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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定金都付了 杭州賣家不認帳:我說了不算!

對一對北方來杭、沒有家底的年輕小夫妻來說, 在杭州買一套學區房有多難。

當他們咬緊牙關, 與“賣家”簽下“購房意向”之後, 拿出20萬定金, 恰逢此時學區房消息明朗, “賣家”出狀況了, “哎呦, 這套房子是我公婆的啦, 我說了不算的”“現在人家賣的價格都要高好幾十萬呢”, 最後, 對方沒有再簽訂正式購房合同。 這個交易就這樣黃掉了。

“購房意向”有沒有法律效力, 這樣出爾反爾要不要承擔責任。 前兩天, 杭州拱墅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購房意向”為有效合同, 具有約束力, 既然原房東不同意出售, 那麼“意向合同”解除,

但是那個替公婆簽意向的兒媳要承擔違約責任, 按合同約定違約金為總房價的10%, 判賠25.5萬元。

公婆的房產一直是兒媳在打理

去年3月28日, 杭州出臺房產新策, 杭州戶籍單身限購一套, 實行認房又認貸調控政策。

4月, 杭州各城區2017版學區陸續劃定。 大約在4月15日之後, 各社區所歸屬的學區到底是哪裡, 由此流傳開來。

一對從北方來杭打拼的小夫妻, 就是在這當口看好房子, 並與對方簽下《購房意向合同》。

小夫妻結婚6年, 寶寶5歲, 之前在杭州城北和新南苑買了套小房子。 社區旁建起杭州育才京杭小學, 說是照顧老人, 讓老人跑一趟就夠了。

被告方面在庭上說, 兒媳對該房產無權代理, 沒有得到過老兩口的書面授權, 《購房意向合同》是無效的。

定金退還就可以了, 原告方其他應該沒有多大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真實有效

法庭審理後認為, 意向合同有媳婦的簽字捺印, 為簽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內容形式也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所以是有效合同,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但是, 現在真正的房東老兩口明確表示沒有授權他人處分房產, 對媳婦的行為不予追認, 這樣一來, 房子確實就不能賣了, 這件事情就應該由兒媳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而這個案子中的兒媳為了訂立合同, 稱自己有權處分該房產, 而原告方因為她是房東的兒媳所以與她簽訂合同, 而喪失與真正房東簽訂合同的買房機會。

所以法院認為兒媳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 一審法院判定, 購房意向合同解除, 兒媳支付原告方25.5萬元的違約金。

這對小夫妻最後還是買了房, 去年6月底買了再往北一公里吉如家園的房子, 114平方米, 近300萬元。 吉如家園是賣魚橋小學文瀾校區的學區房。 據仲介估算, 4月份到6月份, 吉如家園的房價也上漲了2500多元每平方米。 也就是說, 這麼一耽擱, 小夫妻要多付三十萬元。

而房東不肯賣的和新南苑的房子, 錢江晚報記者今天查詢, 單價已接近4萬元, 也就是說, 這套93平方米的房產價格已經將近370萬元了。 當時在庭上, 原告的律師就說了句, 涉案房屋已漲價100萬元。 如果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也已經從違約行為中獲得預期房屋價格上升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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