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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貨!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權威解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

近期,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 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7年版)》), 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為了便於納稅人準確理解和填報, 中國稅務報特邀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就其修訂背景、修訂原則和修訂內容進行權威詳解。

修訂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4年版)》(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4年版)》)自2014年發佈以來, 在協助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 提升納稅遵從度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其“組合型、多級式”的表單架構基本滿足了不同行業納稅人和重點征管事項的填報要求。 但是, 隨著企業所得稅政策不斷完善, 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 稅收資訊化建設不斷取得新突破, 納稅申報表所承載的職能越來越多, 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如:為確保稅收政策落地見效提供有力支持, 為構建現代化納稅信用體系提供重要保證, 為稅務機關實施風險管理提供資訊來源等等。 因此, 在總結和評估三年以來《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4年版)》實際執行效果, 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修訂後的《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7年版)》。

修訂原則

《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7年版)》在保持《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4年版)》整體架構相對穩定的基礎上, 通過集成表單填報內容、優化邏輯校驗關係、加大風險預警提示, 全面增強政策執行確定性, 在保證稅收安全和征管有序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為納稅人減輕填報負擔、減少涉稅風險。 具體遵循以下原則:一是以貫徹落實國家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為核心, 確保各項所得稅政策得到有效貫徹與執行;二是以精准填報為目標、以智慧填報為保障, 確保所得稅申報資料品質得到顯著提升;三是以征納互信為基礎, 立足表單和資料項目的能用、易用和夠用,

確保稅收征管效能得到持續提升。

修訂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7年版)》封面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6〕53號)等檔規定, 將原“納稅人識別號”修改為“納稅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

本表屬於納稅申報表的輔助表單, 並非正式表單, 主要用於列示納稅申報表全部表單的名稱、編號等資訊, 便於納稅人根據自身經營情況, 快捷、高效、合理正確選擇所要填報的表單。 根據《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7年版)》的最終情況, 本表進行了相應調整。

1.取消表單

為減輕納稅人的填報負擔, 本次修訂取消4張三級明細表。 分別為: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原《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原《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2)、原《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3)。

2.調整表單編號

由於前序表單取消,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表單編號由原A107014調整為A107012。

3.調整表單名稱及填報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部分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關於調整部分表單報送要求的規定,將原《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表單名稱調整為《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將原《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表單名稱調整為《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將原《特殊行業準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表單名稱調整為《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納稅人只要發生職工薪酬支出、捐贈支出(含結轉)、特殊行業準備金支出,無論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以上相應表單都需要進行填報。

由於增加技術入股等遞延事項的填報內容,將原《企業重組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表單名稱調整為《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

為規範表單名稱,將原《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表單名稱調整為《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三)《企業基礎資訊表》(A000000)

1.刪除原表單實用性不強或者存在重複採集情況的專案。如:原“正常申報、更正申報、補充申報”“102註冊資本(萬元)”“106境外中資控股居民企業”“202會計檔案的存放地”“203會計核算軟體”“204記帳本位幣”“205會計政策和估計是否發生變化”“206固定資產折舊方法”“207存貨成本計價方法”“208壞賬損失核算方法”“209所得稅計算方法”“302對外投資(前5位)”。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等檔規定,對“101匯總納稅企業”的填報內容進行了重新分類,便於在申報系統中實現與企業匯總納稅備案資訊關聯。

3.為滿足非營利組織等企業和股權投資、企業重組、資產(股權)劃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技術入股等事項的填報,便於在申報系統中實現與相關表單的關聯,增加了“106非營利組織”“109從事股權投資業務”“200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填報項目。

4.為加強對企業股東和分紅信息的採集,對原“301企業主要股東(前5位元)”填報專案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增加“當年(決議日)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入金額”列次,並將納入填報範圍的主要股東由投資比例前5位調整為前10位。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

1.為使納稅人可最大限度享受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政策(有限定期限)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政策(無限定期限),按照有利於納稅人原則,將原第21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與第22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行次順序進行對調。調整後,納稅人先用納稅調整後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抵扣可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

2.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將“營業稅金及附加”會計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的規定,將原第3行“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

3.為解決納稅人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的計算問題,明確計算方法和填報口徑。納稅人可以選擇是否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當納稅人選擇不用境外所得抵減境內虧損時,本表第18行“加: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第6列“抵減境內虧損”填報“0”。

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時,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第6列“抵減境內虧損”填報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的金額,並區別兩種情況分別處理:一是用境外所得抵減當年度境內虧損的,抵減金額同時填入本表第18行“加: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二是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彌補金額通過《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進行計算,並將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後的“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填入《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第11列。

