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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成都再出房產新政!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後方可轉讓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業管理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及住房信貸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管局等部門關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16〕37號)、《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16〕45號)、《關於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成辦發〔2017〕10號)等檔要求, 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 防範住房信貸業務操作風險、信用風險、合規風險,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嚴格規範房地產經營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有購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盤惜售行為, 不得以虛假裝修、虛高裝修價格等變相提高房價。 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未在30日內申請預售許可或不接受預售申報價格指導的, 房管部門可在1年內不受理其預售許可申請。 房地產開發企業、仲介機構, 不得提供或與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假按揭、贖樓貸、尾款貸等違法違規金融產品和服務,

不得進行或協助進行虛假房屋交易, 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協助偽造收入證明, 不得挪用或協助挪用商品房預售款、存量房交易資金, 不得違背房地產真實價值進行評估協助進行高估騙貸。

各銀行業機構要切實規範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仲介機構的合作行為, 健全合作退出機制, 通過成都房地產行業信用資訊平臺公開選聘房地產價格評估、經紀、諮詢等仲介機構開展合作, 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仲介機構等合作方的約束和考核, 避免信貸及道德風險。 對於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前述違法違規問題的, 各銀行業機構應立即終止與房地產仲介機構的業務合作, 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糾正前不得撥付後續信貸資金或增加新的授信。

各銀行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與2年內受到有關部門和司法機構處理的房地產仲介機構合作。

2、嚴格落實各項房地產信貸調控措施

經人行成都分行會同四川銀監局, 指導四川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對成都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出調整, 各銀行業機構要認真貫徹執行, 嚴格落實差別化房地產信貸調控政策, 配合做好成都市房地產調控工作, 促進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金融監管部門適時對成都市住房限購區域內的房地產信貸調控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將嚴肅問責。

3、嚴格住房貸款合法性審查

各銀行業機構在進行購房貸款資格審查前, 應通過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系統核查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網上簽約狀態, 甄別房屋交易的真實性, 對未在網上簽約的, 暫不予受理, 從嚴防控信貸風險。

4、嚴格住房貸款認定標準

各銀行業機構在審核住房信貸業務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規定查詢成都市房產檔案資訊系統、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系統、人民銀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 對於購房貸款申請人的住房記錄、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等查詢情況要留檔備查。

5、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

各銀行業機構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中國銀監會四川監管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信貸政策管理的通知》(成銀髮〔2016〕188號)相關規定,嚴格執行首付資金真實性檢查要求,嚴禁購房者通過首付貸、個人消費貸、個人經營性貸款、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購房杠杆、變相突破住房信貸政策的行為,嚴禁加大購房杠杆行為。

6、嚴格審核還款能力

各銀行業機構要嚴格落實月供收入比不超過50%等政策要求,強化購房人收入證明材料審核,防範投資投機信貸風險。對於購房人提供虛假收入證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貸。對於已成年、未就業且沒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業銀行應進一步嚴格住房貸款條件,可相應提高借款人首付款比例。

7、嚴格防範投機炒房

自即日起,在我市住房限購區域內新購買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後方可轉讓。各銀行業機構要加強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管理,督促支行網點嚴格遵守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及自律機制確定的自律要求,不得為投機炒房行為提供貸款支援,不得違規為不具有購房資格的購房人發放住房貸款,不得違反住房貸款條件、貸款比例發放貸款,不得違反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劃付商品住房預售款,對支行網點違反相關規定的,要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3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對於購房貸款申請人的住房記錄、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等查詢情況要留檔備查。

5、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

各銀行業機構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中國銀監會四川監管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信貸政策管理的通知》(成銀髮〔2016〕188號)相關規定,嚴格執行首付資金真實性檢查要求,嚴禁購房者通過首付貸、個人消費貸、個人經營性貸款、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購房杠杆、變相突破住房信貸政策的行為,嚴禁加大購房杠杆行為。

6、嚴格審核還款能力

各銀行業機構要嚴格落實月供收入比不超過50%等政策要求,強化購房人收入證明材料審核,防範投資投機信貸風險。對於購房人提供虛假收入證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貸。對於已成年、未就業且沒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業銀行應進一步嚴格住房貸款條件,可相應提高借款人首付款比例。

7、嚴格防範投機炒房

自即日起,在我市住房限購區域內新購買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後方可轉讓。各銀行業機構要加強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管理,督促支行網點嚴格遵守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及自律機制確定的自律要求,不得為投機炒房行為提供貸款支援,不得違規為不具有購房資格的購房人發放住房貸款,不得違反住房貸款條件、貸款比例發放貸款,不得違反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劃付商品住房預售款,對支行網點違反相關規定的,要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3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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