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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答疑 未按照建造合同確認收入有什麼後果?

小編在培訓和諮詢的過程中發現, 很多建築業企業, 尤其是民營中小型建築業企業的收入確認模式不符合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 存在一定的風險。

建築業企業現行的會計制度主要包括三個序列, 一是《企業會計制度》, 二是《企業會計準則》, 三是《小企業會計準則》, 這三個制度關於建造合同的收入確認的思路是一致的, 都是採取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 在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 建築業企業在確認會計收入時, 應當按照合同預計總收入和完工進度計算確定。

新收入準則儘管沒有再提到建造合同收入,

但從其體系結構看, 關於建造合同的收入確認模式, 與原準則相比, 不會有本質上的區別。

舉一個例子, 某建築業企業承攬一個工程項目,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合同含稅價11100萬元, 不含稅價為10000萬元, 工期兩年, 假定第一年完工進度為40%, 則第一年應確認會計收入為4000萬元, 第二年如期竣工, 則第二年應確認會計收入為6000萬元。

這個完工進度是如何得出的呢?比較常用的是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

假定上例中合同預計不含稅總成本為9000萬元, 第一年年底, 該工程累計發生不含稅成本為3600萬元, 則當年完工進度為:3600÷9000×100%=40%。

在建築業企業正確核算工程成本的前提下,

累計發生不含稅成本可以直接從賬套中獲得, 至於預計不含稅總成本, 則需要由招投標、合同預算、物資採購、財務等部門進行科學預測, 並隨時調整。

企業所得稅中的建造合同收入接受了會計準則的確認方法, 也就是說, 如果建築業企業採用完工百分比核算建造合同收入, 不存在稅會差異, 無需進行調整。

根據小編的調研情況, 為數不少的中小建築業企業, 採取的是收付實現制或者近似于收付實現制的做法, 即, 按照實際收款或者開票金額, 確認主營業務收入, 同時按照比例結轉成本。

這種做法存在兩個層面的問題, 一是會計核算方面, 由於不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在接受審計時將面臨調賬;二是對於查帳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而言,

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收入存在差異, 年度申報時如不進行調整, 涉稅風險較大。

編輯設計:北京海澱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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