4.為避免產生理解歧義,增強計算過程的確定性,對原第3行“營業稅金及附加”、原第4行“銷售費用”、原第5行“管理費用”、原第6行“財務費用”、原第7行“資產減值損失”添加了“減:”的標識,對原第9行“投資收益”添加了“加:”的標識。

5.刪除了不參與本表計算的原第37行“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額”和原第38行“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入庫所得稅額”。

(五)《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為落實中央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有關精神,加強黨建工作經費保障,增加第24行“二十四、黨組織工作經費”填報專案。

(六)《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

1.為落實中央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有關精神,加強黨建工作經費保障,滿足“黨組織工作經費”納稅調整需要,增加第29行“(十六)黨組織工作經費”填報專案。

2.由於填報內容發生變化,增加了技術入股等遞延事項,將原第36行“(一)企業重組”項目名稱調整為“(一)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增加第41行“(五)有限合夥企業法人合夥方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報項目。

(七)《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將“營業稅金及附加”會計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的規定,將原第25行“3.實際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專案名稱調整為“3.實際發生的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將原第29行“3.轉回實際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專案名稱調整為“3.轉回實際發生的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

(八)《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

為解決職工薪酬支出的賬載金額與實際發生額有可能存在差異的問題,增加第2列“實際發生額”填報列次。並調整相關列次的計算規則和邏輯關係。

(九)《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相關規定,重新設計了本表。按照“非公益性捐贈”“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限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三類捐贈性質設置填報專案,全面反映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結轉情況。

(十)《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在取消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的基礎上,對原《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和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的填報項目進行了必要整合。

1.行次。基本保留了原兩表的填報項目,將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的行次進行精簡後作為本表“一、固定資產”專案的部分填報內容。為了統計和分析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政策資產的有關情況,增加了“全民所有制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政策資產”填報行次,作為本表的附列資料。

2.列次。為了統計和分析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情況,保留了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加速折舊統計額”填報列次,刪除了原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後年度新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額”和原第10列“調整原因”。

(十一)《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

在取消原《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的基礎上,對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和原《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的填報項目進行了必要整合。

1.行次。保留了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的填報專案,將“二、專項申報資產損失”專案的相關行次調整為按大類填報,取消原填報明細專案的要求。

2.列次。採用了原《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的填報項目。

(十二)《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

為全面反映企業重組和遞延納稅事項,將原第13行“其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從“六、其他”專案中獨立出來填報,增加“技術入股”“股權劃轉、資產劃轉”填報行次。

(十三)《特殊行業準備金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規定,將原第9行“(六)保險保障基金”的位置調整為第2行“(一)保險保障基金”,並細化填報內容,增加“1.財產保險業務”“2.人壽保險業務”“3.健康保險業務”“4.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等填報行次,將原第6行“(三)巨災風險準備金”專案名稱調整為“(六)大災風險準備金”。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規定,增加“六、小額貸款公司”等填報行次,滿足小額貸款公司填報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情況的需要。

(十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

1.由於名稱相同而填報口徑不同,為避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第19行“四、納稅調整後所得”混淆,將原第2列“納稅調整後所得”名稱調整為“可彌補虧損所得”。

2.為滿足納稅人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的填報需要,調整第11列“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的填報口徑和邏輯關係。納稅人在填報本列時需要區別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若不存在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情形時,填報規則未發生變化,即填報“本年度前4個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及本年度的虧損額”,該列次遵循“第4列為負數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該行的絕對值-第9列該行-第10列該行;第4列為正數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0”的計算規則。

若選擇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納稅人需要分步計算,並根據最終計算結果填報本列,首先應當按照不考慮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情形完成本表的填報(此時,第11列正常計算,但計算結果暫不填入表中),其次根據第11列計算結果以及當年度境外所得盈利的情況,在申報表外計算出用境外所得彌補本年度前5個年度境內虧損後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後,再填入本列的相關行次。用境外所得彌補本年度前5個年度境內虧損的金額不在本表直觀展現。受此影響,當納稅人有境外所得且選擇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將不再適用“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該行的絕對值-第9列該行-第10列該行”的計算規則。

(十五)《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

1.取消原《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2)及原《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3),將相關內容與本表進行了整合。

2.根據政策調整情況,取消了4項填報專案。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經執行到期的填報專案,包括原“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等收入”“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二是取消了不適合填報的專案,包括原“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

3.根據精准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的需要,新增或調整了12項填報項目,包括“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央電視臺的廣告費和有線電視費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國奧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國殘奧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金融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保險機構取得的涉農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

