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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貸逾期未收回,京東金融將借款人訴至法院

因認為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 京東金融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 要求借款人及擔保人還本付息並支付違約金300余萬元。 日前, 海澱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京東金融訴稱, 在中央扶農政策、振興農業發展的背景下, 其與借款人牛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 合同就貸款金額、貸款期限、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內容作了具體約定。 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 京東金融與三個公司、三個自然人簽訂了《擔保合同》, 約定其為借款人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合同簽訂後的一段時間內, 借款人尚能按月付息, 但自2017年8月起, 借款人不再按月還息且拒絕還款。

原告京東金融認為, 其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的合同真實合法有效, 其已經依約履行完畢相應的合同義務, 故借款人應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 擔保人也應承擔其相應的擔保責任。

目前, 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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