地公有,自然有老百姓的一份,這麼說來,具體形式上也就是你房屋佔有的部分。也可以說是土地私有化的一種公有化實現形式,類似於農村的宅基地,雖然說宅基地是集體所有,但是個人才是宅基地的實際利益者。土地是國家的,只要房屋不倒,拆遷時就可以按市場價來評估,進行貨幣補貼。任何制度都有缺陷,沒有完美無缺的制度,在實際操作中,總會有很多的創新和發展。2018.2.5

他們認為土地是國家的,房屋不能升值,而只有土地升值,那麼自然就應該是政府納稅,而不應當是購房人納稅。誰受益誰納稅,這個原則,倒是給這個困惑很久的問題找到了答案。對解決這個問題找到了突破口,也可以說是給房產稅提供了理論依據。可以說,這個理論能夠給70年土地使用權破題了,也可以說,70年使用權是土地全民所有的一種實現形式。而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房主、地主才是土地增值的直接受益者。雖然說土地是國有的,但是,國家並不是土地增值的直接受益者,開發商囤積土地,當土地升值後,開發商就是土地增值的受益者,誰受益誰納稅,確實天經地義,是合理的。

再理一下:反對房產稅的理由是,土地是國家的,業主只是花錢租了70年,只有房屋是個人的,而且房屋是折舊的,越來越不值錢了,因此向個人徵收房產稅是非法的,土地是國家的,只有土地是增值的,稅收應該向獲得增值效益的土地收取,而土地是國家的,因此政府是納稅人,業主不是納稅人。如果真是這樣,這麼說,70年以後,國家就可以把土地無償收回,而房屋壽命也就30年左右,最多70年,因此,到了70年後,業主應該一分錢都得不到也是合理的。

按照專家的理論,土地是國家的,土地增值也是國家拿走了,這確實是符合級差地租的理論。但是,如果房屋所有者,不能從土地增值中獲得利益,那麼我們看到的實際情況是,賣舊房子的收益大的很,如果買賣房屋不能獲益,賣房子折舊還要虧錢,樓市絕對就沒有這麼火爆了,那麼業主的收益從何而來呢?現在北京的情況是,一間平房拆遷補助都是好幾百萬,土地是國家的,那些平房都是住了好幾十年,甚至上百年了,應該說早就一分錢不值了,為什麼要補貼鉅資給住戶?按照有些人人說的,土地所有者是政府,房屋不增值,土地增值歸土地所有者,拆遷戶憑什麼拿到幾百萬補貼?按照這個理論,這有點說不通呀?這正是很多地產名流大家的觀點,在這裡只是進行了一下推演而已。

事實上,從這些年的實踐看,老百姓確實都是從土地增值中獲得了極大的收益,並沒有因為土地公有就被政府拋棄。70年後一定也是這樣,土地公有,自然有老百姓的一份,這麼說來,具體形式上也就是你房屋佔有的部分。也可以說是土地私有化的一種公有化實現形式,類似於農村的宅基地,雖然說宅基地是集體所有,但是個人才是宅基地的實際利益者。土地是國家的,只要房屋不倒,拆遷時就可以按市場價來評估,進行貨幣補貼。任何制度都有缺陷,沒有完美無缺的制度,在實際操作中,總會有很多的創新和發展。20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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