4.根據規範優惠事項管理的需要,對11項保留專案的名稱進行了調整。

5.本表“一、免稅收入”“二、減計收入”“三、加計扣除”項目均預留了“其他”填報行次,主要是為了滿足今後新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的臨時填報需要,應當提請納稅人注意,不得隨意填報這些行次。

(十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

1.為準確反映納稅人享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政策情況,增加“被投資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填報列次。

2.為區分納稅人享受本項優惠政策類型,重新劃分了“投資性質”的類別,分為:直接投資、股票投資(不含H股)、股票投資(滬港通H股投資)、股票投資(深港通H股投資),並增設第9行“股票投資——滬港通H股”和第10行“股票投資——深港通H股”,用於核算納稅人享受深港通、滬港通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情況。

(十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為確保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到位,按照集成優化,便於填報的原則,重新設計了本表。同時,將表單編號由原“A107014”調整為“A107012”。本表包括“基本資訊”和“研發活動費用明細”兩部分內容。凡是當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納稅人以及存在有關情況結轉的納稅人均應填報本表。

1.在“基本資訊”中,設置“一般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兩種類型,由納稅人根據情況選擇填報,此選擇結果與填報“研發活動費用明細”部分第49行“八、加計扣除比例”密切相關。

2.本表不再要求納稅人按照研發專案逐一填報,但是為了保持必要的管理,設置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數量”填報行次,納稅人僅需填寫本年研發項目中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專案數量。

3.按照研發形式,設置第3行至第35行“一、自主研發、合作研發、集中研發”和第36行至第38行“二、委託研發”兩類專案的填報行次。

4.按照年度研發費用支出形式,設置第40行“(一)本年費用化金額”和第41行“(二)本年資本化金額”填報行次。

5.為了滿足計算本年允許扣除的研發資本化支出金額的需要,設置第42行“四、本年形成無形資產攤銷額”和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無形資產本年攤銷額”填報行次。

6.考慮到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對研發費用的抵減,當年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的材料部分對研發費用的抵減,以及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的抵減和結轉,分別設置第45行“減:特殊收入部分”、第47行“減:當年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的材料部分”、第48行“減:以前年度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結轉金額”、第51行“十、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結轉以後年度扣減金額”填報行次。

7.本表應當根據稅收政策規定填報。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的部分等應按規定扣除,並填報扣除後的金額。其他費用、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應按規定計算限額並調整。研發活動與生產活動共同支出的相關費用應按規定分攤計算後填報。

(十八)《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1.行次。保留原《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一、農、林、牧、漁業項目”“二、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專案”“五、實施清潔機制發展專案”“六、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專案”填報項目大類不變,放開明細項目的填報數量限制,由納稅人根據減免專案會計核算結果逐一填報,解決以往同類型優惠有多個項目時無法一一填報的問題。

2.列次。為全面反映優惠專案的基本情況和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增加第1列“項目名稱”、第2列“優惠事項名稱”、第3列“優惠方式”、第9列“項目所得額——免稅項目”、第10列“項目所得額——減半項目”填報列次。

3.明確了填報要求,當納稅調整後所得小於0時,不需要填報本表;明確了當項目發生虧損時,第9列“項目所得額——免稅項目”或者第10列“項目所得額——減半項目” 按“0”填報。

4.明確了納稅人在填報享受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專案期間費用時,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十九)《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

為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原《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的表單列次進行了調整,增加“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兩列,便於納稅人按照投資形式和投資對象,區別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通過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通過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四種投資情形填報。當同時存在一種以上投資情形時,納稅人在填報第7行“本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和第13行“本年實際抵扣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對本年度可以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當按照合理方法確認和填報。

(二十) 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

1.為優化表單結構,將原“其他專項優惠”填報專案類別取消,將該類別下的專案順序排列。

2.根據政策調整情況,取消了3項填報專案。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經執行到期的填報項目,包括原“受災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受災地區促進就業企業”;二是精簡了重複填報的項目,包括原“其中:減半徵稅”。

3.根據精准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的需要,新增2項填報專案,包括“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免征企業所得稅”。

4.按照稅收優惠的享受方式和表內的計算順序,將“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調整至第29行~30行。

5.根據規範優惠事項管理的需要,對27項保留專案的名稱進行了調整。

6.本表第27行“二十七、其他”填報行次,主要是為了滿足今後新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的臨時填報需要,應當提請納稅人注意,不得隨意填報這些行次。

(二十一)《高新技術企 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等檔規定,重新設置《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滿足相關政策填報要求。並且,進一步明確了填報要求,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納稅人無論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均應填報本表。

(二十二)《軟體、積體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和積體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等檔規定,重新設置《軟體、積體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滿足相關政策填報要求。

