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是這樣規定的:
一、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前, 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到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 核算個人帳戶資金, 生成並出具參保(合)憑證;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 告知欠費情況並提醒其及時補繳。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保留其參保資訊, 以備核查。 參保人遺失參保(合)憑證,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予補辦。
二、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後,
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並提供參保(合)憑證,
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2,
以下簡稱《申請表》),
並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轉入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後, 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 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轉出地經辦機構聯繫, 生成並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