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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勢|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如何納稅?

1、相關文件

《海關總署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6號)。

2、政策內容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3、商品適用範圍

適用於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範圍內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 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資訊“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二)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 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資訊, 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注意:

不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資訊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按現行規定執行。

商品應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

4、 稅收政策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 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

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 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 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 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徵稅。

5、稅款計算

應徵關稅 = 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關稅稅率為0%)

法定計征的消費稅 = [ 完稅價格 /(1-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稅率

法定計征的增值稅 =( 完稅價格 + 法定計征的消費稅稅額 )× 增值稅稅率

應徵消費稅 = 法定計征的消費稅×0.7

應徵增值稅 = 法定計征的增值稅×0.7

6、完稅價格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為完稅價格。

7、納稅義務人

8、代收代繳義務人

在海關註冊登記的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作為稅款的代收代繳義務人, 代為履行納稅義務。

代收代繳義務人應如實準確向海關申報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稅則號列、實際交易價格及相關費用等稅收征管要素。

9、申報幣制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申報幣制為人民幣。

10、補充申報

為審核確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歸類、完稅價格等, 海關可以要求代收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充申報。

11、海關徵稅

海關對滿足監管規定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時段匯總計徵稅款, 代收代繳義務人應依法向海關提交足額有效的稅款擔保。

海關放行後30天內未發生退貨或修撤單的, 代收代繳義務人在放行後第31天至第45天內向海關辦理納稅手續。

12、退貨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

相關稅款不予徵收。

個人年度交易總額相應調整。

13、跨境電商相關文件彙集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

《海關總署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6號)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農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瀕管辦、密碼局關於公佈〈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2016第40號)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瀕管辦公佈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7號)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統一版資訊化系統企業接入事宜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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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方式可在本微信號輸入dzk查看

文:南京海關12360服務熱線

編輯、發佈: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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