(二十三)《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

為了落實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在保持表單樣式不變的基礎上,對填報規則進行了調整。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等檔規定,明確了不同抵免方式對應的填報規則。在行次填報時,納稅人若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應按照稅收規定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並根據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計金額填報本表第1行;納稅人若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應根據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分國(地區)別逐行填報本表。在列次填報時,納稅人若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國家(地區)”填報納稅人境外所得來源的國家(地區)名稱;納稅人若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國家(地區)”填報“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字樣。

2.明確了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的填報規則,納稅人可選擇用境外所得抵減當年度境內虧損和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時,第6列“抵減境內虧損”填報納稅人境外所得按照稅收規定抵減(彌補)境內的虧損額(包括抵減的當年度境內虧損額和彌補的以前年度境內虧損額);當納稅人選擇不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時,填報0。

(二十四)《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後所得明細表》(A108010)

為落實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對填報規則進行了調整和明確。對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等檔規定,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方式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納稅人,也應按照規定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並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二十五)《境外分支機搆彌補虧損明細表》(A108020)

為落實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對填報規則進行了調整和明確。對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等檔規定,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方式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納稅人,也應按照規定填報境外分支機搆本年及以前年度發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並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二十六)《跨年度結轉抵免境外所得稅明細表》(A108030)

為落實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對填報規則進行了調整和明確。對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等檔規定,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方式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納稅人,也應按照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來源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結轉抵免的所得稅額,並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二十七)《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

1.為避免產生理解歧義,調整了原第1行“一、總機構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原第4行“二、總機構用於分攤的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原第5行“三、本年累計已預分、已分攤所得稅”、原第6行“(一)總機構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築專案部所在地預分的所得稅額”、原第9行“(四)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搆已分攤所得稅額”、原第11行“四、總機構本年度應分攤的應補(退)的所得稅”、原第14行“(三)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搆分攤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原第16行“五、總機構境外所得抵免後的應納所得稅額”行次名稱。

2.為滿足省內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填報,將原表內有關行次計算公式中的“25%”“50%”比例調整為“總機構分攤比例”“財政集中分配比例”“分支機搆分攤比例”“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比例”。

(二十八)《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搆所得稅分配表》(A109010)

(1)將原“總機構納稅人識別號”調整為“總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並將其移至表頭部分。將原“分支機搆納稅人識別號”調整為“分支機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2)為了提高稅款分配計算結果的精准性,調整了“分配比例”的計算規則,由保留小數點後四位調整為保留小數點後十位。

綜述

修訂後的《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由37張表單組成,其中必填表2張,選填表35張,較《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減少4張表單,體系結構更加緊密,欄次設置更加合理,邏輯關係更加清晰。

從填報內容看,全套申報表由反映納稅人整體情況(2張)以及反映會計核算(6張)、納稅調整(13張)、彌補虧損(1張)、稅收優惠(9張)、境外稅收(4張)、匯總納稅(2張)等明細情況的“1+6”表單體系組成。

從表單結構看,全套申報表分為基礎資訊表(1張)、主表(1張)、一級明細表(6張)、二級明細表(25張)和三級明細表(4張),表單數據逐級匯總,環環相扣。

從使用頻率看,絕大部分納稅人實際填報表單的數量在8張~10張左右。《企業基礎資訊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期間費用明細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等,為常用表單。除此之外,納稅人應當根據行業類型、業務發生情況正確選擇適合本企業的表單。

檔連結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以下簡稱《公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進行了修改。為便於納稅人準確把握本公告內容,現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發佈以來,對協助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提高納稅遵從度,加強企業所得稅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不斷完善,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已不能滿足納稅申報需要。為全面落實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稅務總局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了優化、簡化,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

二、修訂原則

為符合納稅人填報習慣,《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在保持《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整體架構不變的前提下,遵循“精簡表單、優化結構、方便填報”的原則,進一步優化納稅人填報體驗,在填報難度上做“減法”,在填報品質上做“加法”,在填報服務上做“乘法”。

(一)報表結構更合理

為便利納稅人申報,縮減申報準備時間,《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精簡了表單,表單數量減少10%,進一步減輕了納稅人填報負擔。

(二)落實政策更精准

2017年,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企業創新發展,為了貫徹落實好相關所得稅優惠政策,《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對相應附表或表單欄次進行了優化與調整。

(三)填報過程更便捷

為使納稅人能夠準確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進一步優化了報表勾稽關係,為智慧填報創造條件。例如,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小微企業優惠金額、項目所得減免優惠金額等事項均可根據納稅人填報的基礎資料自動計算、填寫。

