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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法院和解執行企業債務糾紛案助推地方經濟發展

四川新聞網宜賓2月2日訊(龍軍生)近日, 屏山法院通過多方協調, 成功和解執行一起企業債務糾紛案, 促進了屏山經濟整體健康和諧發展。

2014年3月28日, 被告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瀘州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攬合同》約定由瀘州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為某酒業有限公司承建“屏山縣某酒業有限公司技改項目”。 承建方立即組織施工隊伍, 按約定完成《建設施工合同》約定的承包內容。 在施工過程中, 某酒業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 瀘州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已通過大額民間融資、賒欠材料款等方式維持工程進度。

瀘州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多次要求某酒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 但某酒業有限公司屢次違背承諾, 一直未按約向其付款。 一審、二審均判決某酒業有限公司支付瀘州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進度款15805348.34元。 2017年2月6日, 本院立案執行宜賓某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某酒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涉及標的346726元。 某酒業公司在我院屬多案被執行人, 經合議庭審議後決定合併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 對被執行人採取了查封生產設備、凍結存款帳戶、審計公司財務、傳喚公司法人等措施, 但被執行人某酒業有限公司以各種理由回避、逃匿、多次變換法人拒絕履行, 本院對依法某酒業有限公司法人處以司法拘留15日決定。

在執行過程中, 執行人員在成都、瀘州江安多地調查瞭解, 被執行人某酒業有限公司系縣招商引資企業, 在某縣均有固定資產和投資。 為顧全發展大局, 執行幹警本著利於企業發展、著力解決涉案企業的實際問題和困難, 本著利於企業發展的原則, 堅持“放水養魚”和“多方協調”的原則, 慎用執行強制措施, 通過多方協調、組織座談, 促使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定並履行全部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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