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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辦法:停車位私自出售將違法?業主如何維權是關鍵!

說到停車位, 張家口各個社區的業主都能說出一些苦水來。 自從, 張家口城市用車多了起來以後, 物業公司就看到了新的賺錢良機, 紛紛在社區內畫上停車線, 並按上車位鎖, 要求業主或租或買, 否則, 有車的業主將無處安放自己的愛車, 更有一些社區的物業, 會將車位私自出售給社區以外的人員, 使得業主不能享用車位。 實際上, 物業私自出售車位的行為, 是一種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74條相關規定, 社區內規劃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求, 通過出售、附贈等形式約定使用;佔用業主共同公共用地修建的停車位屬業主共有。

也就是說, 物業公司不能隨意規劃車位, 更沒有對所有車位的處理權。 以下3種車位, 物業私自出售就是違法的!

1、地下人防車位

地下人防車位是歸國家所有, 不屬於業主、開發商或者物業。 這是一個人防工程, 按照規定必須修建的,

在非戰時期可用於停放車輛。 社區業主對其有使用權, 但需要繳納管理費用。

2、按公建分攤的地下車位

若樓盤在售樓的時候就已經將地下車位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每一位業主, 那麼從法律層面上講, 該地下車場所有車位就是歸所有業主共有的。 開發商或物業無權將這些車位簽約或售賣給某一個人。 車位元的所有權轉讓協定需要征得業主大會的同意才具有法律效益。

3、公共場所修建的車位

佔用業主共有的活動場所、道路、綠化場地來修建的車位, 不管是由開發商還是由物業來修建的, 該車位所屬權都是歸所有業主共有。 在滿足社區內業主停車需求的情況下, 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將車位出售, 所產生的收益也歸社區業主和修建者共有。

因此, 物業將車位出售導致業主沒地方停車, 並且將收益占為己有的做法是不對的, 社區業主有權要求和督促物業公司解決。 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 可以上訴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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