三、主要變化

《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優化。

(一)根據政策變化對部分表單和資料項目進行了調整

為落實捐贈支出扣除政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和軟體、積體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等一系列稅收政策,修訂了《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軟體、積體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等表單,調整了《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等表單的部分資料項目。

(二)對部分表單進行了精簡

為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取消原有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2)和《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3)等4張表單。

(三)對部分表單的資料項目進行了優化

為減少涉稅資訊重複填報,對《企業基礎資訊表》(A00000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搆所得稅分配表》(A109010)等表單的資料項目進行了調整和優化。

(四)對部分表單資料項目的填報口徑和邏輯關係進行了優化和明確

根據企業所得稅政策調整和實施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後所得明細表》(A108010)、《境外分支機搆彌補虧損明細表》(A108020)、《跨年度結轉抵免境外所得稅明細表》(A10803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部分資料項目的填報口徑和邏輯關係進行了優化和明確。

四、實施時間

《公告》適用于納稅人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匯算清繳。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調整。納稅人調整以前年度涉稅事項的,應按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調整。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表單編號由原A107014調整為A107012。

3.調整表單名稱及填報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部分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關於調整部分表單報送要求的規定,將原《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表單名稱調整為《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將原《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表單名稱調整為《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將原《特殊行業準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表單名稱調整為《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納稅人只要發生職工薪酬支出、捐贈支出(含結轉)、特殊行業準備金支出,無論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以上相應表單都需要進行填報。

由於增加技術入股等遞延事項的填報內容,將原《企業重組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表單名稱調整為《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

為規範表單名稱,將原《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表單名稱調整為《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三)《企業基礎資訊表》(A000000)

1.刪除原表單實用性不強或者存在重複採集情況的專案。如:原“正常申報、更正申報、補充申報”“102註冊資本(萬元)”“106境外中資控股居民企業”“202會計檔案的存放地”“203會計核算軟體”“204記帳本位幣”“205會計政策和估計是否發生變化”“206固定資產折舊方法”“207存貨成本計價方法”“208壞賬損失核算方法”“209所得稅計算方法”“302對外投資(前5位)”。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等檔規定,對“101匯總納稅企業”的填報內容進行了重新分類,便於在申報系統中實現與企業匯總納稅備案資訊關聯。

3.為滿足非營利組織等企業和股權投資、企業重組、資產(股權)劃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技術入股等事項的填報,便於在申報系統中實現與相關表單的關聯,增加了“106非營利組織”“109從事股權投資業務”“200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填報項目。

4.為加強對企業股東和分紅信息的採集,對原“301企業主要股東(前5位元)”填報專案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增加“當年(決議日)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入金額”列次,並將納入填報範圍的主要股東由投資比例前5位調整為前10位。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

1.為使納稅人可最大限度享受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政策(有限定期限)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政策(無限定期限),按照有利於納稅人原則,將原第21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與第22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行次順序進行對調。調整後,納稅人先用納稅調整後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抵扣可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

2.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將“營業稅金及附加”會計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的規定,將原第3行“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

3.為解決納稅人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的計算問題,明確計算方法和填報口徑。納稅人可以選擇是否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當納稅人選擇不用境外所得抵減境內虧損時,本表第18行“加: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第6列“抵減境內虧損”填報“0”。

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時,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第6列“抵減境內虧損”填報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的金額,並區別兩種情況分別處理:一是用境外所得抵減當年度境內虧損的,抵減金額同時填入本表第18行“加: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二是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彌補金額通過《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進行計算,並將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後的“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填入《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第11列。

4.為避免產生理解歧義,增強計算過程的確定性,對原第3行“營業稅金及附加”、原第4行“銷售費用”、原第5行“管理費用”、原第6行“財務費用”、原第7行“資產減值損失”添加了“減:”的標識,對原第9行“投資收益”添加了“加:”的標識。

5.刪除了不參與本表計算的原第37行“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額”和原第38行“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入庫所得稅額”。

(五)《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為落實中央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有關精神,加強黨建工作經費保障,增加第24行“二十四、黨組織工作經費”填報專案。

(六)《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

1.為落實中央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有關精神,加強黨建工作經費保障,滿足“黨組織工作經費”納稅調整需要,增加第29行“(十六)黨組織工作經費”填報專案。

2.由於填報內容發生變化,增加了技術入股等遞延事項,將原第36行“(一)企業重組”項目名稱調整為“(一)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增加第41行“(五)有限合夥企業法人合夥方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報項目。

(七)《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將“營業稅金及附加”會計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的規定,將原第25行“3.實際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專案名稱調整為“3.實際發生的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將原第29行“3.轉回實際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專案名稱調整為“3.轉回實際發生的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

