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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出臺房屋建築工程品質投訴處理辦法

淄博市出臺房屋建築工程品質投訴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從今年3月1日起,淄博市將規範房屋建築工程品質的投訴處理機制。 今後,淄博市將安排專人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品質投訴處理工作,並向社會公佈房屋建築工程品質投訴處理的通信地址、投訴電話、電子郵箱,保持投訴處理管道暢通。 在工程品質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工程品質責任方存在嚴重問題的,市建築工程品質監督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約談、記錄不良行為、媒體曝光;涉及違法違規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商品房購房合同裡要明確“保修期”

新辦法要求,淄博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售後服務制度,設立商品房售後服務機構,並在顯著位置公示售後服務聯繫方式,辦理房屋建築工程品質投訴事項。 凡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內發生的房屋建築工程品質缺陷,均屬投訴範圍。

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施工企業對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銷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購房人之日起計算,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9種情況不屬於品質投訴受理範圍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有9種情況不屬於品質投訴受理範圍,請市民看仔細。 這些情況包括工程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或者備案的;工程超過保修期的;已進入仲裁或者司法程式的;因用戶裝修改造、使用不當等因素造成的品質缺陷;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品質缺陷;投訴處理完畢,投訴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複投訴的;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投訴人以經濟賠償作為投訴處理前提條件,導致無法維修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處理的情形。

品質投訴時,投訴人應出示身份證明,闡明投訴理由、投訴目的、請求處理事項,並提供工程品質缺陷的證據。 投訴人應提供能證明其產權關係的有效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產證》(《不動產權證書》)等。

一般品質缺陷投訴15日內處理完

投訴處理機構將根據投訴的不同情況,分別實施簡易程式或一般程式處理投訴工作。

簡易程式適用於不涉及結構安全的一般品質缺陷的投訴,處理時限為15日。 一般程式適用於其它品質投訴,處理時限為30日。 情況複雜的,可延長30日。 投訴處理機構應在處理時限內予以答覆,確因情況複雜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時辦結的,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投訴人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通過仲裁或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品質缺陷多種原因誰的責任誰承擔

出現房屋品質缺陷的原因有多種,辦法也分別明確了保修義務和責任。 在保修義務和保修經濟責任的承擔方面,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品質缺陷的,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並承擔經濟責任。

因設計方面原因造成品質缺陷的,由建設單位先委託施工單位維修,並支付保修費用,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設計合同向設計單位索賠。 因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品質不合格引起品質缺陷的,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屬於施工單位採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於建設單位採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因建設單位(含監理單位)管理失誤造成品質缺陷的,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如屬監理單位責任,建設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理合同向監理單位索賠。

嚴重品質問題通報約談“曝光重罰”

在工程品質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工程品質責任方存在以下情形:對同一年度內開發(建設)單位的開發專案,施工、監理單位所經營管理的工程項目存在嚴重品質問題,引發多次投訴、上訪;對存在嚴重品質問題、工作推諉扯皮、不依法履行保修義務或多次維修仍未解決所投訴品質問題;對品質投訴處理不力,造成群體上訪或越級上訪,被新聞媒體公開曝光等現象;品質責任方存在情節嚴重的其它情形等,將給予通報批評、約談、記錄不良行為、媒體曝光;涉及違法違規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記者董振霞 通訊員夏俊強 欒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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