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濤
當前, 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防範系統性風險的大背景下, 支付清算強監管將是未來幾年的政策基調, 支付市場規範發展也是一項長期性任務。
“強監管”的內涵比“嚴監管”更為豐富, 是監管在行業發展中真正把握“底線”與“天花板”, 更好地為行業“賦能”, 並且根據市場變化與需求演進, 不斷優化監管思路, 把握好支付消費者保護、激發行業創新活力、保障金融穩定的多重目標。
近年來, 在我國新金融的快速發展中, 支付行業相對來說更健康一些, 也成為“金融科技創新排頭兵”。 然而, 在市場快速擴張過程中,
以央行推動的備付金集中存管為例, 究其原因, 一是部分行業“後進”機構紛紛出現備付金挪用風險。 二是行業領先機構雖然內控健全, 但其日益增長的系統重要性, 也使監管者不得不考慮潛在的“大而不倒”或“網而不倒”風險。 三是作為備付金的性質, 顧名思義是為了滿足客戶支付需求而設置的流動性保障, 本質上是應該有“底線規模”, 以最少的備付金來支撐最有效的業務運營, 正如政府國庫一樣, 在滿足日常公共支出同時, 很多國家都實現了國庫資金零餘額管理。 支付機構備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賴性不斷上升, 事實上也扭曲了備付金的“服務支付特質”。
市場創新的健康演進, 離不開支付市場新生態的“土壤完善”。 此時更應不沉迷於支付“趕英超美”的自滿, 摒棄“制度漏洞與套利”的驅動, 真正在新技術與新規則的“並駕齊驅”推動下, 在國際視野中“嚴格要求自己”。
從近期監管動向看, 央行的思路開始從單個重要環節整頓, 向支付全流程規範發展。 2016年112號文主要針對髮卡側, 即支付機構斷開從商業銀行的扣款通道, 2017年底217、281和296號文主要針對支付前端創新業務(條碼支付), 即收單和商戶側的支付機構業務開展中出現的一些問題,
需要承認, 當下的支付監管最優選擇, 應是實現對支付產業鏈條的監管閉環, 無論哪個環節的跨行(法人)資金清算, 均要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具備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 最終使得支付交易、清算、結算的功能環節清晰, 參與者的相應風險和責任更加明確。
從時間上看, 112號文要求的髮卡側斷開直連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後幾個檔要求的收單和商戶側斷開直連要在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從此前情況看, 支付監管檔要求的落地執行, 仍需要加強。
整體上看,
值得探討的是, 支付市場新生態建設, 也是不同主體的利益重新平衡過程。 例如, 非銀支付機構以備付金為基礎的商業模式將受到重大影響, 傳統特許清算機構也在探索業務創新與突破。 由此, 市場將會呈現多方複雜博弈, 政策目標保持持續一致並不容易。 尤其需注意的是, 還要防止央行體系內的不同機構無序競爭, 影響清算市場的規範與效率。
有鑑於此,
客觀來看, 支付市場創新與安全“蹺蹺板”始終存在, 最佳的尺度把握並不容易, 只能是儘量避免“過猶不及”, 各國歷史上也非一成不變。 就發達經濟體來看, 無論是傳統金融機構, 還是非銀支付等, 在2008年危機之後都遭受了愈加嚴厲的監管。如支付機構備付金的法律性質、資金安全、客戶實名與反洗錢風險等,都曾在各國引起過爭議和監管強化。當然,近期以特朗普政府的思路為代表,金融監管出現“略有放鬆”的姿態。相比而言,我國在經歷了“讓子彈飛”的探索期之後,給包括支付市場在內的金融創新“飛奔野馬”套上“韁繩”,也是題中應有之義。
總之,一系列強監管政策的實施,是目前特定時期的最優政策選擇。將來隨著技術不斷進步與跨越,市場規範與自律程度逐漸提升,且監管與法律約束更趨於歐美“天網恢恢”的特徵,現有政策也可能進行新的優化調整。此外,作為當下重要“抓手”,應推動217、281和296號文等儘快落地,可支援銀聯等業務基礎、技術能力強的機構,制定方案對接主要支付機構,加速業務平滑遷移,形成支付市場共建新生態的聲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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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危機之後都遭受了愈加嚴厲的監管。如支付機構備付金的法律性質、資金安全、客戶實名與反洗錢風險等,都曾在各國引起過爭議和監管強化。當然,近期以特朗普政府的思路為代表,金融監管出現“略有放鬆”的姿態。相比而言,我國在經歷了“讓子彈飛”的探索期之後,給包括支付市場在內的金融創新“飛奔野馬”套上“韁繩”,也是題中應有之義。總之,一系列強監管政策的實施,是目前特定時期的最優政策選擇。將來隨著技術不斷進步與跨越,市場規範與自律程度逐漸提升,且監管與法律約束更趨於歐美“天網恢恢”的特徵,現有政策也可能進行新的優化調整。此外,作為當下重要“抓手”,應推動217、281和296號文等儘快落地,可支援銀聯等業務基礎、技術能力強的機構,制定方案對接主要支付機構,加速業務平滑遷移,形成支付市場共建新生態的聲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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