(八)《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

為解決職工薪酬支出的賬載金額與實際發生額有可能存在差異的問題,增加第2列“實際發生額”填報列次。並調整相關列次的計算規則和邏輯關係。

(九)《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相關規定,重新設計了本表。按照“非公益性捐贈”“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限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三類捐贈性質設置填報專案,全面反映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結轉情況。

(十)《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在取消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的基礎上,對原《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和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的填報項目進行了必要整合。

1.行次。基本保留了原兩表的填報項目,將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的行次進行精簡後作為本表“一、固定資產”專案的部分填報內容。為了統計和分析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政策資產的有關情況,增加了“全民所有制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政策資產”填報行次,作為本表的附列資料。

2.列次。為了統計和分析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情況,保留了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加速折舊統計額”填報列次,刪除了原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後年度新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額”和原第10列“調整原因”。

(十一)《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

在取消原《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的基礎上,對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和原《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的填報項目進行了必要整合。

1.行次。保留了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的填報專案,將“二、專項申報資產損失”專案的相關行次調整為按大類填報,取消原填報明細專案的要求。

2.列次。採用了原《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的填報項目。

(十二)《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

為全面反映企業重組和遞延納稅事項,將原第13行“其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從“六、其他”專案中獨立出來填報,增加“技術入股”“股權劃轉、資產劃轉”填報行次。

(十三)《特殊行業準備金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規定,將原第9行“(六)保險保障基金”的位置調整為第2行“(一)保險保障基金”,並細化填報內容,增加“1.財產保險業務”“2.人壽保險業務”“3.健康保險業務”“4.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等填報行次,將原第6行“(三)巨災風險準備金”專案名稱調整為“(六)大災風險準備金”。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規定,增加“六、小額貸款公司”等填報行次,滿足小額貸款公司填報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情況的需要。

(十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

1.由於名稱相同而填報口徑不同,為避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第19行“四、納稅調整後所得”混淆,將原第2列“納稅調整後所得”名稱調整為“可彌補虧損所得”。

2.為滿足納稅人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的填報需要,調整第11列“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的填報口徑和邏輯關係。納稅人在填報本列時需要區別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若不存在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情形時,填報規則未發生變化,即填報“本年度前4個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及本年度的虧損額”,該列次遵循“第4列為負數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該行的絕對值-第9列該行-第10列該行;第4列為正數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0”的計算規則。

若選擇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納稅人需要分步計算,並根據最終計算結果填報本列,首先應當按照不考慮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情形完成本表的填報(此時,第11列正常計算,但計算結果暫不填入表中),其次根據第11列計算結果以及當年度境外所得盈利的情況,在申報表外計算出用境外所得彌補本年度前5個年度境內虧損後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後,再填入本列的相關行次。用境外所得彌補本年度前5個年度境內虧損的金額不在本表直觀展現。受此影響,當納稅人有境外所得且選擇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將不再適用“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該行的絕對值-第9列該行-第10列該行”的計算規則。

(十五)《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

1.取消原《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2)及原《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3),將相關內容與本表進行了整合。

2.根據政策調整情況,取消了4項填報專案。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經執行到期的填報專案,包括原“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等收入”“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二是取消了不適合填報的專案,包括原“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

3.根據精准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的需要,新增或調整了12項填報項目,包括“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央電視臺的廣告費和有線電視費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國奧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國殘奧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金融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保險機構取得的涉農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

4.根據規範優惠事項管理的需要,對11項保留專案的名稱進行了調整。

5.本表“一、免稅收入”“二、減計收入”“三、加計扣除”項目均預留了“其他”填報行次,主要是為了滿足今後新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的臨時填報需要,應當提請納稅人注意,不得隨意填報這些行次。

(十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

1.為準確反映納稅人享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政策情況,增加“被投資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填報列次。

2.為區分納稅人享受本項優惠政策類型,重新劃分了“投資性質”的類別,分為:直接投資、股票投資(不含H股)、股票投資(滬港通H股投資)、股票投資(深港通H股投資),並增設第9行“股票投資——滬港通H股”和第10行“股票投資——深港通H股”,用於核算納稅人享受深港通、滬港通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情況。

(十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為確保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到位,按照集成優化,便於填報的原則,重新設計了本表。同時,將表單編號由原“A107014”調整為“A107012”。本表包括“基本資訊”和“研發活動費用明細”兩部分內容。凡是當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納稅人以及存在有關情況結轉的納稅人均應填報本表。

