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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河稅務:談談企業自來水水費的增值稅問題

一、針對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 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 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上述政策提到的物業管理, 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 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政策規定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不僅僅指公司性質為物業公司的納稅人, 如果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也可執行該政策。

二、針對銷售非自產自來水的一般納稅人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第三條和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 自2014年7月1日起, 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其他類型企業

非以上兩類企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水費稅率為11%,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抵扣從自來水公司獲取的徵收率3%的專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對於生產桶裝飲用水的企業, 由於桶裝飲用水不屬於自來水,

因此不能適用11%的稅率, 也不能適用財稅〔2009〕9號檔按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 而應按照17%的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作者簡介:

王佳, 女, 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助理。 參與多家大中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虧損鑒證、企業財產損失審批的鑒證、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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