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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交易要征個稅?山雨欲來我卻以為是空穴來風

北京、廣州要征新三板股權轉讓交易的個人所得稅?

看了篇微文:摘錄如下“近期, 不同地稅部門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權交易個人所得稅。 他得知, 這周北京地稅局開了關於新三板個人所得稅的培訓會。 今天, 納稅人給北京地稅局稅收管理一處打電話諮詢這個問題, 得到“肯定”的回復——現在沒有檔說不征你們稅, 原則上你們應該交稅, 而且所有地區都要交。 ”

關於這個問題, 我的公眾號裡有個股權交易增值稅的文章, 江西省營改增指引居然要對新三板股票交易徵收增值稅, 我提了不同的看法, 現在來提提關於個稅的看法。

一、證監會的重要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

顯然關乎上市公司的個稅轉讓收益與個稅持有收益的個稅都需要有證監會的參與, 因為資本市場的發展本就不是一個稅的事, 和宏觀經濟貨幣政策走向性命攸關, 因此三部會全部一家不少出檔,

而新三板, 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 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 2012年9月正式註冊成立, 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

在場所性質和法律定位上,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與證券交易所是相同的, 都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乎新三板個稅的政策, 證監會是不是也要參與了?答案是要參與, 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經國務院批准, 現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可見新三板的個稅仍需要知會證監會, 因此也有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

既然如此, 各地的地稅在積極參與, 但作為證監會始終未發一言, 地稅從何獲得權柄擁有對新三板股票交易的許可權呢, 需知道《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轉讓限售股, 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

不適用本辦法。

至於這個特別規定, 我想大致包括了新三板這種特殊情形, 地稅局想徵稅, 繞不開這個問題, 僅依據67號公告而不經證監會同意就對新三板下手, 和歷來總局和證監會聯手出檔, 缺一家不可是相悖的,

二、這個特別規定來自於哪裡?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 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如果說國務院這句話, 地稅局也不認同, 強調的講政治去哪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完善資本市場稅收政策。 按照宏觀調控政策和稅制改革的總體方向, 統籌研究有利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稅收政策。

如果現在對弱不禁風的新三板股權交易也征個稅, 是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了?還是阻礙?新三板主要是機構投資, 因此不太活躍, 如果對散戶徵收個稅, 豈不是進一步封殺?

三、財政部是個什麼意見呢?關於征不征資本市場的稅, 其實是財政部說了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 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 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顯然, 財政部早就把新三板當作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印花稅一體看待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如果就此打住,按照此前的行文邏輯,新三板是當作上市公司的,那只能是延長納稅期限這樣的小恩小惠,而不是非上市公司遞延納稅且稅率由工資薪金所得最高45%改為財產轉讓所得20%,但財政部也知道新三板交易機制不暢,到現在集合竟價才試點搞,協定轉讓還存在,交易不活躍,因此在檔第四條特意指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適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請注意新三板和上市公司是放在一條中寫的,是否看出了財政部對新三板的珍愛之情呢?都屬於證監會監管的資本市場,所以寫在同一條,但是此項政策要對新三板更加優惠,

四、好了,現在財政部沒發話,證監會沒動靜,國家稅務總局沒態度,地方的地稅局忙活什麼呢?我想忙活的或許是收集個人財產信息,為將來國家對高淨值高收入自然人適用綜合分類稅制個人所得稅打基礎吧,說要征新三板個人交易的個稅,我真的沒看出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如果就此打住,按照此前的行文邏輯,新三板是當作上市公司的,那只能是延長納稅期限這樣的小恩小惠,而不是非上市公司遞延納稅且稅率由工資薪金所得最高45%改為財產轉讓所得20%,但財政部也知道新三板交易機制不暢,到現在集合竟價才試點搞,協定轉讓還存在,交易不活躍,因此在檔第四條特意指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適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請注意新三板和上市公司是放在一條中寫的,是否看出了財政部對新三板的珍愛之情呢?都屬於證監會監管的資本市場,所以寫在同一條,但是此項政策要對新三板更加優惠,

四、好了,現在財政部沒發話,證監會沒動靜,國家稅務總局沒態度,地方的地稅局忙活什麼呢?我想忙活的或許是收集個人財產信息,為將來國家對高淨值高收入自然人適用綜合分類稅制個人所得稅打基礎吧,說要征新三板個人交易的個稅,我真的沒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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