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和發債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2015年9月, 高郵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標注用途為商業用地的12宗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 發行 2015年高郵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公司債券(簡稱“15高郵債”)10億元, 其中3宗地塊為高郵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等單位行政辦公場所和市民廣場。 2015年12月, 洪澤縣城市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標注用途為商住用地的8宗地塊提供抵押擔保, 發行2016年洪澤縣城市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公司債券 (簡稱“16洪澤債”)10億元, 其中3宗地塊為政府大樓前廣場、市民文化廣場和綠地廣場。
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在審計中已關注到了上述事項, 但未保持職業懷疑態度, 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分別向高郵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洪澤縣城市資產經營公司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向發展改革委出具了關於發行人資產、收入、償債資金來源構成情況的意見, 相關內容與事實不符,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相關規定。
上述事實, 有檢查報告、檢查工作底稿、當事人簽證和回饋意見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二、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處理情況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司法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等規定, 分別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給予以下處理:
一是責令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認真整改, 切實增強風險意識, 加強內部品質控制, 不斷提高執業水準;
二是給予“15高郵債”審計報告、“16洪澤債”審計報告的4名簽字註冊會計師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是要求高郵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洪澤縣城市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對自身資產情況進行全面自查整改, 在整改期間限制其申請發行企業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