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T.O.D.A.Y
「煤企」
1月5日, 國家發改委公佈了《關於進一步推進煤炭企業兼併重組轉型升級的意見》(下稱“《意見》”)。 該檔由國家發改委牽頭, 國資委、環保部、財政部、央行、銀監會、國家能源局、國家安監總局等12個部委聯合制定, 明確提出支援有條件的煤炭企業之間實施兼併重組, 或與產業鏈相關企業進行兼併重組, 使煤炭企業平均規模擴大、產業格局優化, 目標是到2020年底, 爭取在全國形成若干個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億噸級特大型煤炭企業集團。
《意見》首先明確支援煤炭企業之間實施兼併重組。 《意見》指出, 大力推進不同規模、不同區域、不同所有制、不同煤種的煤炭企業實施兼併重組,
毋庸置疑, 新年伊始由國家12部委聯合發出的這一重磅檔對煤炭行業、煤炭上下游關聯行業、能源行業乃至整個國資改革都具有重大意義。
然而, 談到煤炭企業的兼併重組不得不讓我們回顧煤炭企業的發展歷程。 實際上, 自從煤炭行業市場化以來,
「煤企重組與淘汰“僵屍企業”並行」
近年來, 我國煤企與煤企之間、煤企與電企之間、煤企與化工企業的兼併重組已經有成功案例,
然而, 任何成功經驗都不可照搬照抄, 不顧實際一哄而上“大班哄”式的兼併重組非常不可取。 我國煤炭企業發展程度差別很大。 雖然兩年來持續推進去產能使我國煤礦數量從1萬多處下降到目前的7000多處, 煤炭行業集中度顯著提高, 但仍還有相當數量煤礦由於地質條件、資源稟賦、所處地域等客觀原因依然十分落後, 自生自滅做不到、淘汰落後關不掉, 正如我們國家目前整體所處的不平衡不充分發展一樣。 因此, 煤炭企業的重組必須依照市場化和法治化的原則審慎進行。 記得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
因此, 煤企重組必須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淘汰落後產能、處置“僵屍企業”進行有機結合, 該淘汰的落後產能必須依法淘汰, 該關閉的“僵屍企業”必須依法關閉, 防止落後產能“僵屍企業”借兼併重組之機投懷送抱、起死回生, 切不可泥沙俱下、最後導致泥牛入海。 我們高興地看到, 本次《意見》提出了目錄制新舉措, 即實行兼併重組重點對象企業和主體企業名錄管理。 具體看來,對列入兼併重組重點對象企業範圍的,實行名錄管理。對具有經濟、技術和管理等優勢的煤炭企業和大型火電企業,建立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名錄。而且,對於不具備長期發展條件、列入兼併重組重點對象的煤炭企業將實施三項政策,即審慎的信貸政策、審慎的關聯產業政策和加強債券風險防範等等,使煤炭企業在兼併重組過程中能,能有效抵禦市場風險,提升煤炭行業發展的品質和效益。
「煤企重組與實現轉型升級結合」
當前,煤炭企業實現轉型升級唯一出路。所謂轉型升級,就是轉變煤炭工業發展方式,加快向創新驅動轉型、向清潔低碳轉型、向內涵集約化轉型、向生產服務轉型;所謂升級,就是全面優化產業結構、佈局結構、產品結構、組織結構、資金結構、人才結構,將傳統煤炭工業結構升級為新型煤炭工業結構。
筆者認為,在煤炭企業兼併重組的過程中,要實現1+1>2和1+1<2。前者是指煤炭企業在兼併重組過程中實現轉型升級,企業的資產、規模、品質和效益要實現1+1>2,後者是指成本、人員、債務和風險必須在兼併重組實現轉型發展後達到1+1<2的目標和效果。因此,煤炭企業兼併重組不亞於一場革命性創新轉型,是發展理念的轉變、經營模式的轉型和發展路徑的創新,這是一個戰略性、全域性、系統性的變革過程。在兼併重組過程中,要堅持高點定位、高端接軌;堅持久久為功、克服急功近利。
本次《意見》提出了目錄制新舉措,即實行兼併重組重點對象企業和主體企業名錄管理,使煤炭企業在兼併重組過程中明確對象、各取所長,有效規避風險,有利於實現轉型升級。
「煤企重組與加強企業管控並重」