1.在“基本資訊”中,設置“一般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兩種類型,由納稅人根據情況選擇填報,此選擇結果與填報“研發活動費用明細”部分第49行“八、加計扣除比例”密切相關。

2.本表不再要求納稅人按照研發專案逐一填報,但是為了保持必要的管理,設置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數量”填報行次,納稅人僅需填寫本年研發項目中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專案數量。

3.按照研發形式,設置第3行至第35行“一、自主研發、合作研發、集中研發”和第36行至第38行“二、委託研發”兩類專案的填報行次。

4.按照年度研發費用支出形式,設置第40行“(一)本年費用化金額”和第41行“(二)本年資本化金額”填報行次。

5.為了滿足計算本年允許扣除的研發資本化支出金額的需要,設置第42行“四、本年形成無形資產攤銷額”和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無形資產本年攤銷額”填報行次。

6.考慮到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對研發費用的抵減,當年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的材料部分對研發費用的抵減,以及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的抵減和結轉,分別設置第45行“減:特殊收入部分”、第47行“減:當年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的材料部分”、第48行“減:以前年度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結轉金額”、第51行“十、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結轉以後年度扣減金額”填報行次。

7.本表應當根據稅收政策規定填報。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的部分等應按規定扣除,並填報扣除後的金額。其他費用、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應按規定計算限額並調整。研發活動與生產活動共同支出的相關費用應按規定分攤計算後填報。

(十八)《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1.行次。保留原《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一、農、林、牧、漁業項目”“二、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專案”“五、實施清潔機制發展專案”“六、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專案”填報項目大類不變,放開明細項目的填報數量限制,由納稅人根據減免專案會計核算結果逐一填報,解決以往同類型優惠有多個項目時無法一一填報的問題。

2.列次。為全面反映優惠專案的基本情況和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增加第1列“項目名稱”、第2列“優惠事項名稱”、第3列“優惠方式”、第9列“項目所得額——免稅項目”、第10列“項目所得額——減半項目”填報列次。

3.明確了填報要求,當納稅調整後所得小於0時,不需要填報本表;明確了當項目發生虧損時,第9列“項目所得額——免稅項目”或者第10列“項目所得額——減半項目” 按“0”填報。

4.明確了納稅人在填報享受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專案期間費用時,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十九)《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

為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原《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的表單列次進行了調整,增加“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兩列,便於納稅人按照投資形式和投資對象,區別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通過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通過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四種投資情形填報。當同時存在一種以上投資情形時,納稅人在填報第7行“本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和第13行“本年實際抵扣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對本年度可以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當按照合理方法確認和填報。

(二十) 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

1.為優化表單結構,將原“其他專項優惠”填報專案類別取消,將該類別下的專案順序排列。

2.根據政策調整情況,取消了3項填報專案。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經執行到期的填報項目,包括原“受災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受災地區促進就業企業”;二是精簡了重複填報的項目,包括原“其中:減半徵稅”。

3.根據精准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的需要,新增2項填報專案,包括“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免征企業所得稅”。

4.按照稅收優惠的享受方式和表內的計算順序,將“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調整至第29行~30行。

5.根據規範優惠事項管理的需要,對27項保留專案的名稱進行了調整。

6.本表第27行“二十七、其他”填報行次,主要是為了滿足今後新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的臨時填報需要,應當提請納稅人注意,不得隨意填報這些行次。

(二十一)《高新技術企 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等檔規定,重新設置《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滿足相關政策填報要求。並且,進一步明確了填報要求,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納稅人無論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均應填報本表。

(二十二)《軟體、積體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和積體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等檔規定,重新設置《軟體、積體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滿足相關政策填報要求。

(二十三)《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

為了落實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在保持表單樣式不變的基礎上,對填報規則進行了調整。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等檔規定,明確了不同抵免方式對應的填報規則。在行次填報時,納稅人若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應按照稅收規定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並根據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計金額填報本表第1行;納稅人若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應根據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分國(地區)別逐行填報本表。在列次填報時,納稅人若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國家(地區)”填報納稅人境外所得來源的國家(地區)名稱;納稅人若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國家(地區)”填報“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字樣。

2.明確了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的填報規則,納稅人可選擇用境外所得抵減當年度境內虧損和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時,第6列“抵減境內虧損”填報納稅人境外所得按照稅收規定抵減(彌補)境內的虧損額(包括抵減的當年度境內虧損額和彌補的以前年度境內虧損額);當納稅人選擇不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時,填報0。

(二十四)《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後所得明細表》(A108010)

為落實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對填報規則進行了調整和明確。對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等檔規定,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方式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納稅人,也應按照規定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並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二十五)《境外分支機搆彌補虧損明細表》(A108020)

