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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刷妻子卡為情人買車,妻子告情人能勝訴嗎?

【案情介紹】

楊某與何某為夫妻關係, 雙方婚內訂立《夫妻財產協議》, 約定雙方各自財產獨立, 名下的銀行存款歸各自所有和使用。

不過, 何某在外面其實還有一個情人名叫鐘某。

2012年7月31日, 何某從楊某的信用卡帳戶刷卡消費5萬元, 並從其朋友處借款1萬元, 用於支付鐘某部分購車款。

楊某得知欠款資訊後, 要求何某歸還上述款項, 何某以沒錢為由一直拖欠未還, 楊某事後自行歸還了6萬元欠款。

事後, 當楊某得知上述6萬元是何某給其情人鐘某購車所用, 遂要求鐘某歸還上述欠款, 被鐘某拒絕。 楊某多次催要欠款無果, 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 判決駁回了楊某要求鐘某歸還上述款項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對於該案的判決, 該案主審法官庭後解釋稱, 楊某與何某簽訂的《夫妻財產協議》是雙方在自願平等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 不違反法律規定, 合法有效。

何某未經楊某同意, 擅自使用其銀行卡給他人刷卡消費, 事後又不歸還, 違反了雙方婚內財產約定, 侵害了楊某的財產權益, 應當承擔引起本案糾紛的全部責任。

何某為鐘某購車自願支付部分錢款的行為, 雖然違反了兩人夫妻內部財產約定,

但並不影響其行為的對外效力。 楊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鐘某知曉其夫妻內部財產約定及兩被告之間存在惡意串通。

因此, 楊某要求確認何某贈與鐘某6萬元的行為無效、要求鐘某返還6萬元的訴訟請求, 法院不予支持。

編輯:路雙英 王佳茹 劉海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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