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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好?還是婚後買房好?婚前買房or婚後買房原來差別這麼大

在邁入婚姻的殿堂之前, 好多情侶都在糾結:婚前買房還是婚後買房?這裡面學問可大著呢, 下面我們就來為大家分析一下各種情況的利弊, 大家據此判斷什麼時候買房。

婚前一方買房

這種情況下一般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但是有特殊情況, 比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是在婚前約定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婚前取得的個人財產或者共同財產的所有權, 可約定為單方所有或者是雙方共同所有。

因此, 屬於個人財產房屋可以通過婚前或者婚後協定的方式, 把個人的房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要及時在房產證加名或者對約定進行公證,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 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 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不適用前款規定)

婚前共同買房

如果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

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 夫妻離婚時, 如果房產產權登記一方不承認另一方在購房時的出資行為, 另一方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出過資, 法院就無法認定房屋為共同財產, 另一方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護。

婚前一方買房, 婚後共同還貸

實踐中少不了一方婚前付首付, 婚後共同還貸的情況, 這種情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 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婚後共同買房

為此, 夫妻雙方在購房時, 應將雙方姓名同時簽署在購房合同、發票等資料上, 並將房產證辦理在雙方名下, 以避免日後發生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情況。

通過以上對比分析, 相信大家會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婚前還是婚後買房了, 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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