為落實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對填報規則進行了調整和明確。對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等檔規定,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方式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納稅人,也應按照規定填報境外分支機搆本年及以前年度發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並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二十六)《跨年度結轉抵免境外所得稅明細表》(A108030)

為落實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對填報規則進行了調整和明確。對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等檔規定,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方式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納稅人,也應按照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來源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結轉抵免的所得稅額,並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二十七)《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

1.為避免產生理解歧義,調整了原第1行“一、總機構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原第4行“二、總機構用於分攤的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原第5行“三、本年累計已預分、已分攤所得稅”、原第6行“(一)總機構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築專案部所在地預分的所得稅額”、原第9行“(四)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搆已分攤所得稅額”、原第11行“四、總機構本年度應分攤的應補(退)的所得稅”、原第14行“(三)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搆分攤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原第16行“五、總機構境外所得抵免後的應納所得稅額”行次名稱。

2.為滿足省內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填報,將原表內有關行次計算公式中的“25%”“50%”比例調整為“總機構分攤比例”“財政集中分配比例”“分支機搆分攤比例”“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比例”。

(二十八)《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搆所得稅分配表》(A109010)

(1)將原“總機構納稅人識別號”調整為“總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並將其移至表頭部分。將原“分支機搆納稅人識別號”調整為“分支機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2)為了提高稅款分配計算結果的精准性,調整了“分配比例”的計算規則,由保留小數點後四位調整為保留小數點後十位。

綜述

修訂後的《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由37張表單組成,其中必填表2張,選填表35張,較《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減少4張表單,體系結構更加緊密,欄次設置更加合理,邏輯關係更加清晰。

從填報內容看,全套申報表由反映納稅人整體情況(2張)以及反映會計核算(6張)、納稅調整(13張)、彌補虧損(1張)、稅收優惠(9張)、境外稅收(4張)、匯總納稅(2張)等明細情況的“1+6”表單體系組成。

從表單結構看,全套申報表分為基礎資訊表(1張)、主表(1張)、一級明細表(6張)、二級明細表(25張)和三級明細表(4張),表單數據逐級匯總,環環相扣。

從使用頻率看,絕大部分納稅人實際填報表單的數量在8張~10張左右。《企業基礎資訊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期間費用明細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等,為常用表單。除此之外,納稅人應當根據行業類型、業務發生情況正確選擇適合本企業的表單。

檔連結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以下簡稱《公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進行了修改。為便於納稅人準確把握本公告內容,現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發佈以來,對協助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提高納稅遵從度,加強企業所得稅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不斷完善,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已不能滿足納稅申報需要。為全面落實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稅務總局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了優化、簡化,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

二、修訂原則

為符合納稅人填報習慣,《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在保持《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整體架構不變的前提下,遵循“精簡表單、優化結構、方便填報”的原則,進一步優化納稅人填報體驗,在填報難度上做“減法”,在填報品質上做“加法”,在填報服務上做“乘法”。

(一)報表結構更合理

為便利納稅人申報,縮減申報準備時間,《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精簡了表單,表單數量減少10%,進一步減輕了納稅人填報負擔。

(二)落實政策更精准

2017年,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企業創新發展,為了貫徹落實好相關所得稅優惠政策,《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對相應附表或表單欄次進行了優化與調整。

(三)填報過程更便捷

為使納稅人能夠準確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進一步優化了報表勾稽關係,為智慧填報創造條件。例如,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小微企業優惠金額、項目所得減免優惠金額等事項均可根據納稅人填報的基礎資料自動計算、填寫。

三、主要變化

《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優化。

(一)根據政策變化對部分表單和資料項目進行了調整

為落實捐贈支出扣除政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和軟體、積體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等一系列稅收政策,修訂了《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軟體、積體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等表單,調整了《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等表單的部分資料項目。

(二)對部分表單進行了精簡

為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取消原有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2)和《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3)等4張表單。

(三)對部分表單的資料項目進行了優化

為減少涉稅資訊重複填報,對《企業基礎資訊表》(A00000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搆所得稅分配表》(A109010)等表單的資料項目進行了調整和優化。

(四)對部分表單資料項目的填報口徑和邏輯關係進行了優化和明確

根據企業所得稅政策調整和實施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後所得明細表》(A108010)、《境外分支機搆彌補虧損明細表》(A108020)、《跨年度結轉抵免境外所得稅明細表》(A10803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部分資料項目的填報口徑和邏輯關係進行了優化和明確。

四、實施時間

《公告》適用于納稅人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匯算清繳。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調整。納稅人調整以前年度涉稅事項的,應按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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