近年來,我國大型央企兼併重組風起雲湧、高潮迭起,比如鋼鐵行業的寶武集團、機械行業的國機與二重集團、煤電行業的國家能源投資集團等等,企業重組後規模越來越大,一個集團資產規模達到幾千億甚至數萬億;產業結構達到7-8個;集團管理層級4-5級多級法人結構;業務佈局省內多地、跨省或跨國多處;員工人數幾十萬人乃至上百萬人。而且,按照這次《意見》要求,支援有條件的煤炭企業之間實施兼併重組、支援發展煤電聯營、支援煤炭與煤化工企業兼併重組和支持煤炭與鋼鐵等其他關聯產業企業兼併重組。果如是,這種龐大而繁多結構的企業集團如何科學管控和有序高效運作呢?這是每一個集團公司所必須高度關注和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筆者認為,精益化管理是兼併重組企業應該堅持的方向。自1998年至今中國煤炭企業改革組建集團己經20年了,但大多數煤炭集團公司的管控模式仍處在不斷探索變革調整之中,“集而不團”和“大而不強”的問題仍然很突出。實踐證明,明確精益化管理工作標準,找准精益化管理的著力點,包括從企業各級功能定位上找准精益化管理的著力點,從工作流程上找准精益化管理的著力點,從崗位操作上找准精益化管理的著力點等。
「煤企重組與企業改革發展同步」
當前,我國國有企業改革進入深水區和攻堅期,一些重點領域的改革步伐進展緩慢。本次《意見》出臺,為煤炭企業兼併重組注入了新的動力,明確了新的方向,同時也為煤炭企業加快改革步伐找到了切入點,只有堅定不移推進改革,掃除一切阻礙企業發展的舊思想、舊體制和僵化機制,企業才能大踏步跨越發展。
推進國有煤炭企業應著重關注和抓好四個方面的改革。一是推進思維變革。破除一切阻礙新時代發展的舊思想、老觀念,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新理念。二是建立公司治理體系。重點構建起公司協調配合、相互制衡、相互促進治理新體系和管理機構。二是推進煤炭企業債轉股和混合所有制產權制度改革。把握國家關於煤炭企業債轉股的有利契機,找准煤炭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著力點,妥善處理煤炭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新問題。三是深化企業用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具有強勁激勵作用的用工、人事、分配制度與機制,才能為企業注入源源不斷的發展動力。
總之,筆者認為,2018年新年伊始由國家12部委出臺的《意見》,為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大潮拉開了序幕,煤炭企業一定要緊緊把握這次國家關於兼併重組的政策機遇,堅持與淘汰“僵屍企業”並行、與實現轉型升級結合、與加強企業管控體並重、與企業改革發展同步的“四輪驅動”,就一定能在未來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大潮中勇立濤頭,在國內外競爭激烈的市場博弈中拔得頭籌,在我國國企改革發展進程中立下頭功,在企業國際化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中占得先機。
版權聲明|稿件為能源雜誌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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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看來,對列入兼併重組重點對象企業範圍的,實行名錄管理。對具有經濟、技術和管理等優勢的煤炭企業和大型火電企業,建立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名錄。而且,對於不具備長期發展條件、列入兼併重組重點對象的煤炭企業將實施三項政策,即審慎的信貸政策、審慎的關聯產業政策和加強債券風險防範等等,使煤炭企業在兼併重組過程中能,能有效抵禦市場風險,提升煤炭行業發展的品質和效益。「煤企重組與實現轉型升級結合」
當前,煤炭企業實現轉型升級唯一出路。所謂轉型升級,就是轉變煤炭工業發展方式,加快向創新驅動轉型、向清潔低碳轉型、向內涵集約化轉型、向生產服務轉型;所謂升級,就是全面優化產業結構、佈局結構、產品結構、組織結構、資金結構、人才結構,將傳統煤炭工業結構升級為新型煤炭工業結構。
