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楊某與何某為夫妻關係, 雙方婚內訂立《夫妻財產協議》, 約定雙方各自財產獨立, 名下的銀行存款歸各自所有和使用。
2012年7月31日, 何某從楊某的信用卡帳戶刷卡消費5萬元, 並從其朋友處借款1萬元, 用於支付鐘某部分購車款。
楊某得知欠款資訊後, 要求何某歸還上述款項, 何某以沒錢為由一直拖欠未還, 楊某事後自行歸還了6萬元欠款。
事後, 當楊某得知上述6萬元是何某給其情人鐘某購車所用, 遂要求鐘某歸還上述欠款, 被鐘某拒絕。 楊某多次催要欠款無果, 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 判決駁回了楊某要求鐘某歸還上述款項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對於該案的判決, 該案主審法官庭後解釋稱, 楊某與何某簽訂的《夫妻財產協議》是雙方在自願平等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 不違反法律規定, 合法有效。
何某未經楊某同意, 擅自使用其銀行卡給他人刷卡消費, 事後又不歸還, 違反了雙方婚內財產約定, 侵害了楊某的財產權益, 應當承擔引起本案糾紛的全部責任。
何某為鐘某購車自願支付部分錢款的行為, 雖然違反了兩人夫妻內部財產約定,
因此, 楊某要求確認何某贈與鐘某6萬元的行為無效、要求鐘某返還6萬元的訴訟請求, 法院不予支持。
編輯:路雙英 王佳茹 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