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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史話:民法的發展歷史|知言歷史

“民法”一詞系外來語, 它是從古羅馬的“市民法”、“萬民法”發展而來的。 後來成為國際上通用的法律術語。 古羅馬把調整本國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稱為“市民法”, 而把調整外國人與外國人、外罔人與本國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稱為“萬民法”。 日本明治維新時代修訂法律時, 首用“民法”一詞。

我國古代禮、法不分, 刑、民不分。 封建社會的法典, 以刑為主, 諸法合體, 有關田土、錢債、戶婚等法律規範, 都收在各朝律、例之中, 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清朝末年,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開始起草民律、宣統三年(1911年)完成了舊中國第一部專門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 1929—1930年陸續公佈了《民法總則》等各編, 這是舊中國法律文獻中第一次正式使用“民法”一詞。

新中國成立以後, 隨著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的發展, 國家陸續制定了許多調整民事關係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規範性檔, 並早就著手起草“民法”, 到1982年已經起草了四稿。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已就民事活動中的共同性問題作出了法律規定, 它是一部系統完整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 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共9章, 1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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