筆者認為,在煤炭企業兼併重組的過程中,要實現1+1>2和1+1<2。前者是指煤炭企業在兼併重組過程中實現轉型升級,企業的資產、規模、品質和效益要實現1+1>2,後者是指成本、人員、債務和風險必須在兼併重組實現轉型發展後達到1+1<2的目標和效果。因此,煤炭企業兼併重組不亞於一場革命性創新轉型,是發展理念的轉變、經營模式的轉型和發展路徑的創新,這是一個戰略性、全域性、系統性的變革過程。在兼併重組過程中,要堅持高點定位、高端接軌;堅持久久為功、克服急功近利。
本次《意見》提出了目錄制新舉措,即實行兼併重組重點對象企業和主體企業名錄管理,使煤炭企業在兼併重組過程中明確對象、各取所長,有效規避風險,有利於實現轉型升級。
「煤企重組與加強企業管控並重」
近年來,我國大型央企兼併重組風起雲湧、高潮迭起,比如鋼鐵行業的寶武集團、機械行業的國機與二重集團、煤電行業的國家能源投資集團等等,企業重組後規模越來越大,一個集團資產規模達到幾千億甚至數萬億;產業結構達到7-8個;集團管理層級4-5級多級法人結構;業務佈局省內多地、跨省或跨國多處;員工人數幾十萬人乃至上百萬人。而且,按照這次《意見》要求,支援有條件的煤炭企業之間實施兼併重組、支援發展煤電聯營、支援煤炭與煤化工企業兼併重組和支持煤炭與鋼鐵等其他關聯產業企業兼併重組。果如是,這種龐大而繁多結構的企業集團如何科學管控和有序高效運作呢?這是每一個集團公司所必須高度關注和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筆者認為,精益化管理是兼併重組企業應該堅持的方向。自1998年至今中國煤炭企業改革組建集團己經20年了,但大多數煤炭集團公司的管控模式仍處在不斷探索變革調整之中,“集而不團”和“大而不強”的問題仍然很突出。實踐證明,明確精益化管理工作標準,找准精益化管理的著力點,包括從企業各級功能定位上找准精益化管理的著力點,從工作流程上找准精益化管理的著力點,從崗位操作上找准精益化管理的著力點等。
「煤企重組與企業改革發展同步」
當前,我國國有企業改革進入深水區和攻堅期,一些重點領域的改革步伐進展緩慢。本次《意見》出臺,為煤炭企業兼併重組注入了新的動力,明確了新的方向,同時也為煤炭企業加快改革步伐找到了切入點,只有堅定不移推進改革,掃除一切阻礙企業發展的舊思想、舊體制和僵化機制,企業才能大踏步跨越發展。
推進國有煤炭企業應著重關注和抓好四個方面的改革。一是推進思維變革。破除一切阻礙新時代發展的舊思想、老觀念,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新理念。二是建立公司治理體系。重點構建起公司協調配合、相互制衡、相互促進治理新體系和管理機構。二是推進煤炭企業債轉股和混合所有制產權制度改革。把握國家關於煤炭企業債轉股的有利契機,找准煤炭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著力點,妥善處理煤炭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新問題。三是深化企業用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具有強勁激勵作用的用工、人事、分配制度與機制,才能為企業注入源源不斷的發展動力。
總之,筆者認為,2018年新年伊始由國家12部委出臺的《意見》,為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大潮拉開了序幕,煤炭企業一定要緊緊把握這次國家關於兼併重組的政策機遇,堅持與淘汰“僵屍企業”並行、與實現轉型升級結合、與加強企業管控體並重、與企業改革發展同步的“四輪驅動”,就一定能在未來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大潮中勇立濤頭,在國內外競爭激烈的市場博弈中拔得頭籌,在我國國企改革發展進程中立下頭功,在企業國際化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中占得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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